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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认识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重要性
自年以来,我区续3年组织开展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解决了一批影响饮用水源地安全的污染隐患,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由于受上游来水及沿岸农业、工业污染等影响,饮用水源地保护任务相当艰巨。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已经施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也将于6月1日施行,国家出台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以及《省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都进一步明确了饮用水源地保护的任务、扩大了保护区范围、提高了技术标准和整治要求。各乡、镇、场、街道和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精神,充分认识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重要性。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精神、努力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民心工程。为做好我区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工作,区政府决定成立由分管副区长王友君同志任组长,区发改、经贸、环保、农水、建设、卫生、城管、国土、工商等部门及有关乡、镇、场、街道为成员单位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区环保局局长许春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从社会稳定、政治稳定的高度出发,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要将保障饮用水源安全纳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订科学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规划,明确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的目标、重点和措施,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政策到位、投入到位、工作到位。
三、继续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工作
(一)整治内容
1、完成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编制,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按照公布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明确保护范围和要求。
3、按照国家新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进一步排查辖区内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的污染源数量、主要污染物分布及排放情况,抓好新划入保护区企业的整治工作,提出饮用水源地污染源整治意见。
4、取缔一、二级保护区内的排污口。
5、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河道、围网或网箱养殖、集中式畜禽饲养场和鱼罾、鱼簖渔业捕捞。
6、对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环境状况开展调查摸底,为分批实施整治奠定基础。
7、对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设置的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设施实施拆除、关闭或搬迁。
8、对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设置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设施实施拆除、关闭或者搬迁;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和设施,其污水不能达标排放或者不能截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实施拆除、关闭或者搬迁。
(二)时间及进度安排
1、调查摸底阶段
按照国家新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进一步排查辖区内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包括新划入保护区范围)的污染源数量、主要污染物分布及排放情况;对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环境状况开展调查摸底,为分批实施整治奠定基础。
2、自查自纠阶段
编制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按照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提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划定方案;抓好新划入保护区企业的整治工作,提出饮用水源地污染源整治意见。
3、集中整治阶段
取缔一、二级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河道、围网或网箱养殖、集中式畜禽饲养场和鱼罾、鱼簖渔业捕捞;按照公布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明确保护范围和要求。
4、总结提高阶段
认真总结整治行动中的经验和做法,建立健全饮用水源地日常监测、巡查制度,并逐步转入长效管理。
四、强化督查督办及责任追究,开展“以奖代补”工作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要求高,各有关单位要围绕工作目标积极组织实施,区政府将对饮用水源地重点污染隐患“挂牌督办”,加大督办力度,定期组织对重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饮用水源安全事故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对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违法审批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责令拆除、关闭或者搬迁建设项目、设施等行为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责任。
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任务重视程度高,重点污染源整治工程投入大、行动快、效果好的,将结合市“以奖代补”和检查考评工作情况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