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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储备粮管治暂行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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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储备粮管治暂行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县级储备粮管理,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对全县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作用,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8号)、《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6号)以及《关于印发<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粮规〔〕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储备粮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属县人民政府,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得以库存的县级储备粮对外进行任何经济担保。

第三条县级储备粮主要用于调控县内粮食市场,应对特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时的粮食供应以及县政府确定的其它特定用途。

第四条县商务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库存安全及行政业务管理;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费用补贴、价差损失等资金,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县农发行负责落实县级储备粮的信贷资金并对库存实施监管;承储企业负责储备粮经营管理,做到“一符四无”,即账实相符,无霉变、无鼠雀、无虫害、无事故,并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二章县级储备粮计划

第五条县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县县级储备粮规模为2500吨粳稻。

第六条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及政策性动用,由县商务局负责提出,经县商务局、财政局和农发行会商,报县政府批准后,下达给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承储企业应当根据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和入库年限,提出储备粮年度轮换的数量、品种、价格,报县商务局、财政局和农发行批准后,实施轮换。

第三章粮食库存管理

第八条县级粮食储备的承储企业必须是经县商务局审批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承储企业必须按确定的库点、仓号储存,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时,必须报县商务局批准。

第九条县级储备粮的入库、出库依据县商务局、财政局、农发行联合下达的计划文件,承储企业必须按文件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时限等要求组织粮食入(出)库,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如遇突发事件需紧急动用县级储备粮,可先凭县政府的通知办理出库,事后由县商务局、财政局、农发行补办出库计划文件,储存企业据此办理正式出库手续。

第十条县级储备粮的承储企业,应认真执行县商务局制定的县级储备粮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使用规范的账、表、卡及仓牌,及时准确、全面地填报县级储备粮报表,切实做到“一符”(账实相符)、“三专”(专人、专仓、专账)、“四落实”(数量、品种、质量、地点),自觉接受上级粮食、财政、农发行等部门的监管。

第十一条县商务局和承储企业要加强对县级储备粮的质量管理,严格执行粮情检查制度,定期检查粮食品质,建立县级储备粮质量档案,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重大事故要边处理边上报,不得隐瞒。

第十二条县级储备粮在保管期间,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及定额内的保管自然损耗由县财政负担,因承储企业管理不善,人为造成的损失和超定额损耗由承储企业承担。

第十三条承储企业的库存管理人员离任时,要对县级储备粮库存进行交接,交接的内容为:所有账目、卡和实物,交接的手续包括清查账目、清查实物,要按库存的粮食的品种、数量、质量、价位、储存年限、储粮地点逐项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分清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离任交接情况要进档备查。

第十四条县级储备粮的保管费用和利息补贴,参照省级储备粮费用、利息补贴执行,即保管费用每年每公斤补贴0.08元;利息补贴据实结算。

第十五条县级储备粮费用、利息补贴,纳入财政预算,由承储企业提出拨补申请,县商务局审核后,县财政局按季直接拨付承储企业。

第四章粮食轮换

第十六条县级储备粮轮换是以符合中等质量标准的当年产新粮替换计划指定轮换库存粮食的业务。县级储备粮的轮换的入库成本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由县商务局、物价局、财政局、农发行共同确定。

第十七条县级储备粮的轮换实行计划管理,承储企业根据县级储备粮食的储存品质年限等情况,在每年年初按一定比例提出轮换计划,报县商务局、财政局、农发行批准,原则上每年轮换小麦三分之一、粳稻三分之二以上,但三年必须全部轮换一次,具体轮换由承储企业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县级储备粮轮换要按照“先入先轮,均衡有序,确保质量,节约费用”的原则适时择机轮换。

第十九条县级储备粮的具体轮换方式主要有先销后购,先购后销,边购边销等,承储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可采取多种方式轮换。因先销后购形式暂时空库的,空库时间不得超过4个月。销售货款必须全额、及时存入农发行专户。

第二十条轮换所需的资金,由承储企业根据县商务局、财政局、农发行下达的轮换计划向农发行申请贷款解决。

第二十一条县级储备粮轮换费用实行定额包干,参照省级储备粮轮换费用标准执行,即小麦每年每公斤0.04元、粳稻每年每公斤0.08元。正常轮换由承储企业自主经营,盈亏自负,并建立轮换风险基金;由县政府决策用于宏观调控或其它特定用途造成的差价损失,由财政负担,动用储备粮发生的差价收入,全额上缴财政。

第二十二条县商务局要加强对县级储备粮轮换工作的领导,对储存县级储备粮的单位要定期检查实物库存和储存质量及轮换落实情况,以确保账实相符、质量良好。

第五章贷款管理

第二十三条县级储备粮按照“钱随粮走、购贷销还、库贷挂钩”的原则,要根据县级储备粮的收购、轮换和销售计划及时供应资金或足额回收贷款,由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设立信贷专户,专款专用,确保县级储备粮库存和资金运行同步变化。

第二十四条县级储备粮贷款专门用于县级储备粮收购、调入、轮换等管理资金需求,其贷款管理按照农业发展银行制定的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县级储备粮贷款按农发行有关规定办理,贷款利率统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一年期的贷款利率执行,如遇国家利率调整,实行分段计息。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县商务局、财政局、农发行按照各自职责,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

监督检查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县级储备粮食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县级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第二十七条县商务局、财政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纠正或处理;发现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时,县商务局应取消其承储资格。

第二十八条县商务局、财政局的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情况时必须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规定的权力和程序,对有关县级储备粮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县农发行应当按照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县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管理。承储企业要接受县农发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并积极予以配合,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三十一条承储企业需积极配合县商务局、财政局、审计局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二条承储企业应加强县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和检查,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对危及县级储备粮安全的重大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报告县商务局、财政局和农发行。

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储备粮管理办法的,按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章奖惩

第三十四条经考核,对认真执行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三十五条经检查,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商务局对有关责任人提出警告,并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经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储存库点和仓号。

(二)未按要求建立专账、专卡、专牌和实物台账。

(三)未采取科学保粮措施,达不到“一符四无”要求,未按规定检查粮情。

(四)未按规定向上级报告粮食储存、质量情况以及出现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

(五)库存管理责任人不按规定办理离任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经检查,储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商务局对有关责任人追究经济责任,并给予行政处分。

(一)因管理不善,造成粮食品质非正常下降以及非正常情况不报告。

(二)未按计划及时轮换,造成县级储备粮损失。

(三)轮换期超过规定时限。

(四)入库质量达不到储存质量标准或以次充好。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商务局、财政局及农发行责令其改正,有非法所得没收非法所得,并追缴以前拨付的费用、利息补贴,给予主要责任人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擅自动用、挪用县级储备粮。

(二)虚报、瞒报、拒报库存数量和质量。

(三)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的品种、质量等级。

(四)隐瞒有关事实,拒绝检查或对举报人打击报复。

(五)违反收购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挤占挪用县级储备粮收购资金,套取利息和费用标准。

(六)泄漏县级储备粮有关机密,造成国家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