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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鲁氏菌病、结核病(以下简称“两病”)是人畜共患病,严重危害奶牛业持续发展和人体健康。为深化奶牛场(区)“两病”净化工作,根据省和市《“十二五”期间奶牛场布病结核病净化工作方案》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一)统一领导,属地管理。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市畜牧水产局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相关防疫政策和防治经费,并负责组织各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所实施辖区奶牛场的“两病”净化工作。
(二)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加强畜牧兽医与卫生部门的密切配合,互通信息,齐抓共管;加强畜牧、兽医、畜产品质量监管等内设机构的密切配合,坚持“两病”净化工作与惠农政策落实相结合;加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密切配合,技术指导与执法监督协调联动;实现行政措施、技术措施和监督措施多管齐下、相互配套。
(三)依靠科学,依法防治。按照《动物防疫法》、《乳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省动物防疫条例》、《省奶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规范》、《牛结核病防治技术规范》,统一技术操作,统一诊断试剂,统一判定标准,统一工作程序、统一记录档案、统一监管要求,科学运作,依法推进。
(四)分类指导,分步达标。本着“因地制宜、先易后难”的原则,按照控制、稳控、净化标准,实行分类指导、分步达标、稳步推进。
二、工作目标
“十二五”期间,全市以奶牛场(小区)为基本单位,利用5年时间,力争使所有奶牛场(小区)基本达到“两病”净化标准。具体目标为:
(一)年底前,全市所有奶牛场(小区)达到控制标准,其中30%达到稳定控制标准。
(二)年底前,全市70%的奶牛场(小区)达到稳定控制标准,其中30%达到净化标准。
(三)年底前,全市70%奶牛场(小区)达到净化标准,其余保持稳定控制标准。
(四)年底前,全市98%以上奶牛场(小区)达到净化标准,其余保持稳定控制标准。
三、技术路线
按照农业部《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规范》、《牛结核病防治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具体实际,以奶牛场(小区)为基本单元,本着“内清外堵,净化一场、巩固一场”的原则,停止布病免疫,采取严格的监测、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隔离、检疫、防疫监督、生鲜乳销售监管等综合性技术、管理措施。按照控制、稳控、净化标准分步达标升级。
四、职责分工
(一)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1、负责制定、修订、完善辖区内奶牛场“两病”净化工作实施方案、净化计划、工作目标,并组织实施。
2、负责与财政部门协调落实有关经费;与卫生部门加强合作、齐抓共管;与鲜乳收购企业沟通,密切协作、联防联控;组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各尽其责、协调联动。
3、负责组织奶牛场“两病”净化达标验收、评价认定工作。
(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1、负责奶牛场动物防疫条件监管,跨省、市引进奶牛的检疫审批,调出奶牛的检疫。
2、负责奶牛场隔离、消毒、染疫牛的扑杀、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活动的监管。
3、负责派人包场(小区),监督相关动物卫生监督工作。
(三)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1、负责辖区奶牛场“两病”检测工作,出具检测报告,指导养殖场建立完善“两病”净化档案。
2、负责“两病”净化工作的技术培训、指导与咨询工作。
3、负责辖区监测数据、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评估、上报工作。
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两病”现场检测,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复检、定性。
五、技术措施
“两病”净化工作采取强制检测、强制隔离、强制消毒、强制扑杀、强制无害化处理相结合的综合性防治措施。
(一)强制检疫(测)
1、检疫(测)要求
(1)调运奶牛检疫(测):严禁从疫区调入奶牛。跨省、市调入奶牛,在调运前30天在输出地进行一次“两病”检测,阴性牛方可调入;市内异地调运奶牛,查验“两病”检测证明(档案),符合规定的,出具产地检疫证明、准予调出;奶牛调入后隔离期满前进行一次“两病”检测,阴性牛方可混群。
(2)奶牛场(群)检测:检出布病或结核病的牛群(场)视为布病污染牛群(场)或结核病污染牛群(场),每间隔3个月全群(场)检测一次,直到检不出布病或结核病阳性牛,视为布病假定健康牛群(场)或结核病假定健康牛群(场),以后每半年全群(场)检测一次,连续两次检测布病或结核病阴性,可视为布病净化群(场)或结核病净化群(场),以后每半年检测一次,每次抽检10%。
2、初检时间。犊牛于20日龄第一次检测结核病,100-120日龄第二次检测;非免疫牛6月龄初检布病,怀孕牛在产后0.5-1个月检测布病,免疫牛于接种12个月后检测布病。
3、检测方法
(1)布病:采用虎红平板凝集试验(RBT)或全乳环状试验(MRT)初筛。阳性或可疑者,采用试管凝集试验(SAT)、补体结合试验(CFT)或酶联免疫吸附试验(c-ELISA)复检确诊;有流产症状的,采集新鲜流产胎儿、胎衣、阴道分泌物等采用分离病原菌或PCR试验确诊(奶牛布鲁氏菌病PCR诊断技术NT/T1467-2007)。
(2)结核病:采用牛型分枝杆菌(PPD)皮内变态反应试验(TST),阳性或可疑牛,无菌采集肝素抗凝全血,采用牛结核分枝杆菌γ-干扰素试验确诊,以排除部分假阳性。也可采用在牛的颈部两侧同时进行牛型PPD皮内变态反应试验和禽型PPD皮内变态反应试验方法,以排除部分禽结核。
(二)强制隔离
1、跨省引进奶牛隔离: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跨省引进奶牛在奶牛隔离场(区)或县指定隔离场隔离45天。
2、患病奶牛隔离:发病牛、检测阳性牛或可疑牛,确诊、扑杀销毁前,在专用隔离圈舍强制隔离。
(三)强制消毒
1、日常消毒:出入场区车辆、人员即时消毒;牛舍内的一切用具每周定期消毒一次;产房、配种室在使用前后各消毒一次;挤奶厅及牛体、挤奶器械挤奶前按规程清洗消毒;运动场地定期清理后消毒一次,全场及周边环境每年定期彻底消毒2-4次。
2、紧急消毒:发现病牛、检出阳性牛时,对其牛舍、用具每天消毒一次,直至扑杀销毁完毕后完成终末消毒;对运动场地要彻底清污并连续消毒3-5天,每天消毒一次。
(四)强制扑杀
发病奶牛或检出阳性奶牛立即强制扑杀。
(五)强制无害化处理
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16548-)的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
六、监督管理
(一)转变饲养方式。监督指导奶牛场坚持自繁自养、封闭饲养、分段饲养、分群饲养、分栏饲养、舍饲圈养,禁止放牧、混养其它动物以及人畜混居,减少相互传染机会。
(二)改善防疫条件。监督指导奶牛场科学规划布局、完善设施设备,改善防疫条件。生产区、生活区、饲料加工区、挤奶区、粪便处理区、引进牛隔离场(区)等功能区绝对分开;净道、污道分设;场门口设消毒池,生产区门口设消毒通道,设病畜隔离治疗圈、无害化处理设施;配备专职兽医。
(三)严格调运监管。严格执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跨省、市引进奶牛按照“调前申请、落地报告的原则”,严格调运审批;市内调运奶牛,查验两病检测证明、检疫证明。
(四)监督防疫活动。监督奶牛场落实引进奶牛隔离、病牛隔离、消毒、无害化处理、申请两病检测等防疫措施,加强过程监管,查处不符合健康标准奶牛,买卖、转移病牛的不法行为;监督饲养管理人员定期体检,并取得卫生部门颁发的健康合格证。
七、行政推动
(一)行政执法推动。市畜牧水产局成立奶牛“两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刘分红副局长为组长,刘均贵同志为副组长,高伟兴、李丽华、董秀峰、何晓中、赵锁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各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所要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奶牛“两病”净化工作。各相关科室(所、中心)要加强管理,明确任务、明确责任、明确要求,实行一级抓一级,强化督导、强化调度、强化措施,确保按期完成工作目标。
(二)惠农政策倾斜。畜牧水产局要把奶牛良种补贴、奶站建设补贴、奶牛保险补贴与奶牛场”两病”净化工作挂钩。对积极配合的奶牛场倾斜享受惠农资金,并在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证、有机产品认证等畜牧兽医项目给予扶持和帮助;对于阻挠拒绝的,一票否决,在项目扶持上加以限制,在国家补贴奖金上不予享受。
八、考核验收
(一)验收标准
1、控制标准:连续2年无疫情发生,且阳性检出率<0.5%。
2、稳控标准:无疫情发生,且连续2年阳性检出率<0.1%。
3、净化标准:无疫情发生,且连续2年阳性检出率为0。
(二)分级验收。以奶牛场为单位,达到控制标准的,由市畜牧水产局验收;达到稳控标准的,由市畜牧水产局组织验收;达到净化标准的,由省畜牧兽医局组织验收。
(三)验收程序。审查奶牛场养殖档案、个体养殖档案、“两病”检测档案以及市兽医实验室检测记录等有关资料;稳控标准、净化标准验收还需每场抽查10-20头奶牛进行“两病”检测。
(四)达标发证。经验收达到相应标准的奶牛场,由验收单位发放相关证明;对以后每半年定期检测达不到该标准的奶牛场,由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收回相应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