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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的现代农业技术创新体系,鼓励和扶持我市农业科技型企业的发展,根据《省贯彻<农业科技发展纲要>实施方案》和《省农业科技型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科技型企业是指在现代农业产业领域内,积极进行科研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具有较强技术创新能力,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对提升现代农业特色产业水平和规模、促进当地农民增收具有较强示范和带动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农业科技型企业管理工作遵循鼓励创新、动态管理的原则,评审和认定坚持公平公正。
第二章申报范围与条件
第四条农业科技型企业申报范围
在我市境内注册的的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和为农服务的种子种苗、农药、兽药、肥料、农机等研发和生产企业。
第五条农业科技型企业申报条件
1、企业具有较强技术创新能力,主要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水平先进,有独立的研发机构或长期稳定的技术合作单位,年研发投入不低于企业年销售收入的2%;
2、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5%以上,从事技术创新、产品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5%以上;
3、企业主要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大市场潜力;
4、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利税率不低于15%,资产负债率合理,经济效益良好;
5、企业产权清晰、管理规范、信誉良好,注册经营年限2年以上,资信评价等级达到AA级以上;
6、企业在依靠科技进步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方面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节约资源,环境友好。
第三章申报与认定程序
第六条农业科技型企业申报、认定程序
1、企业填写《市农业科技型企业申报书》,并提供企业最近两年经审计的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和开发费用情况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资信等级证明、知识产权证书、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材料、产品质检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等相关附件;
2、由所在地县、区科技局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汇总后上报市科技局。
3、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拟认定企业推荐名单;
4、评审委员会推荐的拟认定企业名单在市科技局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予以认定。
第四章实施管理
第七条市科技局负责农业科技型企业的审查、认定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制定农业科技型企业的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
2、负责农业科技型企业的审核、认定和管理;
3、组织指导科技对接,集成各类科技计划,支持农业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
第八条各县、区科技局负责本地区农业科技型企业的初审、申报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对被认定的农业科技型企业,由市科技局颁发市农业科技型企业匾牌、证书;农业科技型企业申报的省、市科技计划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或优先立项;成绩突出的企业,推荐申报省级农业科技型企业。
第十条市科技局对农业科技型企业定期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者,取消其农业科技型企业的资格称号;农业科技型企业主营业务范围变更较大或发生合并、分立、迁移等情况的,需重新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