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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按照“突出整治重点、加强日常监管、健全长效机制、解决深层问题”的工作思路,紧紧围绕兽药市场突出问题和关键环节,完善监管机制,严格市场准入,强化日常监管,落实安全责任,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兽药市场秩序,提升兽药产品质量和安全用药水平,推进兽药行业持续稳定发展,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动物疫病防控成效,促进养殖业又好又快发展,为我市全力打造全国农业经济总量第一市争作贡献。
(二)工作目标:通过兽药可追溯体系建设,加大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力度,进一步规范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秩序。兽药生产企业巡查率100%;兽药违法案件查处率100%;全面完成兽用抗菌药物专项整治;兽药经营企业GSP达标率85%以上;兽药质量监测合格率提高2个百分点;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测合格率达到99%以上。
二、工作重点
(一)规范兽药生产行为。采取巡查、抽查和季度检查等方式,全面检查兽药生产企业GMP执行情况;建立健全动态监管工作机制,落实兽药生产质量监管责任。
1、严查兽药生产企业超范围生产。针对水产养殖环节使用“非药品”现象,各地要重点针对辖区内兽药生产企业生产“非药品”开展巡查,严禁在兽药GMP车间生产清塘剂、增氧剂等非兽药产品,一经发现,责令整改,及时上报。
2、加强兽药生产质量监督。通过检查要求兽药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兽药GMP各项规定,完善生产记录,加强产品质量检测。对兽药质量抽检通报中被通报的兽药生产企业和重点监控企业,以及年兽药抽检中回函确认非该企业产品批次较多的企业,要加大监督抽查和抽检力度。
3、建立兽药产品公示制度。通过兽药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生产企业要将其生产的每批次兽药产品进行网上公示,并作出质量承诺。监管部门、经营企业和养殖户及社会公众,可通过网络系统,查询本批次兽药产品是否为该企业生产并公示的合格产品。
(二)规范兽药经营行为。加大兽药GSP宣贯力度,大力推进兽药GSP实施进程,促进兽药经营市场规范运营。
1、组织开展兽药GSP达标验收。各地要根据农业部《兽药质量经营管理规范》和省实施细则的要求,加快推进实施兽药GSP,要推广使用兽药GSP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健全经营企业的进、销、存台账,规范经营行业,增强GSP实施的社会认知度;要严格执行GSP检查验收标准,规范兽药GSP检查验收活动,检查组组长由异地检查员担任,省、市派观察员参加。到今年年底,兽药GSP达标验收的企业数量要达到总数的85%以上,确保明年3月1日前全面完成兽药GSP实施任务。
2、组织开展兽药经营单位清查。各地要对辖区内兽药经营单位全面检查,依法查处和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生物制品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进货渠道混乱、记录不完整等违规经营行为。重点查处范围:一是禁用兽药(农业部第193号公告、第560公告)、未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假兽药及人用药品。二是非法企业及合法企业套用或伪造文号的产品、列入农业部兽药质量通报的假劣兽药以及过期、变质失效兽药。三是擅自改变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违规产品,包括改变组方、规格、用法用量、夸大疗效及改变兽药标准等产品。四是未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未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或未按规定完成批签发手续的进口兽药。五是虚假宣传兽药疗效以及违反《兽药广告审查办法》的兽药广告。
(三)规范兽药使用行为。积极开展安全用药宣传和培训活动,建立健全用药记录和休药期制度,逐步建立处方药管理制度,提升科学安全用药水平。
1、实施好兽用抗菌药物及奶牛用激素整治工作。认真贯彻落实部、省以及我委《兽用抗菌药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农牧[]6号)精神,重点加强养殖场(小区、户)用药安全监管,加大监督指导、抽检和巡查工作力度,督促养殖者建立健全用药记录制度,严格执行休药期。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不执行休药期等滥用抗生素和激素的违法行为,特别是养殖场(户)直接使用原料药违法行为。一旦发现违法使用行为,要迅速追查源头,坚决打击,严禁不合格的畜产品上市销售。逐步建立执业兽医师制度和处方药制度,促进养殖业在兽医指导下安全用药。
2、积极开展安全用药宣传和培训活动。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加大兽药法律法规普及力度和兽药安全使用知识宣传力度,让农民了解兽药政策法规,了解药物使用知识和安全剂量标准。组织开展兽药安全使用现场咨询和培训活动,解决养殖户生产中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用药问题,特别要加强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宣传培训工作,确保农民安全、合理使用抗菌药物,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
(四)强化兽药监督执法。积极推进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强化基层兽药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机制,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1、积极推进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各地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推进畜牧兽医综合执法的意见》精神,整合执法资源,强化动物卫生执法队伍建设和能力建设,把兽药监督作为畜牧兽医综合执法的重要内容。
2、开展执法队伍培训,提高执法水平。要继续加强培训,采取有效方法和形式,加大执法业务骨干的培训力度,力求培训取得实效,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建立一支知法、懂法、高水平执法的监管队伍。
3、切实加大兽药行政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重大案件,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挂牌督办、集中办案、联合查案等形式予以严办。建立健全区域通力合作、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建立信息通报反馈制度,积极争取公安、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的合作,形成监管合力,提高执法效能,切实做好假劣兽药的查处工作。
(五)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完善生产、经营及养殖环节突发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健全联动处置机制。
三、工作安排
(一)工作部署阶段。在全市范围内部署年兽药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各地按照我委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年兽药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成立领导小组。
(二)集中整治阶段
1、开展检验监测,强化检打联动。各地要继续深入开展兽药监督抽检和兽药残留专项检测工作,以上年抽检被通报的兽药生产企业和重点监控企业为重点,以养殖环节抽查为重点,积极做好辖区内兽药抽查工作。
2、注重监督检查,强化督促整改。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注重对水产药生产企业超范围生产“非药品”的检查,注重对经营企业超范围经营生物制品的检查,注重对被通报企业生产管理的检查,注重对畜产品药物残留超标的养殖企业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跟踪督促整改,严肃处理问题突出、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严厉查处“三无”产品及其生产企业。
3、完成验收指标,强化验收质量。今年是兽药GSP推进的关键年,各地要加强监管力度,加强督促指导,强化验收质量,保证完成预期目标。
4、开展法规培训,强化守法意识。为推进兽药GSP实施进程和兽用抗菌药物专项整治工作,各地要积极开展兽药法律法规培训。针对监督执法人员、兽药经营单位、饲料生产企业、养殖场户,分类制定培训方案,广泛宣传合法经营兽药、安全使用兽药、及时休药等知识,提高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和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
(三)验收总结阶段。全面总结年兽药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成效,将整治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制度化、日常化。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按照我委的统一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动员力量,层层分解任务,逐级落实责任,强化督导检查和跟踪指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细化工作任务。各地要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做到有安排、有落实、有成效,确保实现各项工作目标。
(三)加强信息报送。各县(市、区)兽药监督部门从2季度开始,每季度末向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6月5日和12月1日前分别上报专项整治工作半年总结、年终总结和《兽药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附表)的纸质材料及电子稿。报送材料要有工作情况和量化指标,及时反映工作进展和成效。此外,我市正在积极构建市兽药质量信息网,请各县(市、区)每月至少上报一条兽药质量管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