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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入我县从事工程建设经营活动的外地建筑企业,可以在本地注册成独立法人公司,也可以注册成非法人的分公司。
1、招标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中载明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注册公司的必要条件,并纳入资格审查条款;非招标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洽谈中要求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注册公司;
2、建设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督机构应在合同备案时审查外地建筑企业是否在本地注册公司,否则不予备案;
3、外地建筑企业在办理安全措施审查手续时应出具本地公司营业执照;
4、外地建筑企业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应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二、外地建筑企业注册成本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经理等管理人员原则上不能变更,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必须变更的,须向县工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三、建立外地建筑企业统计报表制度,纳入我县建筑业统计体系,外地建筑企业应按照建筑业企业统计年报、定报制度执行。对外地施工企业注册的本地公司视同本县企业,可参与本县评比、推优。
四、外地建筑企业应在本县依法纳税。
1、外地建筑企业在参加本县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或工程业务洽谈时,必须向建设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督机构提交纳税承诺书,承诺工程施工中保证依法纳税,工程中产生的营业税、所得税等所有税费均在本地足额缴纳,否则,工程建设合同不予备案;
2、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外地建筑企业的纳税承诺情况信息传递到地税主管部门;
3、外地建筑企业在取得工程建设业务时,必须持注册本地公司的营业执照,向我县地税主管部门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4、地税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外地建筑企业的纳税情况信息传递到建设主管部门。
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竣工验收备案时,外地建筑企业应向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和工程项目管理财务报告,否则不予备案。
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外地建筑企业的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和工程项目管理财务报告信息传递到地税主管部门。
六、在县经济开发区和临港产业区申请建设项目立项和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由园区管委会统一扎口管理,明确专人负责提供建设项目税务信息和办理纳税登记,并督促各有关企业缴纳。
七、建立建设、工商、财政、税务、公安、优化办等主管部门联系人和联席会议制度,不断研究和改进管理办法,建立外地建筑企业纳税评价体系,对违反规定的外地建筑企业提出处理意见,坚决将有偷税行为的外地企业清出我县建筑市场。
八、鼓励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注册法人公司
1、积极引导外地建筑企业(包括外地建筑企业的项目部)在本地注册建筑企业法人公司,在其工商注册和资质申报过程中,按照对本地改制建筑企业的扶持优惠标准,由工商、建设主管部门给予支持;
2、对外地建筑企业(包括外地建筑企业项目部)在本地注册法人公司,我县相关部门要建立“绿色通道”,给予企业在注册、资质申报、资质增项以及日常管理事项等方面的优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