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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在城市规划区(含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和旧城改造等)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办公楼、会堂、教学楼、图书馆、科研楼、学生宿舍、医院、旅社、招待所、宾馆、饭店、培训活动中心、浴室、商场、仓库、体育场馆、影剧院、娱乐用房、机场、车站、车库、加油站等各种民用建筑,不论单位性质、投资来源,都必须按规定依法同步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如确因地质、地形、结构或其他条件限制,不能或不宜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报经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建设单位按规定标准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由市人防主管部门进行易地修建。
二、经规划一次性批准的组团级及以上住宅小区建设项目方案设计时,建设单位应主动征求人防主管部门意见,按规定配置人防工程;按规定应建的防空地下室不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的,对先行开发建设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按规定交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三、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用建筑项目,可按不能或不宜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情况处理,建设单位按规定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1、建设用地范围内有流沙、暗河,或者基岩埋置度较浅,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2、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防空地下室空间净高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3、建设用地周围房屋或者地下管线密集,防空地下室无法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4、按照规定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有效面积不足一个防护单元(地面总建筑面积25000平方米以下,高层建筑除外),或者设备房间占用面积过大,致使剩余防空地下室面积不足一个防护单元面积的;
5、防空地下室室外出入口难以按规定设置的。
四、建设单位在办理民用建筑开工建设相关手续时,必须同时办理防空地下室建设手续,并与市人防主管部门签订《依法结合民用建筑修建人防工程责任书》;在办理地面建筑施工许可证之前,要按规定及时将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对不能或者不宜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建设单位报市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按规定足额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五、防空地下室工程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其中单建掘开式工程应由人防专业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人防工程部分》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等国家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预留的平战功能转换项目,应采取可靠的转换技术措施,保证在规定转换时限内达到防护标准和要求。
六、防空地下室工程应按经专项审查并批准的施工图进行施工,所选用的防护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设计如有变更,应报原审查机构审批;施工过程中,应依法接受市人防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在工程施工的下列阶段,建设单位应书面或口头向市人防办工程处报告,由工程处派员到现场进行施工质量检验;
1、防空地下室基坑开挖完毕,浇筑垫层或底板前;
2、顶(底)板、墙板、梁、柱钢筋绑扎和平战转换预埋构件安装完毕,浇筑混凝土前;
3、各类防护设备与设施安装到位后。
七、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人防主管部门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工程内部及需验收的部位要清理干净;
2、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人防主管部门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防空地下室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报市人防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