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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作的要求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政〔〕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注重民生,把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作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推进社会主义农村建设的重大举措。通过“抓点、带线、促面”不断深化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政策,集中资金投入一批,见效一批,解决我市农村区域性突出环境问题,着力改变农村地区的脏、乱、差现象,切实解决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影响农村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实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与农村环境保护良性互动,促进农村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发展道路。
(二)基本原则
突出重点。区分轻重缓急,从解决区域性农村突出环境问题入手,把位于重点流域和区域、国家重大政策实施区、社会影响比较大的存在环境问题的村庄连片地区作为主要整治示范对象;
示范先行。选择有工作基础、具备实施条件,通过连片综合整治,可以真正起到示范效果、提供经验的地区,率先开展示范;
确保实效。把突出环境问题是否解决、区域环境状况是否获得改善、农村环境管理能力是否提升,作为衡量连片综合整治成效主要标准;
整合资源。中央财政资金引导,地方政府、企业、社会共同投入,各部门涉农资金在连片项目区进行整合;
逐步深化。在先期示范、总结经验基础上,按照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支持重点,逐年扩大整治范围,逐步达到片片相连、整体改善。
(三)时限划分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56号)要求,我市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示范时限为—2013年,3年示范成效评估基准年为年。按照年、年、2013年三个阶段逐步推进,1年进行项目成效小评估,3年进行成效大评估。
二、目标任务、预期成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示范工程建设,用3年左右的时间建设我市农村环境基础设施、乡镇环境监督与管理机构、农村环境监督与管理制度和机制,有效解决市农村饮用水源地水质、生活垃圾、生活污水以及禽畜粪便等污染环境问题,使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区域农村环境明显改善、人民生活水平与生活质量得到提高;使我市农村项目实施地区污染防治取得阶段性成效,农村饮用水源环境安全得到改善,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得到有效处理,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得到有效处理,农村清洁能源综合利用和生态示范创建活动全面展开,环保实用技术逐步推广,公众环保意识进一步提高,农村环保体制基本形成,推出一批典型示范经验。
(二)具体指标
根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项目环境成效评估办法(试行)》、《国家级生态村创建标准》、《省社会主义农村建设指标》、《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指标要求,从示范区域环境整治效果、农村环保监管能力、环境宣传教育等三个方面确定我市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示范实施方案指标体系,共计13项指标作为综合整治成效评估指标。
1.自来水普及率≥90%,村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100%。
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80%(污水集中处理模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60%(污水分散处理模式)。
3.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10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70%。4.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70%。5.户外道路硬化率≥90%。6.林木覆盖率≥35%。7.户用卫生厕所普及率≥80%。8.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50%。9.农村清洁能源普及率≥50%。10.有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11.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管理责任制,乡镇配备专职环保管理人员,行政村配备兼职环保管理人员。
12.村容村貌:村有卫生保洁人员,清扫保洁到位。柴草、杂物、畜粪等分类堆放整齐;无乱搭乱建、残墙断壁、乱涂乱画、乱堆乱放等现象。
13.群众满意度≥90%。
(三)预期目标
1.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工程
通过实施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程,全面完成连片整治区域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饮用水源保护设施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截污设施建设,取缔保护区范围内排污口,搬迁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村民,使农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达到95%以上。
2.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工程
通过实施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程,建设一批适合农村特点的、相对完善的、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污水处理和垃圾收集处置设施,使示范区域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得到妥善处理,治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污水达标排放,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整治村庄的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70%以上,生活垃圾清运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
3.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程
通过实施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程,使示范区域村庄畜禽养殖布局符合当地政府划定的畜禽养殖区要求,做到人畜分离、畜禽集中养殖、集中治理,养殖废弃物做到无害化处理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0%。
通过实施农村连片整治,集中力量解决一批农村环境突出问题,使当地环境污染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农村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群众切实得到实惠。
三、整治范围、整治重点、项目选取原则
(一)整治范围
以行政村为基本单元,对连片村庄统一综合整治。优先治理乡镇政府所在地,农村建设区域(社会主义农村建设示范村、循环经济试点村、型农村社区、迁村并点区域、土地综合整治区域、移民迁安村),交通枢纽和工矿企业周边,风景名胜区,南水北调中线总干渠两侧等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流域、区域,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的村庄,逐步在其他区域推进。
(二)整治重点
按照国家、省对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项目主要支持内容,我市的整治重点为:
1.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排污口拆除、截污及隔离设施建设、标志设置等。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根据取水点位置、供水量、取水方式不同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2.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将城镇周边村庄纳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系统,建设生活污水收集管网;规模较大的村庄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居住分散的村庄建设小型人工湿地、无(微)动力处理设施、氧化塘等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推行“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市)处理”的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模式。
3.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对畜禽养殖小区和畜禽散养密集区实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废弃物综合利用,发展循环农业。重点加快固液分离、发展沼气、生产有机肥和无害化畜禽粪便还田等工程建设,强化畜禽养殖小区及畜禽散养密集区的污染治理,提高废弃物综合利用率。
4.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对历史遗留的、无责任主体的农村工矿污染进行治理,特别是对工业企业“三废”(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排放导致的周边农村地区水源、居住区、农田污染进行治理。
(三)项目选取原则
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的实施方案》(国办发〔〕11号)明确的重点地区基础上,优先支持以下项目:
1.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存在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反映特别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需要通过连片村庄同步治理才能根本解决的“问题村”集中分布地区;
2.可以充分发挥连片整治效果的饮用水水源集中区和重要湖库,农村污染贡献较大的次级河流周边地区以及国家南水北调、“两型”社会建设、统筹城乡配套改革和生态移民等重大工程和政策实施区;
3.经济基础条件好、有辐射带动作用、城市周边、县政府附近、乡镇政府所在地、交通干线两侧、风景名胜区附近的村庄。
4.已有一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基础(包括已经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整理、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基本建成等),连片综合整治示范项目在1-2年可以取得明显成效的地区;
5.环境问题相类似,通过集中连片治理可使多个村庄同时受益的地区。
四、整治项目技术方案选取
(一)技术方案选取思路
根据《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50445-)》、《农村生活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号)、《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和有关技术文件要求,村庄环境连片综合整治的技术路线是:针对区域性突出环境问题类型,在优先开展污染物源头削减、资源化利用的基础上,按照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和分类指导的原则,推进分散处理与集中处理相结合、城镇与周边农村污染治理相结合、农村生活与农业生产污染防治相结合,尽可能选取依托当地资源优势和已建环境基础设施、操作简便、运行维护费用低、辐射带动范围广(突出连片效益)的技术模式,并注重技术集成和改进创。
(二)技术方案选取模式
生活污水收集系统:人口密集、经济发达、并且建有污水排放基础设施的连片村庄,可采取合流制收集污水;对于人口分散、干旱半干旱地区、经济欠发达的连片村庄,可采用边沟和自然沟渠输送,也可采用合流制。
生活污水处理系统:①治理区域范围内村庄布局分散、人口规模较小、地形条件复杂、污水不易集中收集的连片村庄,宜采用无动力的庭院式小型湿地、污水净化池和小型净化槽等分散处理技术;②村庄布局相对密集、人口规模较大、经济条件好、村镇企业或旅游业发达的连片村庄,宜采用活性污泥法、生物膜法和人工湿地等集中处理技术,其中,位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的村庄,须按照功能区水体相关要求及排放标准处理达标后排放;③距离市政污水管网较近、符合接入要求的村庄污水可采用城乡一体化处理技术模式。
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系统:①区域城镇化水平较高、经济较发达、交通便利的连片村庄,要采用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置技术模式,村庄配置完善垃圾收集/运输系统,乡镇建设可覆盖周边村庄的区域性垃圾转运/压缩设施,纳入县级以上垃圾处理设施统一处理;②布局分散、经济欠发达、交通不便的村庄,要在优先推行垃圾分类(大大减少需处理垃圾量)基础上,选取有机垃圾与秸杆、稻草等农业废物混合堆肥等资源化利用技术,无法资源化利用的垃圾定期运到附近城镇垃圾处理设施进行处理。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系统:①源头控制技术:包括通过优化饲料配方、提高饲养技术、改进清粪工艺等措施减少养殖污染物产生量和处理;②畜禽养殖粪污利用和处理技术:养殖区周边有足够的可以消纳粪污的农田,则粪污应首先进行固液分离,固体粪污制造有机肥,废水经处理后还田利用,但采用还田综合利用技术,粪肥用量不能超过作物当年生长所需养分的需求量,在确定粪肥的最佳施用量时,需要对土壤肥力和粪肥肥效进行测试评价,并应符合当地环境容量的要求,没有充足土地消纳利用粪污时,应建设区域性有机肥厂或处理(处置)设施;③位于各地划定的限养区的养殖小区和散养密集区要考虑采用治理达标技术。
连片村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历史遗留工矿污染治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的选取,应根据污染源类型和当地实际情况,参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选取适宜技术开展治理。
五、运行管理
各县(市)、区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应根据本地实际,积极探索项目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的长效机制,确保项目设施的正常运行,并发挥作用。各个项目实施方案中要明确项目设施的运行与维护管理责任主体、运行与维护监督、运行与维护管理方案。各县(市)、区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可以在“自愿、自主、自用、自管”的原则基础上,建立环境保护公司、县级工程管理委员会、物业公司、农村环保合作社、农户自主管理分户治污设施等种形式的管理机制与模式。
整治项目所在县(市)、区政府要认真贯彻《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加强所属乡镇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定期培训治理设施后期运行管理人员,不断开展农村环保宣传教育活动。
六、组织实施
(一)项目申报
按照《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申报指南(试行)》(财建便函〔〕17号)的具体要求,坚持逐级上报、专家审核、层层筛选的原则。项目由县(市)、区政府组织申报,市财政、环保部门审查,经市政府同意,报省财政厅、环保厅初审,经省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环保部备案,并下达各市组织实施。
(二)项目实施
乡镇政府为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项目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具体项目建设。乡镇政府在省财政厅下达资金预算20个工作日内,将经市财政、环保部门审核同意的项目实施方案报省财政厅、环保厅审查,并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完善后报省环保厅备案。项目一经批准,申报单位不得擅自调整、改变建设内容,不得降低目标要求、压缩投资规模。如确需调整,须经市财政、环保部门审核同意,报经省财政厅、环保厅批准。项目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由县(市、区)环保、财政局根据整治项目实际统一安排招投标,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具体项目施工。县(市)、区环保部门在项目实施2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设计施工图纸、招投标文件、工程预算书、工程施工合同等材料报市环保局,汇总后报省环保厅备案。市环保、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指导、督促和考核验收,并在县(市)、区政府提出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申请1个月内组织相关部门及行业专家开展验收,市环保部门在项目通过工程验收40个工作日内将工程竣工报告、项目决算书等报省环保厅备案。省直管县、财政直管县项目的申报、实施、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环保厅依照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三)实行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项目公示制
各级环保、财政部门要及时在当地主要闻媒体、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布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及验收考核情况。乡镇政府要会同村委会将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安排在村庄张榜公布。
(四)时限要求
整治项目建设期为1年,各项目实施方案要明确项目的实施进度安排,列出工程量进度与时间对照表,作为项目实施进度后期考查依据。
年度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项目应于年6月20日前完成项目实施方案的制定工作,7月底前完成招投标工作,8月20前开工建设,11月底前主体工程完工。、2013年度工作进度按省、市当年工作部署要求进行。
七、资金管理
(一)整治项目建设资金来源
中央财政将在三年内向我省投入专项资金9亿元,用于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其中年2.5亿元、年3亿元、2013年3.5亿元。中央和地方财政按1:1的投入比例。省、市、县三级资金配套比例为3:4:3,省直管县、财政直管县省、县两级资金配套比例为5:5。市、县配套资金由市、县财政局负责落实,鼓励县(市)、区增加配套资金。
要加强涉农资金整合。市直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各自职责,在安排项目资金时优先支持农村环境整治片区,按照性质不变、渠道不乱、统筹安排、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将村庄道路、供水、排水、沼气、电力、通讯、绿化等设施建设资金向农村环境整治片区集中。各县(市)、区政府要按此要求集中使用各项涉农资金,集合部门优势,整合区域资源,扩大综合整治成果,真正形成规模效应。
(二)资金使用方向
按照突出重点、兼顾全局、点面结合、示范先行的原则,省政府将省会城市--郑州、城乡统筹发展试验区—、农村改革发展综合试验区—信阳列入了重点整治支持的城市。重点支持我市农村型社区及经济基础条件好、辐射带动作用强、有一定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作基础、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相对完善、地方积极性高、资金配套有保障的地方开展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
(三)整治项目运行维护资金来源
各个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程实施方案中要明确项目治污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来源、经费数额,以及资金保障方案。县(市)、区政府可以采取政府投入、从受益者收取适当费用、生态补偿、市场化运作等形式获取运行维护资金。
(四)资金拨付程序
按照《省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实施方案》要求,省财政厅将根据已确定的项目,先行全额下达中央资金预算指标。市、县(市、区)配套资金到位后,市财政、环保部门向省财政厅、环保厅提出申请并提供市、县(市、区)配套资金预算指标文件、资金到账凭证等资料,省财政厅、环保厅审核确认后按资金配套比例下达省级配套专项资金。对于配套资金不落实的市、县(市、区),省财政厅不再下达省级配套资金,同时,还要收回已下达的中央专项资金。为确保我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顺利实施,各县(市)、区必须在中央资金预算指标下达后10个工作日内,将配套资金预算指标文件及资金到账凭证报市财政局和市环保局,汇总后连同市配套资金预算指标文件报省财政厅和环保厅,申请省级配套专项资金。
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项目实行县级报账制、核算制和分期分批拨付制,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和项目完成进度分期分批拨付项目资金。由项目施工单位向乡镇政府提出报账申请,并附有效报账凭证;乡镇政府根据实施进度提出申报意见,经县级环保部门审核,由县级财政部门核拨给施工单位。乡镇政府在项目通过验收1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决算,报县级环保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县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项目尾款;县级财政部门在项目决算审查通过1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尾款拨付给施工单位。
(五)资金监管
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将相应扣减或取消安排下年度资金,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按照上级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项目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要按政务公开的原则予以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八、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在市环境保护委员会下成立市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副市长刘森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王洪建、市财政局局长熊西庆、市环保局局长路文忠担任,成员由市环委会其他14个成员单位、市委农办及市畜牧局的主要领导组成,统一领导全市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作,应根据本地实际,成立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组织实施的领导。
(二)明确职责
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整合资源,协同推进,务求实效。具体工作分工如下:
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市水利局牵头,市环保局、卫生局配合;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配合;
农村生活垃圾处置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市环保局配合;
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市农业局、畜牧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
农村道路整治工作: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配合;
乡镇绿化工作:市林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配合;
农村改厕工作:市卫生局(爱卫办)负责;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市农业局(市农机局)牵头,市畜牧局配合;
农村清洁能源普及工作: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农业局、环保局配合;
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建设工作:市农业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
农村地区矿山企业周边地质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配合;
农村环保专、兼职管理人员配备和村容村貌整治等综合性工作:县乡政府负责。
(三)加强督导
市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市、县级政府建立“月调度、季督查、年考核”工作制度。县(市、区)环保、财政部门于每月25日前上报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市环保、财政部门汇总后于每月月底前报省财政厅和环保厅。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实施进度和成效,资金到位和安排使用,后续管理措施与制度的建立等内容。市环保局、财政局对工程管理、工程进度、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及时分析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宣传推广先进经验,确保项目在既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
(四)落实责任
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明确开展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的内容、范围、目标、措施、责任分工及中央、省、市、县投入资金数额,建立目标考评机制,形成全市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作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局面。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对不等不靠、以我为主、主动治理农村环境的县(市、区)、乡镇,要予以必要的资金奖励和补助;对不能如期完成年度治理任务的县(市、区)、乡镇,要停止安排或追缴下达的补助资金,并取消下年度申报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