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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格执行城市集贸市场摊位费备案规定。凡以固定商位(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和相应设施销售各类农副产品的城市集贸市场主办者向经营者收取摊位费的,其摊位费收取标准应当报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摊位费备案分为一次性备案和调整重新备案两种形式。
一次性备案是指城市集贸市场主办者在本通知下发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集贸市场现行摊位费标准报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主办者应提交《市区集贸市场摊位费备案表》、工商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制定摊位费标准说明、各摊位费标准与平面示意图等材料。
调整重新备案是指调整摊位费标准的、市场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或市场地点发生变化的,集贸市场主办者应当重新履行备案手续。摊位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确因经营成本增加需提高摊位费标准的,主办者应当召开经营者代表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并提前两个月公示摊位费标准拟调整方案。主办者在提高摊位费标准前,应当报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主办者应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市区集贸市场摊位费备案表》、工商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摊位费调整方案(包括提高或降低标准的原因和幅度)、各摊位费标准与平面示意图、市场近三年来的财务资料、经营者代表座谈会纪要等材料。
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按所属关系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并征询同级商务、工商部门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对符合规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备案手续(在备案表上标注备案意见,加盖备案专用章),送达备案者;对摊位费标准明显偏高的,指导其合理调整标准并重新履行备案手续。价格部门在摊位费备案手续办结后,应将备案结果反馈同级商务、工商部门。
二、城市集贸市场主办者向经营者提供摊位,应签订摊位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中应明确双方在价格管理方面的权利、义务及摊位费标准、摊位面积、租赁期限、水电费缴纳方式、代缴费项目等条款。除收取摊位费、代收税、费外,不得违法收取其他费用,代收税费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标准。
城市集贸市场主办者应认真做好摊位费及代收费用的公示工作,公示内容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价格举报电话、市物价局监制等,主办者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主办者作为城市集贸市场的主体,还应承担进场经营者明码标价的管理工作,按照明码标价规定要求,督促进场经营者标明商品价格。
三、价格、商务、工商部门要通力协作,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价格部门负责城市集贸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督促市场主办者、入场经营者严格执行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指导城市集贸市场做好明码标价工作,依法查处未按规定备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商务部门负责落实城市集贸市场建设规范,合理规划城市集贸市场布局,指导主办者合理布局交易摊位和交易品种,制定行业管理规范,指导行业自律,推进行业建设;工商部门负责城市集贸市场登记注册,依法审查确认主办者、经营者的主体资格,负责交易行为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