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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创建办法
各镇乡根据本镇乡实际和民办幼儿园业主意愿,通过回购改建、扩建或择地新建等方式创建规模在三轨以上的公办省优质幼儿园。
二、办园模式
参照市直属幼儿园的现行管理模式,实行财政包干、自负盈亏、保本运行、适度扶持的办法。
三、配套政策
(一)教师队伍建设
1.镇乡回购的民办幼儿园,其原有的保教人员,人员性质不变。第一年由回购后建立的公办幼儿园聘用,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障参照市直属公办幼儿园同类性质人员的标准;第二年起幼儿园应逐步辞退不合格从业人员。
2.目前在中小学校工作、具有学前教育专业学历的教师,原则上回公办幼儿园工作。
3.小学超编教师根据需要统一调配到公办幼儿园工作。
4.每年公开招聘部分具备幼儿教师资格的大专院校毕业生,充实到公办幼儿教师队伍。
5.被教育部门新录用的公办小学教师确定工作单位后,原则上先到指定的幼儿园工作1-2年。
6.鼓励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教师资格的人员,到省优质幼儿园代课,代课工资标准、福利待遇、社会保障同小学代课教师。
7.取得学前教育大专学历的幼儿教师,由市财政分别给予每人4000元和3000元的奖励。
(二)基础设施建设
创建确需土地的,由市优先调剂部分土地指标用于创建工作,不足部分由镇乡自主解决。
(三)奖励
镇乡按三轨(小班、中班、大班各一班,为一轨)规模择地新建并创建省优质幼儿园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三轨以上,每多一轨增加30万元奖励;镇乡回购民办幼儿园改扩建的,市财政给予每轨一次性奖励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