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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城市噪音和粉尘污染,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实现资源综合有效利用,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和施工方式转变,根据《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以及《市发展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运输及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成份按一定比例,在集中搅拌站(厂)经计量拌制后过预拌混凝土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预拌混凝土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发改、国土、规划、建设、环保、安监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本市预拌混凝土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散装水泥与墙改节能办公室具体负责预拌混凝土的日常管理和发展规划,并做好预拌混凝土的宣传推广以及对生产企业的扶持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发展预拌混凝土和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等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措施,加以落实;
(二)编制预拌混凝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引导规范企业合理布局,避免盲目发展,造成资源浪费;
(三)实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制度。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投产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条件,向市散装水泥与墙改节能办公室办理备案;
(四)负责对建筑施工企业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监督检查,配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行政执法;
(五)组织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人员的学习培训,预拌混凝土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和应用,支持和培育当地相关物流配送企业的建设;
(六)为发展预拌混凝土做好政策宣传和协调服务工作。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建设规划、建筑行业发展的要求,加强对预拌混凝土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具体职责是:
(一)定期预拌混凝土的预算定额和指导价格,以便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将应用预拌混凝土纳入工程预算;
(二)负责对预拌混凝土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和使用过程的质量监督,把好市场应用质量关;
(三)会同市散装水泥与墙改节能办公室对建设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负责对违反规定进行现场搅拌的单位作出相应处罚。
第六条市公安部门对预拌混凝土专用车辆应当按有关规定核发行标识,允许其在城市相关区域内行;市交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加强对车辆运输装载行为的监管,防止车辆超限超载;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及其产品的质量监管,每年不少于两次对其计量器具进行鉴定;市环保部门要督促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做好前期环保评估,并负责投产后的环保监控工作;市工商部门应及时沟信息,在企业预核名称、核准登记后,知企业向市散装水泥与墙改节能办公室备案;市招投标管理部门要督促招投标人将使用预拌混凝土纳入招投标文件范围。
第七条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区域为城市建成区和城市部分新规划区,具体位置:东至路,西至,南至,北至高速公路。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确需在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应当由建设或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市发改委组织建设、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评估,评估意见报市散装水泥与墙改节能办公室备案。未经评估或评估未过的,不得违反本办法擅自施工。
(一)因建设工程特殊需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二)因重大项目用量质量等特殊要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满足的;
(三)因道路原因,预拌混凝土运输车无法进入施工现场的;
(四)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第九条预拌混凝土生产和运输应符合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的要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防污防噪的相关法律法规,在生产过程中采取严格有效的防尘防噪措施。预拌混凝土运输车应保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并采取相应的防止泄漏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条按照“平等放开、有序准入,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公平竞争、提升水平,市场调节、强化监管”的原则,根据作业条件最好、运输距离最近、生产成本最低的要求,编制预拌混凝土生产区域布局规划,批准设立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实现区域布局的合理化、最优化。年至年,原则上布点区域为市区(“禁现”区域除外)、吕四港镇、吕四海洋经济开发区的规划控制区及其周边区域。以后,根据预拌混凝土需求量,确定其发展规模,扩大其布点范围。
第十一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的预拌混凝土项目必须符合规划、环保、国土、节能、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项目立项实行年度申报制、联审制和核准制。有意向投资建设预拌混凝土项目的企业或个人,每年5月向市发改委提出书面申报;项目核准前,由市领导小组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对提出书面申报的项目在规划、环保、国土、节能、安全等方面进行集中联审;联审过后,项目申报单位须向发改委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出要求项目核准的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1)项目核准申请表;(2)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3)规划部门的项目规划选址意见;(4)国土部门的土地预审意见;(5)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6)其它按规定需提交的材料。获得核准的项目必须办理相关的建设施工手续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二条新建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配备先进的工艺装备和实验检测设备。新建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企业资质,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在标准管理、工序控制、计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混凝土质量。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散装水泥。
第十四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定期向市散装水泥与墙改节能办公室报送相关统计报表。
第十五条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必须在编制概(预)算、工程量清单时,注明预拌混凝土的使用量和相关要求;属于招标的工程项目,必须在招标文件上对预拌混凝土的使用予以明确;施工企业应将预拌混凝土合同在施工许可前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要加强对上述内容的审查。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预拌混凝土预算定额纳入工程预算,招标项目应将使用预拌混凝土编入招标文件;设计单位应当按规定要求设计选用预拌混凝土;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预拌混凝土技术规程》操作,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和施工机具,并将预拌混凝土检测报告、质量认证书等资料列入工程项目技术档案;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的监督,对必须使用而不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应当及时要求建设、施工单位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预拌混凝土使用单位应当向经过市散装水泥与墙改节能办公室备案登记的企业购买预拌混凝土。
第十八条凡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违反本办法擅自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罚,对预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予退还。
第十九条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向市散装水泥与墙改节能办公室出具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原始发票(核实后即退还),预拌混凝土使用量低于工程实际使用的部分,视为现场搅拌(不含经评估后确需进行现场搅拌的部分),市散装水泥与墙改节能办公室对预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条对违反产品质量、环境保护、道路运输、市容环境卫生等有关规定的,由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市相关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的与本文件不一致的规定,一律以本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