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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规划的执行
在镇域范围内进行的各项建设必须服从镇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农民集中居住规划等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拖延规划实施。
镇村建设办公室,协调全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国土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和管理,镇建设服务中心负责《镇域规划》、《镇总体规划》、《农民集中居住规划》等规划的实施和管理,村(居)主任具体负责各村(居)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条:村(居)民建住宅
1、村民建住房按政办发[]41号文件的要求执行,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分批启动,有序推进。所有需要翻建、新建住宅及各类拆迁需建住宅的,一律到农民集中居住区建房。建房顺序根据启动区的具体情况而定,原则上由南向北,由东向西依次落实。
农民到集中居住启动区建房或按政策安置的,按照一户只能享有一处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采取以老宅基地置换新建房用地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由村经济合作社采取置换流转的办法解决。土地租赁费按镇工业集中区的土地租赁标准执行,农村二轮承包期结束后,按政策规定另行制订办法。集居点和北集居点,采取统建分购的办法,如需自建可到其他集居点自建。(统建分购的实施细则另行制订)
集居区建房原则上一年审批两次(上半年5月份,下半年10月份),建房户自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必须开工建设,一年内必须竣工验收,超过时限的,按租赁标准收取土地闲置费,并另行安排其他急需建房户建房。
2、农民集中居住享受建筑占地面积(含厕所)为:1-2人户60平方米,3-5人户95平方米,6人以上户115平方米,地基的自然地面与室内地坪高差30公分,房屋总高度(自然地面以上)不得超过7.5米,房屋前后排间距10至12米。
3、居民建房根据政发[]第125号文件规定,镇建成区停止审批私人单门独院建住宅。
4、村民建房的审批程序
(1)建房户到建设服务中心选择统一的建房套型、图纸,提供户口簿、独子证、宅基地证、房屋产权证等相关材料向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经村(居)集体讨论,认为符合条件的,在协调好四邻关系,办理好宅基地土地流转手续后,与国土、建管部门联系实地勘察选址;
(3)村(居)委会、国土、建管部门现场确定四址,填写《村(居)民建设选址申请表》、《村(居)民建房用地申请表》;
(4)国土部门填写《村(居)民建房用地审批表》,镇建设管理部门填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镇政府审核报市有关部门审批。
(5)建房户与施工单位到建设服务中心签订建筑施工合同,镇人民政府根据市有关部门批复核发《省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镇规划区范围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
(6)建房户向村委会申请放线,约定时间,村委会联系国土、建管部门实地打桩放线,填写好定位记录。
(7)村委会负责验线、验槽,建管部门负责基础验收和主体验收,并做好施工管理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
(8)工程竣工后,建管、国土部门会同村委会实地丈量验收,填写《房屋验收回执》和房屋产权登记图表、宅基地登记图表。待审核签字盖章后统一报批,领取《宅基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
第三条:工业集中区建设
工业集中区企业在征用的土地范围内建设,应由镇建设服务中心审核报批,放线定位。企业需建临时用房的,必须建平房,经镇建设服务中心审核报批,定位放线,按规定交纳建设规费。
第四条:各类临时建筑
1、集居区内一律不得批建临时建筑;在房前屋后建临时性工副业用房的,必须确有工副业项目,无污染、不扰邻,不在农田保护区内,经审批放线后方可施工。
2、各类临时建筑必须为简易建筑,有效期满应自行拆除,确实需要继续使用的可续办审批手续。临时性建筑在有效期内,一旦规划建设需要,必须无条件拆除。
第五条:危险房屋维修
1、由危房户书面申请,如实说明危险程度,维修部位呈报村(居)民委员会。
2、建设服务中心派员与村(居)委员会一道前往现场勘察,确定维修方案,填写报批表,说明维修部位,待履行批准手续后方可动工。
3、维修危险房屋总的原则是:四址不变,结构不变、高度不变。
4、特困户确无经济能力建房或因遇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危险房屋等特殊情况,由镇建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实地勘察取证,视危险程度,确定修建方案,经镇政府审批后方可修建。
第六条:施工管理
1、施工单位或个体施工队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图纸。
2、施工单位每年都应经过市建管处年检考核,交纳施工押金,无证施工队不得从事住宅施工作业,违者扣留施工工具。
3、外乡镇进本镇从事施工作业,必须事先登记注册。交纳施工押金。
4、施工单位或个体施工队必须保证施工质量,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施工,使用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以保证质量和安全。
5、建设服务中心必须派员对每个工程的放线、基础验收、竣工验收三到场,并加强日常巡查,确保安全生产和施工质量。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和施工技术培训,每年不少于两次。
6、未经批准的工程,不得供电供水。
第七条:矿产资源管理
各砖瓦厂取土,由国土部门会同建设服务中心、水利部门及村委会实地勘察,严禁农田取土。
第八条:违章处罚
1、镇设立村镇建设巡查组,负责镇域建设动态巡查和处理。各村建立村组信息网络,镇政府加大对村镇建设工作考核的力度。
2、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及其相关法规,作如下规定。
(1)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非法使用土地建房的,一律退出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没收在非法占地上新建的房屋。
(2)凡建房户擅自移位,如影响规划实施的,一律拆除,如不影响规划实施的,交纳拆除保证金,限期拆除。凡不按批复,超建筑面积一个自然间以内的交纳拆除保证金,超过一个自然间的一律拆除。凡层高超批准高度,收取整改保证金,限期整改。
3、镇镇区总体规划范围:东至公安分局,西至北桥以西500米,南至公路以南500米,北至砖瓦一厂北侧
南环路两侧各100米范围内,严格控制管理,经规划部门实地察看镇政府审批后方可建设,各村﹙居﹚不得批建任何建筑。发现违章由城建监察中队负责拆除,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罚款100元。发现越权批建的,由城建监察中队负责拆除,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罚款100元,此款由城建监察中队从镇财政所领取,由所在村﹙居﹚从预算外收入中支付,同时村﹙居﹚赔偿建房户损失。在一个年度内,出现三起违章建筑的,不得参加先进村﹙居﹚考评,超过五起违章建筑,并得不到妥善解决的,对村﹙居﹚主要负责人采取组织措施。
第九条:管理
建管、国土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村镇建设档案管理制度,对建设、管理中形成的相关资料要及时整理,立卷归档,实行以证管理,信息化管理。
第十条:执行
本办法实施中如上级有新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