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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落实市政府督查字()第048号督办通知精神,加强对庄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企业进行综合整治,确保饮用水源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对庄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摸底,对有环评手续或排污许可证的企业进行综合治理,对无环评手续或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实施搬迁或关闭,限期拆除生产设施,清理所有废渣、物料,消除饮用水源环境隐患,确保饮用水源安全。
二、工作任务
1、镇政府负责、环保局配合对饮用水源保护区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摸底,摸清其生产规模、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生产经营许可证等证照持有情况。
2、对有环评手续或排污许可证的企业,由环保局负责进行深化治理,配齐污染防止设施,物料进行棚化、仓化,防止扬尘污染和物料流失。
3、对无环评手续或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根据《市岗南、庄水库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实施关闭或搬迁,限期拆除生产设施,切断生产用电,清理废渣、物料。由镇政府牵头,环保、公安、电力部门配合;工商管理部门负责吊销营业执照,电力部门负责切断生产用电。
废渣、物料要妥善清理和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搬迁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4、规划、土地、环保、工商、电力、商务等有关职能部门,今后一律停止办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与污染防治无关的新建、扩建项目的审批手续。
三、完成时间
年9月15日前完成企业的深化治理;年8月31日前完成关停企业生产设施的拆除及物料清理。
四、保障措施
1、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该项工作,明确一名主管领导负责,抽调专人进行督导落实。
2、市政府督查室要对乡镇和部门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进度迟缓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