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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落实生态县建设目标责任制,全面推进生态县建设,促进全县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全面建设生态县的决定》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对象为各乡镇(场)、经济开发区、县相关职能部门(以下简称目标责任单位)。
第三条目标管理考评范围为县长与各目标责任单位签订的目标责任状。
第四条目标考评按照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以定量考核为主。半年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以年终考核为主。
第五条建立检查督查制度。县生态办每季度组织相关单位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年度考核由生态县建设指挥部负责组织,由县生态办会同县目标办对目标责任单位进行考核。县生态办负责汇总考评结果,上报县生态县建设指挥部研究决定。考核结果确认以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结合考核组现场检查与档案资料情况。
第六条目标责任单位的年度生态县建设工作要在当年12月底前完成,并于次年1月10日前将年终总结报县生态办,次年1月底前确定考核结果。考核结果作为各目标责任单位年度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目标综合考核中环境保护得分的依据。
第七条为保证生态县建设顺利开展,营造创建生态县浓厚氛围并形成激励机制,每年年初,目标责任单位向生态县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交纳“目标责任风险抵押金”5000元。风险抵押金由县生态办在县财政开设专户存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根据年终考核结果,年终得分在80分以上的目标责任单位视同完成任务,领回“目标责任风险抵押金”。对年终得分在80分以下的目标责任单位,扣除“目标责任风险抵押金”,并作为奖励基金,其主要负责人要以书面形式向生态县建设指挥部说明情况。
第九条生态县建设指挥部根据年终责任单位综合得分情况,评选先进集体予以表彰,对在创建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予以奖励。对在全国、全省、全市首创,且有典型和示范作用,给予“突出贡献奖”。
第十条为加大生态县建设投资力度,加快生态县建设步伐,对获得“国家级环境优美乡镇”称号的目标责任单位加500分;对建成污水处理厂的目标责任单位加400分;对建立生活垃圾“组保洁、村收集、乡转运、县处理”制度,并在辖区内全部实施运行的目标责任单位加200分;对中心村建成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目标责任单位每建一座加100分;以上所有加分均在相对应项目得分的基础上加分。
第十一条为加大对酸洗石英砂整治力度,对承担酸洗石英砂整治任务的乡镇(场),凡因整治不力未按时完成任务,问题比较严重的,县委、县政府对目标责任单位年度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综合目标奖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二条年度考核奖金的70%用于奖励乡镇(场)(含经济开发区)和先进个人,30%用于奖励相关职能部门和先进个人。奖励资金从生态县建设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或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误等原因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或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生态县考核实行一票否决,由生态县建设指挥部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县目标管理办公室会同生态县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