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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委会财务管治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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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委会财务管治方案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各街道办事处所辖社区居委会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理财水平,本着加强资金管理,完善财务制度,强化日常监督的总体思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和指导社区居委会财务工作,并研究制订相关会计管理制度,组织会计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贯彻实施;民政部门负责协调和指导社区居委会对其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购建和处置等;街道办事处是所辖社区居委会的财务主管部门,对所辖社区的财务收支活动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条社区居委会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会计核算,要依据财政部印发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街道办事处按照“统一管理、分别核算”的原则,由统管会计统一负责各社区居委会的财务核算。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的统管会计必须是单位在职职工,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统管会计的任免,须事先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并将任免结果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每个社区居委会应设一名报帐员,负责原始凭证的初审、资金收付等具体财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社区居委会负责人对本社区的会计工作负有领导责任,要保证其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社区居委会的财务核算要严格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及时记帐,做到帐实、帐证、帐帐相符。经济业务的核算必须以真实、合法的原始单据为依据;使用的收款票据要统一到街道办事处领取,不得自行购买,应建立健全票据收、缴、存的管理制度。

第八条严格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社区居委会的各类款项必须统一存入街道办事处开设的银行账号,不得公款私存,不得以白条抵库,不得坐支现金,不得多头开户,各社区居委会的备用金要严格控制在合理额度内。

第九条社区居委会的日常开支应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节约使用、自我积累、持续发展的原则。

各社区居委会的专项经费只能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在项目实施结束后,街道办事处要对专款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条各社区居委会的报帐员应定期将原始凭证汇总,送办事处统管会计审核报账,对不符合报账规定的或超出报销范围的单据,统管会计有权予以剔除退还给社区居委会,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各社区居委会每半年必须编制收支分析说明,内容包括:(1)收支总体情况及资产状况;(2)与上年同期相比的增减原因;(3)财务管理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4)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分析说明应及时上报街道办事处和区财政局、民政局。

第十二条落实财务公开制度。各社区居委会应设立居务公开栏,其财务管理情况应定期向社区居民公布,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对重大事项还应随时公布。

第十三条社区居委会的所有固定资产都要建立明细台账,如实进行登记,及时做好增减变动记录,防止资产流失。年底之前对所属固定资产进行清查核对,核对结果必须经过社区居委会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共同签名后,报街道办事处和区民政局、财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社区居委会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对涉及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事项的,必须参照区政府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印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60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如购置项目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委托区政府采购中心统一进行采购,不得自行购置。

社区居委会在处置房屋建筑物或土地资产时,需将处置申请报街道办事处和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政府审批,审批后还需到财政部门办理具体的资产处置手续。资产处置收入必须及时、足额的上缴财政专户。

第十五条建立离任审计制度。街道办事处在社区居委会负责人届中辞职、换届时,都要进行离任审计。

第十六条各社区居委会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民政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反规定和财务纪律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各街道办事处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操作规程须报区财政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