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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时期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采取多种方式,支持和培育社会组织加快发展,积极发挥社会组织在经济社会生活中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依法对社会组织加强管理和监督,实行分类指导,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在全市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齐全、作用显著的社会组织体系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法制健全、规范有序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要求。一是重点扶持公益类、服务类社会组织。适应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着重培育发展行业协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社区社会组织和慈善类社会组织。二是增强社会组织社会参与程度。鼓励社会力量在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领域兴办各类社会组织,扩大社会组织发展规模,改善社会组织运作机制,拓展社会组织服务领域。三是坚持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过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方式,支持和培育社会组织加快发展,逐步优化社会组织的功能、结构和布局。同时,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管理监督,完善政府监督、社会监督与社会组织自律相结合的监督管理体系,引导社会组织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四是推动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公民依法参与社会组织事务,社会组织依法开展社会管理和服务活动,社会组织的正当权益受法律保护。
市委、市政府的有关部门和各镇乡(园区、街道办)是我市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部门,市民政局是我市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及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开展社会组织管理工作。
二、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分类指导
(一)强化社会团体的管理和服务功能。按照市场化原则改革和发展社会团体,加强社会团体能力建设,不断完善社会团体自律、维权、协调和中介服务功能,重点培育新兴行业、支柱产业、优势产业的社会团体,更好地服务于我市经济建设。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鼓励、扶持学术性社团发展,过学术团体等平台建设,激发我市的创新活力。
(二)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多元化发展。进一步改变民办非企业单位量少、规模小、发展不均衡、社会认可度低的状况,积极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农业等领域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需求,显著增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社会服务功能。
(三)积极培育基层社会组织。不断探索基层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和方法,对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社区社会组织等基层社会组织实行登记或备案的双轨管理。促进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发展,不断提高服务“三农”能力,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增强社区社会组织服务功能,提升社区自治水平和社区服务品质,加快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区建设。
三、扶持和培育社会组织发展
(一)增强社会组织社会服务功能。适应社会需求变化,重点加快培育和发展公益性社会组织,推动社会组织参与提供公共服务。各部门、各单位在职能转变过程中,应逐步将服务性事务、部分行业管理职能等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活动,授权或委托相应的社会组织承担。加强社区社会组织的规范化建设,提升其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能力。
(二)加大资金扶持力度。要把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各部门、各单位财政预算,为加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提供必要条件。采取购买服务、项目招标、财政补贴等方式,重点扶持一批具有示范导向作用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多渠道筹集扶持发展基金,支持行业协会、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社区社会组织、慈善类社会组织等重点领域的社会组织加快发展。在加大财政扶持的同时,鼓励社会组织拓展筹资渠道,增加公益积累,壮大自身实力。
(三)落实有关税收减免优惠政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税务部门应当保障社会组织享有会费收取、政府委托培训等项目的税收减免待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确认,公益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享有捐赠税前扣除等税收优惠。
四、规范社会组织管理
(一)健全社会组织内部管理制度。引导社会组织进一步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民主决策机制和法人治理结构,强化自律机制。加强社会组织自身能力建设,推行社会组织诚信服务制度,增强社会组织自主发展、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能力。规范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二)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知》(中办发〔〕17号)的规定,现职公务员不得在社会团体兼职,确因工作需要须兼职的,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三)规范社会组织财务管理。社会组织执行国家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推行社会组织财务收支信息公开披露制度,便于政府部门、捐赠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等各方面的广泛监督。各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部门要制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举办者合理回报办法及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确保社会组织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法享受法人财产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调用社会组织的合法收入和财产,不得向社会组织摊派和集资。业务主管部门应定期审查社会组织的财务活动状况,发现有违反财务法规、政策和制度的行为,及时纠正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管理部门。
(四)加强社会组织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各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部门要逐步培养、引进社会工作管理人才,推进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的职业化和专业化,加强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保障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的应有待遇。加快建立健全志愿服务制度,发挥志愿组织和人员的作用,规范志愿服务行为。
(五)建立社会组织激励机制。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绩效评估,建立社会组织诚信记录档案。将社会组织公益服务和遵纪守法情况纳入社会诚信管理体系,制定社会组织奖励制度,及时表彰社会组织先进集体和个人。
五、强化对社会组织的监督
(一)健全社会组织监督体系。完善社会组织信息披露、重大事项报告、规范标准考核、诚信评估、财务审计监督等制度,加强社会组织的年度检查和日常监督工作。对未经登记的非法社会组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得颁发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公安部门不得准予刻制印章,银行不得准予开设银行帐号,物价部门不得准予收费核价,各新闻媒体不得宣传报道和刊播广告。
(二)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执法监察。要依法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行为。对长期不开展活动、不能履行社会服务功能、不接受业务主管部门依法管理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部门要及时提出,登记管理机关要依法及时注销或撤销;对未经登记或备案擅自开展活动,或者撤销后继续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登记管理机关坚决予以取缔,并对相关人员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支持、资助和其他便利条件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六、着力改进和完善管理体制
(一)进一步落实双重管理职责。各业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管理监督职责,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日常管理,在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同时,对其申请登记、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受捐赠、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切实负起管理责任,对疏于管理,造成后果的,要严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登记管理机关要依法开展社会组织的登记审批工作,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坚决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二)建立社会组织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完善业务主管部门与登记管理机关之间信息交流报送、协同监督、齐抓共管的责任机制,强化登记管理机关综合协调能力,加强业务主管单位与登记管理机关的协作配合,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的管理合力,提高综合治理和应急反应能力。
七、加强对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大社会组织管理协调力度。各单位应把社会组织管理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推进,对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各单位、各部门应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做好社会组织管理工作。
(二)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组织部《关于推动社会组织党组织有效覆盖有效管理的意见》(组〔〕82号),按照“归口管理、建站管理、属地管理”的模式,实行在社会组织申报登记时推动党组织建设、在年检年报时推动党组织发挥作用的“双报双推”制度。
(三)加强社会组织管理部门队伍建设。适应社会组织发展的新形势,加强各单位、各部门社会组织管理机构建设。各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建立相应机构,明确专人负责,落实管理责任,保障相应条件,切实履行职责。登记管理机关要配强人员力量、落实经费保障,明确管理权限,确保把各项管理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