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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断提高兴办福利企业的思想认识
兴办福利企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落实国家保障有劳动能力残疾人的劳动权利,鼓励企业安置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而采取的具体措施。国家为鼓励企业安置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对福利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体现了党和政府对福利企业的扶持,对有劳动能力残疾人就业的关爱。各镇(区)、各相关部门要从关心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出发,积极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申办福利企业,做大做强现有企业,加快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二、严格审核申办福利企业的相关手续
福利企业是以安置有劳动能力残疾人就业为前提。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103号)和《〈省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民福〔〕30号)的规定,民政部门要规范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工作程序,公开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严格执行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工作日制度,及时审核上报企业申办福利企业的相关材料,要重点审核该企业是否已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70号)规定,招用了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办理了各项社会保险。
三、切实明确福利企业管理的各自职责
扶持发展和规范管理福利企业,必须建立科学、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各镇(区)、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整体联动,努力为福利企业搞好服务,落实国家各项优惠政策,维护好残疾人合法权益,促进福利企业健康发展。
(一)民政部门要严格审核申办福利企业相关手续的同时,切实履行对福利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残疾职工在职在岗。在福利企业年审时要会同各镇(区),对福利企业进行认真审核,对假冒、挂靠、比例不足、不符合条件的福利企业要严肃查处,坚决取缔。
(二)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092号)和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67号)文件规定的流转税优惠政策,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70号)文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确保符合福利企业认定条件的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到位。同时,要加强税收监管,最大限度地减少福利企业的涉税风险,通过运用对福利企业的政策辅导、日常巡查、纳税评估等多种管理办法,及时发现和解决福利企业在执行政策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对于套取或骗取国家退税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
(三)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扶持福利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意见》(民福〔〕20号)精神,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福利企业招用登记失业的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同时,加强对福利企业残疾职工的用工监管和指导,确保福利企业要全面贯彻落实残疾职工的劳动保护政策,切实保障有劳动能力残疾人的劳动权利。
(四)市残联要根据省民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切实维护福利企业中残疾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民福〔〕27号)精神,认真做好福利企业《残疾人证》的换发证工作,建立和完善福利企业残疾人申领《残疾人证》的专用通道和工作程序,最大限度地方便福利企业残疾人申领《残疾人证》。同时,要严格发放条件,密切配合民政部门,强化对福利企业的监督管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五)各镇(区)和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67号)文件规定,严禁向福利企业强行摊派、索要各种名目的费用,切实维护福利企业和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福利企业也要积极支持社会公益事业。
四、着力加强福利企业管理的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全市福利企业的管理,确保福利企业持续稳定发展,市政府决定成立全市福利企业管理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分管主任、市民政局局长任副组长,市民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人事和劳动保障局、残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民政局社会事务科,由市民政局分管局长和社会事务科科长任正、副主任。福利企业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市福利企业发展规划,鼓励企业兴办福利企业,协调相关部门落实福利企业优惠政策,检查、指导、监督福利企业是否按规定安置使用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是否按规定落实残疾人福利待遇,取缔不符合条件的福利企业。各镇(区)也要建立健全相关组织,切实加强对福利企业的属地管理,确保其规范健康发展。
以上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