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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要求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作为宗旨,坚持政府推动、民间运作、社会参与、各方协作的方针,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
二、主要目标
经过3-5年的努力,在全市形成比较健全的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慈善组织网络,慈善救助网点在城乡社区普遍设置,初步建立起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的慈善救助与服务体系;各慈善组织机构健全,规范运行,依法自主管理、自我发展,公信力普遍提高;大力弘扬慈善文化,在全市努力形成慈善理念深入人心,公民的慈善意识、社会责任感普遍增强,慈善资源得到合理利用、慈善资金较为充裕、救助能力明显增强的慈善事业发展新局面。
三、发展重点和政策措施
(一)实行慈善募捐行政许可制度。各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慈善事业的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除具有募捐主体资格的组织外,其他组织开展面向公众的募捐活动必须取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慈善募捐行政许可。自然人不得开展面向公众的募捐活动。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需在本市范围内进行慈善募捐活动的,由市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市政府捐赠接收站、市慈善总会、市红十字会或由市政府指定的慈善机构进行承担。在本市范围内需跨行政区域进行慈善募捐活动的需经市民政部门批准。
(二)积极募集慈善资金。慈善资金的募集是慈善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要坚持多元化、多渠道、多形式募集慈善资金,要充分挖掘慈善资源潜力,可以开展社会募捐、协议募捐、定向募捐、网络募捐、公益信托、冠名基金等慈善募捐形式,形成长效捐赠机制。各级慈善组织要积极与境内外慈善机构开展合作,引进境内外慈善资金,不断开拓更加有效的募捐形式和途径,形成相对稳定的慈善基金来源,做大做强慈善资金规模。
(三)扎实做好慈善救助。慈善救助是发展慈善事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各级慈善组织要统筹规划,根据慈善资金总量,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要科学安排救助领域、范围、对象和项目,要突出重点,形成特色,把慈善资金用在最需要资助的项目和困难对象身上。开展慈善救助活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救助程序,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及时发放救助款物。慈善组织要建立救助“项目”库和管理制度,对境内外热心慈善公益事业的人士定向捐赠认助项目,要做好跟踪服务、督促检查工作,促进救助项目的落实。
(四)加强慈善组织自身建设。慈善组织是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载体。慈善组织要加强内部的制度建设,强化内部运作制度化、规范化,要建立规范、公开的财务会计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努力实现捐赠款物保值、增值,严密防范风险。要加强慈善工作队伍、义工队伍建设,吸引优秀人才投身慈善事业,不断提高慈善工作者职业化、专业化水平。要推荐和吸收支持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知名人士参与慈善工作,担任相应的实际或荣誉职务,以增加社会影响力,推动慈善事业发展。
(五)建立表彰激励和扶持制度。各县区要建立完善表彰激励制度,对慈善事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予以表彰。市人民政府设立“慈善公益奖”,每两年表彰一次,由市民政局会同市慈善总会进行组织实施。对贡献特别突出的推荐参评“慈善奖”、“中华慈善人物大奖”,并建立“慈善捐赠芳名录”。各县区政府对于慈善组织及其他实施的捐赠和慈善救助项目,要给予适当财政补贴或其他扶持。税务部门要积极落实慈善事业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用于公益性、救助性的捐款,在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以内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于个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款,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六)切实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区要把慈善工作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和公民道德教育序列,列入文明城市、文明社区、文明单位的建设内容。宣传部门要制定慈善宣传计划,全市各主要新闻媒体要积极开展慈善公益宣传,普及慈善知识,传播慈善文化,要安排相应的慈善公益免费广告。教育部门要在德育课程中增加慈善理念、慈善行为、典型人物和事迹等内容,通过多种形式向学生传授知识,培养慈善理念。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慈善文化建设,繁荣慈善文化,创造有利于慈善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与氛围。
(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及市有关部门要将发展慈善事业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具体政策和措施,引导、扶持慈善事业发展。各级领导要主动关心、支持慈善事业发展,及时协调解决慈善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级民政部门作为慈善事业发展的主管部门,要探索创新工作机制,积极培育和发展慈善组织,加强对其监督管理,并组织评估机构按时对慈善组织进行评估,提高社会公信力;各级文化、教育、卫生、公安、税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积极为慈善活动提供服务;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要支持和参与慈善活动,共同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街道(乡镇)、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各会展场所、体育场馆、车站、码头、机场、市民广场、公园、商场等公共场所要为慈善活动提供便利,共同推进我市慈善事业发展,促进和谐港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