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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和指导全市呼吸道传染病暴发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呼吸道传染病疫情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订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SARS、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肺鼠疫、肺炭疽、流感、流行性脑脊髓膜炎、麻疹、风疹、流行性腮腺炎、水痘等呼吸道传染病暴发疫情的应急处置。
二、暴发疫情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分级标准,依据呼吸道传染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呼吸道传染病暴发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呼吸道传染病暴发疫情(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全市内发生并有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发生新发呼吸道传染病或国内尚未发现的呼吸道传染病
2在本市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者发现国内已消灭的呼吸道传染病重新流行。
(4)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2、重大呼吸道传染病疫情(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1)在全市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
(4)乙、丙类呼吸道传染病暴发疫情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5)国内尚未发现的呼吸道传染病在本市发生或者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6)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7)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8)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3、较大呼吸道传染病暴发疫情(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
(2)发生腺鼠疫流行,在全市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
(3)1周内乙、丙类呼吸道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4)在全市范围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5)本市首次出现的乙类、丙类和非法定传染病,并造成较大影响的。
(6)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4、一般呼吸道传染病暴发疫情(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1)腺鼠疫在全市范围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发生1例及以上肺炭疽病例;或1周内,同一学校、
幼儿园、自然村、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及以上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或1例及以上职业性炭疽病例。
(3)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麻疹病例。
(4)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风疹病例。
(5)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及以上流脑病例,或者有2例及以上死亡。
(6)1周内,在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生30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或5例及以上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或发生1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死亡。
(7)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流行性腮腺炎病例。
(8)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猩红热病例。
(9)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水痘病例。
(10)发现本市从未发生过的传染病或发生本市近5年从未报告的或国家宣布已消灭的传染病。
(11)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12)2周内,一个医疗机构或同一自然村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有相同临床症状的不明原因疾病3例及以上。
(13)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疫情监测与报告
(一)监测
1、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发现符合不明原因肺炎定义的病例或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后,要及时上报医院相关部门。医院要立即组织本院专家组进行会诊,对疑似病例立即电话报市疾控中心,并进行网络直报,疾控中心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卫生局报告。严禁各医疗单位网络直报人员直接进行网络直报。疾控中心在日常疫情监测中,要每日主动浏览和分析网络报告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数据,分析是否有同一时间、空间或特定职业的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发生。疾控中心要在呼吸道高发季节每周深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主动搜索,并将结果及时上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流感样病例病原学监测:市疾控中心选择监测点,开展流感样病例病原学监测工作,按照流感样病例的定义,及时上报流感样病例有关信息。
3、暴发疫情监测:疾控中心每日浏览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早发现疫情苗头和隐患并及时处理。
(二)报告
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和个体开业医生。
2、报告时限和程序
呼吸道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呼吸道传染病暴发疫情,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疾控中心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到呼吸道传染病暴发疫情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应当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疫情事态进展情况。
3、报告内容
根据疫情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报告内容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
四、预案启动
特别重大(Ⅰ级)和重大呼吸道传染病暴发疫情(II级)发生后,我市在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与指挥下,组织协调开展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较大呼吸道传染病暴发疫情(Ⅲ级)发生后,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启动应急预案,迅速采取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病人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观察、样品采集、环境消毒等措施。
一般呼吸道传染病暴发疫情(Ⅳ级)发生后,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现场处理工作。当呼吸道传染病疫情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时,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参照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或调整本预案的各项控制措施。对发生在学校等重点区域或省、市重要活动期间的呼吸道传染病疫情,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呼吸道传染病疫情迅速、有效控制,维护社会稳定。卫生局启动应急预案后,在处理疫情时若遇到困难,应立即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邀请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疫情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五、应急反应
呼吸道传染病暴发疫情应急处理应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进行,力争以有效措施控制疫情发展。
1、卫生行政部门
(1)组织协调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2)组织传染病疫情处置专家组对呼吸道传染病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应急处理的级别。
(3)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性服药等应急控制措施。
(4)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全市或者重点区域的呼吸道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5)组织开展呼吸道突发传染病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培训工作。
(6)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的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7)组织专家对呼吸道传染病暴发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情况、病人救治情况、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2、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者确诊。加强发热门诊和流感样病例监测工作,完善不明原因肺炎和流感样病例周报制度。
(2)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医院内交叉感染。
(4)规范做好传染病病人的报告工作。
(5)对新发呼吸道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
3、疾控中心
(1)做好呼吸道传染病暴发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疾控中心人员到达疫情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按照计划和方案对发病情况、病例分布特点等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
(3)按照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标本,送检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因子。配合卫生监督等有关部门开展饮用水、食品等检测。
(4)市疾控中心负责对辖区有关单位人员的技术培训。
(5)利用广播、影视、报纸、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呼吸道传染病暴发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呼吸道传染病暴发疫情。
4、卫生监督机构
(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呼吸道传染病暴发疫情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暴发疫情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开展环境卫生、学校卫生等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调查处理呼吸道传染病暴发疫情处置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六、应急反应的终止和后期评估
传染病暴发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呼吸道传染病暴发疫情隐患或者相关危险因素得以消除,或者末例传染病病例治愈或有效隔离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传染病暴发疫情结束后,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对暴发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疫情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情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七、应急处置保障
按照《市呼吸道传染病暴发疫情应急预案(试行)》要求,做好应对呼吸道传染病疫情的人员、物资、经费、技术等各方面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