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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由县经信委牵头,县质监、环保、供电等部门共同组成的县限制和关停小锅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限制和关停小锅炉的组织协调工作,两大园区及有关乡镇要分别成立本区域限制和关停小锅炉工作小组。要遵照先易后难、从严把关和确保供应、促进发展的原则,加强宣传引导和组织协调,全力推进,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二、限制和关停对象和时限
(一)限制和关停对象:
热电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原则上供热半径12公里),供热参数可以满足需要的燃煤(油)小锅炉。
(二)限制和关停时限:
1、限制时限:年5月1日——统一实施集中供热(约2016年)
2、关停时限:县经济开发区、产业区和县城区基本完成集中供热(约2016年)。
三、限制和关停工作计划及要求
(一)限制阶段的工作计划及要求
年5月1日到实施统一集中供热为小锅炉的限制阶段,因为自备小锅炉烟囱分散于各处,且除尘装置简单,多数均无脱硫装置,对环境造成较大程度的污染。在新建集中供热热源点之前,如不加以限制,势必又将新增小锅炉。
1、各工作小组从文件颁布之日起到年5月1日,立即开展对本集中供热区域内的单位自用燃煤锅炉进行一次重新排查,本次排查情况将作为限制和关停工作的基础数据;
2、对已列入规划的集中供热区域内的单位,不准新建单位自用燃煤锅炉。为确保生产安全必须建设自用锅炉时,经批准宜建设燃气(油)锅炉。对供热管网难以覆盖的区域,应使用清洁能源锅炉。
3、相关企业和单位确实因为生产安全必须建设自用锅炉时,在按照正常项目报批程序提交申请材料后,由县限制和关停小锅炉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扎口,原则上于每个月的月底前后组织一次联合会审,对未经领导小组会审审核的小锅炉项目一经查实,将坚决予以拆除,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关停阶段的工作计划及要求
本阶段工作的总体原则是:一旦实施集中供热,全部工业小锅炉将立即予以淘汰,民用小锅炉视具体情况分阶段淘汰。
1.各工作小组要在本次调研的基础上作进一步核实,排出关停阶段的工作计划。对具备关停条件的工业小锅炉要立即予以关停;对暂不具备关停淘汰条件的民用小锅炉,要分别认真研究梳理,如实上报暂不能关停的理由及下步工作打算,由县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共同复核确认。
2.热电企业应全力配合支持此项工作,为淘汰小锅炉创造必要的社会氛围,为各工作小组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首先必须书面承诺“确保满足在本企业供热范围内的所有用热企事业单位(下简称,热用户)对热力的压力、温度、流量、使用时间需求”,承担起必须的社会职责和法律责任;其二,书面简要说明本企业供热参数及产能和年供热保证率,热网走向及管径(流量)、主要节点的压力、温度等参数和测算依据及公式,供热收费依据及标准和结算时间。
3.各热用户要积极支持淘汰小锅炉工作。热用户需求的压力、温度等参数应以其重点或最大的用热设备的铭牌上额定值或以生产工艺设计值为准。确因集中供热参数不能满足生产工艺及设备需求暂时不能关停,必须说明情况或制定淘汰措施计划,报各工作小组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