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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环卫有偿服务实行收费制度。城市建成区(包括镇、开发区已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单位和个人委托市环卫处有偿服务的,均按规定收取环卫有偿服务费。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环卫有偿服务费分别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分别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征收和市环卫处负责收取。
三、收费标准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1.机关、部队、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按从业人员总人数每人每月5元收取,暂住人口按每人每月5元收取;
2.宾馆、酒店的餐饮部分及其他饮食业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2.2元收取,星级宾馆、酒店的客房部分按每床每月3元收取,普宾馆、酒店、旅馆、招待所按每床每月2元收取,医疗机构按每床每月1.5元收取;
3.商场、商厦及文化娱乐场所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2元收取;
4.浴室、泡脚房、理发店、熟食店、缝纫店、杂货铺、加工修理等服务业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元收取,室外设定摊点按每摊每月15元收取;
5.农贸市场、水果批发市场、小商品市场等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5元收取;
6.建筑施工单位按工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元一次性向开发商收取;
7.居民住户按每户每月5元收取,其中已实行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已列入物业服务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向居民另行收取。
(二)环卫有偿服务费。
1.新建住宅小区等装饰装修垃圾处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2元作为市环卫处清运费,0.5元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收集费)一次性向开发商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向居民另行收取;
2.新建住宅小区等化粪池移交处置费按每幢每层400元一次性向开发商收取;
3.单位内部化粪池及管道委托清掏、疏的,按每次每只350~550元收取;
4.单位内部厕所委托保洁、消杀的,保洁按每平方米每月2元收取、“四害”消杀按每平方米每月5元收取;
5.实行物业服务住宅小区的城市生活垃圾清运费按每吨40元向物业服务企业收取;
6.生产垃圾等非生活垃圾清运费按每吨80元收取。
四、收费方式
(一)机关、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市财政局代为收取。
(二)各类企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市地税局代为收取。
(三)暂住人口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市公安局代为收取。
(四)建筑施工单位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新建住宅小区等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化粪池移交处置费委托市行政服务中心城管窗口代为收取。
(五)下列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市环卫处代为收取:
1.宾馆、酒店、旅馆、招待所及医疗机构;
2.商场、商厦及文化娱乐场所;
3.浴室、泡脚房、理发店、熟食店、缝纫店、杂货铺、加工修理等服务业;
4.室外设定摊点;
5.农贸市场、水果批发市场、小商品市场等;
6.未实行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
(六)其他环卫有偿服务费由市环卫处直接收取。
五、凡委托代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应签订委托收费协议书,代收单位可提取5%手续费。
六、单位和个人委托市环卫处有偿服务的,应签订环卫有偿服务协议书。
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环卫有偿服务费,应单独设帐,专户储存,专项用于补偿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
八、市城管执法局必须持市物价局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实行持(亮)证收费。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收取环卫有偿服务费,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自立项目收费或超标准收费。
九、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不按规定缴纳的,根据原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及《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市城管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应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对拖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按照每日3‰加收滞纳金;拒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十、本意见自年1月1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