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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城乡建设行政指导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紧紧围绕建设“三个”的目标,以“优化服务、建设为民”为宗旨,创新行政执法的监管方式,充分运用行政指导手段,逐步建立健全行为规范、执法有力、服务有为、勤廉高效的依法行政管理体制,全面提升城乡建设系统的依法行政工作水平,为建设古代文化与现代文明交相辉映的现代化“大”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基本原则
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在其职能、职责或管辖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样的经济和社会管理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政策,适时灵活地采取指导、劝告、建议、鼓励、警示等非强制性方法,谋求行政相对人的同意或协助,以有效地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维护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活动。
推行城乡建设行政指导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合法性原则。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法定职责、职能范围内实施行政指导,所实施的指导行为不应违背法律精神、法律原则,不得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
2、正当性原则。城乡建设部门通过说法、说理的过程向相对人展示行政指导的正当性,从而最大限度保障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导指导的主动配合。正当性体现行政指导是一种以理服人的“软性”行政管理方式,要考虑被指导对象的主观和客观因素,尽量避免给行政相对人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3、必要性原则。城乡建设部门如果采用柔性行政行为能够实现行政管理目的,就不应为显示权力而实施权力性行政行为。同样,如果实施行政指导的客观依据不存在,也不能为规避行为的法律责任而实施行政指导行为。
4、平等性原则。城乡建设部门实施行政指导时,应当确立与行政相对人的平等关系,可以通过平等协商、双向互动方式,交换行政管理意见,改进行政管理方式,提高行政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5、自愿性原则。城乡建设部门实施行政指导要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的自主选择,通过综合指导说理,使行政相对人认同和自愿接受,达到预期管理目的。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相对人接受行政指导,不得因相对人拒绝接受行政指导而对其采取不利措施。
6、公开性原则。城乡建设部门实施行政指导要对行政相对人公开行政指导的内容、形式,切实保障其知情权。
三、工作内容
按照城乡建设部门建设、管理、执法、培训等职能,对照局行政权力事项,通过实施以下八项工作内容,对具体行为实施不同的行政指导,加强指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行政指导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重点项目行政辅导。根据建设项目主体特点和建设方申请,积极发挥管理和服务职能,实施上门重点指导,帮助参建单位解决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如何正确快速完善项目建设程序、安全文明生产施工、严格确保工程质量等,提供详细的辅导和全程的服务。一是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采取“定向跟踪、专项扶持、全力推动”等措施,对建筑工程质量做到辅导现行、源头把关、过程控制,努力提高城市建筑的精品比例,全面提升“精致”的建设水平。二是继续推进和完善“绿色通道”工程。对政府重点工程、保障性住房等民生工程及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积极提前介入,主动对接,主动监督,主动服务,变被动受理为主动巡查,在合理把握监管与服务的基础上,主动向服务倾斜。(责任处室和单位: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行政办事服务处、城市建设处、市建筑安装管理处、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站、市建筑安全监察站、市抗震人防办公室等)
(二)服务发展行政建议。根据建设服务职能,在日常监管中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深入了解建筑业企业在生产经营、融资、市场开拓、劳动用工等方面情况,为企业出主意、指方向,引导其合法经营,着力推动建筑业科技创新、深化改革、品牌发展、优化结构、市场开拓、行业管理等“六大工作”,以工业化理念改造建筑业,以市场化办法激活建筑业,以人才化战略提升建筑业,以品牌化战略发展建筑业,确保建筑业发展始终走在全省第一方阵,并努力成为全国一流的建筑强市。二是深入了解新型建材企业在生产经营、市场开拓、科技创新等方面情况,为企业提供产业信息,导入新理念、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积极组织和引导企业申报各级墙体革新与建筑节能相关的科研项目,以提高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和散装水泥的生产、应用水平。(责任处室和单位:建筑业管理处、建筑节能与科研设计处、市建筑安装管理处、市墙体材料改革与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等)
(三)行政监管劝勉。针对城乡建设行政相对人内部制度缺失、疏于管理出现的不规范行为,以及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行政相对人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人可以约见其法定代表人或相关负责人进行谈话劝勉,督促其完善制度,整改自身存在的问题,避免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发生。(责任处室和单位:政策法规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市城市建设监察支队、市建筑安装管理处、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站、市建筑安全监察站等)
(四)执法事项行政提示。根据城乡建设举报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数据分析,结合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通过走访园区、走访企业、召开城乡建设政策现场推进会、行业监管形势分析会、短信发送、网络媒体、法律法规宣贯会、组织培训等形式,提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行政相对人宣传城乡建设法律法规政策,告知城乡建设监管要求,提示、引导、督促其履行法定义务,自觉承担社会责任(责任处室和单位:政策法规处及相关直属单位)
(五)轻微问题行政警示。对违法情节较轻,无主观故意并能及时纠正的违法违规行为,城乡建设部门警示其立即纠正,并告知其应明确知晓的行为规范和要求,可不实施行政处罚。实行轻微问题警示,可采取口头警示或书面警示方式。(责任处室和单位:政策法规处、市城市建设监察支队、市建筑安装管理处、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站、市建筑安全监察站、市燃气管理办公室等)
(六)违法行为行政纠错。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应同时责令违法当事人停止和改正违法行为,并告知其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和改正违法行为的措施,防止违法后果进一步扩大,引导其自觉守法。(责任处室和单位:政策法规处、市城市建设监察支队)
(七)纠纷调解指导。就需要解决的投诉举报、城乡建设纠纷问题等,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指导,引导其正确开展城乡建设维权活动。(责任处室和单位: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市城市建设监察支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站、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等)
(八)处罚案件回访。对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回访,督促指导纠违措施,巩固执法效果,促使管理相对人继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范自身行为。(责任处室和单位:政策法规处、市城市建设监察支队)
四、工作方法
(一)实施重点项目行政指导制度。对重点项目行政指导内容包括:一是城乡建设部门公布重点项目行政辅导信息;二是相对人申请建设部门进行辅导;三是城乡建设部门根据本办法对项目进行审查;四是对符合条件的,城乡建设部门与申请单位签定《重点项目行政辅导意向书》,确认辅导意向;五是城乡建设部门进行项目分析论证,制定辅导方案;六是城乡建设部门对项目单位上门重点辅导;七是城乡建设部门将相关文书进行归档。重点项目行政指导申请可以书面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口头提出应制作记录。申请可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城乡建设局窗口提出,不属于本局职能的,应告知申请人向有权限的相关部门办理。
(二)实施巡查监管行政指导制度。城乡建设部门在监管中发现相对人有需要本部门建议、提示、警示、纠错的情况时,应及时发放建议书、提示书、警示书、纠错书进行指导。针对不同对象发放相关《行政指导手册》等资料,进行监管要求普遍提示,发放手册应制作记录,同时推出电子版本在网上公布,扩大指导范围。
(三)实施案件回访行政指导制度。在案件跟踪回访制度基础上,结合廉政监督回访内容,实施案件回访行政指导制度。回访时,执法人员携带《案件行政指导回访表》,记录相对人违法行为改正情况,了解对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督促相对人纠正违法行为。
五、实施步骤
(一)试点启动阶段,在局系统开展行政指导工作的试点项目,细化工作标准和具体要求。
(二)全面实施阶段,在内部试点的基础上,形成一套较为完善的行政指导工作程序,逐步扩大行政指导工作实施范围,落实层级责任,明确工作要求,建立相关配套制度,使行政指导工作成为局行政执法的有益补充。
(三)总结提高阶段,对行政指导工作实施以来的成效和存在问题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存在问题进行落实整改。各单位必须于11月10前将本单位行政指导工作总结、行政指导项目列表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材料如典型案例汇编等交局政策法规处。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行政指导工作是一项日常性、业务性和全局性的工作,为保障行政指导工作的顺利推进,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本局和各直属单位要成立以一把手为组长的推行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业务处室和单位共同配合的工作格局,各处室及有关单位要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具体责任人。
(二)以点带面,循序渐进。一是先行试点。各有关单位和处室要突出重点,优选出一至两项行政指导试点项目,以点带面,稳步推进。二是适时完善制度。在推行行政指导过程中要边学习、边探索、边实施、边规范,不断完善各项工作机制。
(三)加强联动,协同高效。开展行政指导工作是一项全新的系统工程,各有关单位和处室要通力协作、强化配合,局政策法规处要抓好牵头协调工作;其他各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和单位要把行政指导纳入自己的工作视野,根据自身的业务需要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指导。
(四)广泛宣传,积极互动。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加大宣传力度,调动行政相对人与城乡建设局双向互动配合的积极性,使广大行政相对人认同行政指导、接受行政指导,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及时总结行政指导工作的经验成果,将行政指导工作作为城乡建设局系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凸显执法为民理念,进一步提高我局依法行政工作水平。
(六)加强评估,严格考核。局政策法规处要进一步加强对全局行政指导工作的指导和协调,要将推行行政指导工作列入各单位年终考核办法,按照《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的要求,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执法流程,将行政指导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