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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外劳务管理工作,规范对外劳务市场秩序,有效防范和减少对外劳务纠纷发生,维护劳务人员和对外劳务经营企业、对外劳务中介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对外劳务经营企业是经商务部批准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或对外承包工程经营企业。
本办法所指对外劳务中介企业是指接受对外劳务经营企业委托,招聘外派劳务人员的职业中介企业(以下简称对外劳务中介企业)。我县对外劳务中介企业是指年及以后经县商务部门核准的企业。
第三条县商务局、人社局、工商局、公安局等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对外劳务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对外劳务经营企业在我县招收或委托对外劳务中介企业招收对外劳务人员时,必须按国家、省、市关于招收外派劳务人员项目审查备案的相关要求,提出“招工申请”,取得我县商务部门同意其在我县招收劳务人员的意见函和对外派劳务项目提出的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省、市商务部门备案。
第五条按照《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送<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试行办法>的函》(商合函〔〕484号)文件精神,我县建立“县外派劳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中心受县商务局直接领导,并按国家、省、市相关要求规范运行。我县该中心报名窗口设立在县人力资源市场内,根据省商务厅《关于印发<省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商规〔〕3号)文件精神的要求,在县人力资源市场安排不少于100㎡的固定办公场所,由中心配备相应的办公设备。商务局、人社局、公安局、工商局、外办、司法局等部门要派驻人员进入中心联合办公。相关部门和各镇(区)要全力支持,确保该中心顺利运行。
第六条劳务人员报名参加对外劳务的,必要时应取得户籍所在的村(居)委会、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和派出所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对外劳务经营企业或对外劳务中介企业在我县新闻媒体和户外广告上招收对外劳务人员广告或信息,必须提供职业介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委托单位对外劳务经营资格证书、已获备案的招工申请、招工简章、广告内容等文件资料。广告者和经营者要认真查验并存留以上资料复印文本备查。
第八条中介企业从事对外劳务中介业务的,应当参照使用经工商部门监制的《出国劳务中介(居间)合同》示范文本,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务中介合同。不得在合同中设定霸王条款或使用模糊语言误导、欺诈合同当事人,不得超越经营范围约定职业中介行业以外的合同事项。
第九条对外劳务中介企业应当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对外劳务人员出国费用,包括培训费、考试费、体检费、护照费、保险费、公证费、签证费和差旅费,由劳务人员按实际金额自行负担。服务费不得高于劳务人员总收入的12.5%。除上述出国费用和按规定收取的服务费外,对外劳务经营企业和对外劳务中介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另行收取其它费用。受对外劳务经营企业委托招工的对外劳务中介企业,在签证办理完毕后方可向劳务人员代收服务费,开具对外劳务经营企业提供的发票。对外劳务中介企业不得将其为对外劳务经营企业代收的服务费提前收取或挪作他用。
第十条县公安部门在受理对外劳务人员申请护照时,应查验其提供的商务部门的项目备案手续和劳务人员所在镇、派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加强对劳务人员的法制教育。对外劳务经营企业和对外劳务中介企业要认真组织劳务人员进行出境前培训,向广大劳务人员宣传对外劳务政策法规以及项目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引导劳务人员以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逐步建立对外劳务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和劳务人员的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县商务部门要建立对外劳务经营企业、对外劳务中介企业和境外劳务人员信息数据库。开展“廉政文化进企业”活动。要将违法违规或因劳务纠纷造成不良影响的对外劳务经营企业、对外劳务中介企业和劳务人员,建立不良记录档案,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工商部门要将因违法违规被处罚的相关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信息纳入企业信用与警示信息管理。公安部门要建立回国劳务人员的护照信息管理制度。人社部门要建立职业中介企业的信用信息管理制度。要将企业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情况,企业纠纷发生及处置情况等,依照信用等级实行分类管理。商务、工商、人社、公安要加强信息交流沟通,适时适地公开,推进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三条对外劳务中介企业应当加入行业协会,按照行业规定和协会章程进行自律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第十四条实行对外劳务纠纷处理信誉保证金制度。对外劳务中介企业应存缴一定数额的信誉保证金,专门用于处理境内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信誉保证金统一存入企业银行专用帐户,只有在处理境内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确有必要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动用。信誉保证金本金及其产生的利息归企业所有。
第十五条县成立对外劳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县长任组长,成员由县政府办、法制办、监察局、外事办、商务局、人社局、公安局、工商局、法院、司法局、地税局、信访局、文广新局、新闻传媒中心等部门以及各镇(区)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对外劳务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同时要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情况、分析形势、会商重点工作,协调推进对外劳务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商务部门要认真审查外派劳务项目并提出初审意见报上级部门审核备案;要加强对外经协会的指导,通过行业自律,推进中介行为的规范建设。劳务人员投诉我县对外劳务经营企业的,由商务部门先行受理,并牵头商请上级商务部门和市有关部门协调处理。
第十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对外劳务中介企业进行职业中介许可及许可后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要加强对对外劳务中介企业及其执业人员进行劳动法律法规教育培训,规范其经营行为;对未经许可的中介企业,依法予以查处;对因提供虚假就业信息或以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对外劳务中介活动而造成劳务人员投诉的,引发纠纷等事件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处理。
第十八条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外劳务广告管理和合同管理,依法查处虚假广告、合同欺诈、超范围经营行为。不得为未经核定或没有职业介绍许可证的企业核发对外劳务中介经营类营业执照,否则造成劳务人员投诉、引发纠纷等事件的,由工商部门牵头处理。
第十九条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劳务人员的出入境处理,依法查处以旅游、商务等名义骗办护照组织对外劳务;对涉嫌非法经营、经济诈骗的对外劳务案件,依法查处,切实维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税务部门要对对外劳务经营企业和对外劳务中介企业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向劳务人员收取费用不开发票,不按规定纳税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认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司法行政部门要指派执业律师,为劳务人员提供相关法律援助,引导劳务人员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相关劳务纠纷。
第二十二条县各新闻单位,要按照县对外劳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要求,及时做好对外劳务管理和整顿规范方面的宣传,严格按照要求查验相关资料后对外劳务人员招收广告,违规或擅自不实对外劳务中介类广告,一旦引发投诉或纠纷,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镇(区)要积极做好对外劳务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落实工作,引导辖区内劳务人员通过合法合规途径出国就业,增强法制观念和合同意识,要负责做好劳务人员的出国证明材料工作;负责做好辖区内上访劳务人员的稳控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化解劳务纠纷。
第二十四条处置境外劳务纠纷及相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政办〔〕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县商务局会同人社、工商等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