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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到年,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由年的0.71吨标准煤下降到0.568吨标准煤,降低20%;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达到45立方米/万元;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控制在7400吨以内,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3700吨以内。
(二)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要求,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控制增量,调整存量,加大投入,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加强宣传,提高意识,突出重点,强力推进,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完成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大结构调整力度
(三)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坚持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到年,全县高技术、高效益、低消耗、低污染的“两高两低”产业比重明显提高,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产值的比重达到30%以上。坚持一手抓先进制造业,一手抓现代服务业,大力发展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新材料、生物医药和新能源五大产业;突出发展生产服务业,力争到年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比“十五”末提高5个百分点,生产服务业与新兴服务业比重明显提高;大力发展金融、现代物流、科技、商务和产品市场服务业,积极发展公共服务业和农村服务业,着力推动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调整优化服务业发展布局。
(四)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增长。认真组织开展清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专项大检查。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新建项目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加大差别电价政策实施力度,认真执行国家将于年1月1日实施的差别电价标准。
(五)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对列入《市工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通政办发〔〕14号)淘汰类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开展全县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依法关停落后“小化工”生产企业18家。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由县政府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
(六)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以风电和秸秆等生物质利用为重点,加快调整能源结构,积极推进改燃秸杆锅炉改造,加快沼气利用建设步伐,扩大美亚热电管网覆盖范围,推广使用天燃气,稳步发展太阳能利用产业,建设一座风力发电厂。开展县城燃煤设施专项整治,优化县城燃烧设施能源结构,逐步关停燃煤锅炉、窑炉、茶炉、大灶,推行集中供热、集中供气,推广使用电、燃气、轻质柴油、太阳能等清洁能源。
三、全面实施重点工程
(七)加快实施重点节能工程。着力抓好节约和替代石油、燃煤锅炉改造、热电联产、电机节能、余热利用、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以及节能监测服务体系建设等十大重点节能工程,重点围绕冶金、化工、建材、电力、纺织等五大重点耗能行业,实施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工业锅炉(窑炉)改造、推广应用节能型变压器等项目20项,实现年节能5万吨标准煤的目标;深入开展创建节能型企业活动,全面实行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审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公告制度,认真组织编制节能规划,对未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
(八)加快落实污染减排的五项措施。针对我县生活污染占排污总量80%的现状,在抓好工业污染减排项目的同时,重点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落实“一建、二改、三关、四搬、五控”五项措施。“一建”即建设城镇污水处理厂。期间,新增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能力4.35万吨/日,所有乡镇分期建成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量按设计能力的75%计算,可新增化学需氧量削减能力2858吨;“二改”即实施技术改造。在印染、缫丝、废纸造纸行业的23家企业实施废水深度处理循环使用工程,实现废水零排放,新增化学需氧量削减能力550吨。改造锅炉燃料结构,将燃煤锅炉改为燃秸秆锅炉,实现节能降耗,减排二氧化硫200吨;“三关”即关闭重污染企业或生产设备。在里下河地区集中开展化工、电镀、废纸造纸、小炼铝等行业环保专项整治,关闭现有的电镀企业及排放废水污染严重的化工企业、小造纸企业。在清理高能耗、高污染行动中,关闭小水泥窑等生产设备,减排二氧化硫600吨。关闭集中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产生废水的项目和企业;“四搬”即加大化工企业整治及里下河地区环保专项整治力度,推动有污染企业搬入工业园区的进度,实现污染集中处理。加快工业园区的2万吨/日污水处理厂及精细化工园区1.5万吨/日的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进度,确保尽快投入运行。“五控”即控制重污染项目落户,把好项目排污总量指标审批关。实行选商选资,把引进项目与的环境容量结合考虑。扎实推进通扬运河、新通扬运河、通榆运河等重点内河的水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排污口设置论证审批,严格按照水域功能类别及纳污能力确定排放标准和去向,对原未经审批的已设排污口限期清查、整治。严格河道管理和保护,全面开展河道疏浚整治,规划一批清水通道。
(九)健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机制。对高技术、高效益、低消耗、低污染和节能减排项目优先供地,对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实施更为严格的供地限制。提高土地投资强度,工业项目用地每亩实际投入一般不得低于160万元,对投资额小于1000万元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积极引导和推动中小企业使用标准厂房,引导工业项目向开发区和标准厂房集中。加强工业用地管理,积极支持节能减排项目建设,鼓励技改不新增用地,鼓励建设多层厂房,提高工业用地投资强度和产出率。
四、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十)深化循环经济试点。重点抓好1个国家级和3个省级循环经济试点企业的培育,组织实施40个以上循环经济项目,创建一批示范工程,培育4个符合循环经济发展要求的示范企业、1个工业示范园区。推进重点行业循环经济发展,化工行业,大力推广余热余压利用、能量系统优化、“三废”的综合利用和副产品产业链延伸技术;纺织行业,运用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推进印染废水、废渣的资源化处理和循环利用,大力削减污染物排放;建材行业,大力发展综合利用建筑渣土、生活污泥和工业固体废物的水泥、混凝土、新型墙体材料,构筑绿色建材产业体系;引导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开展生态创建。
(十一)实施水资源节约利用。争取到年达到省级节水型社会标准,建成2个节水型社区、10个节水型企业(单位)。在火电、化工、纺织、冶金、建材、食品、造纸、机械等八个行业实施节水行动,强制淘汰落后的用水设备和用水工艺,力争八个行业主要产品用水定额年前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对重点用水企业实施定额管理,推动高耗水、高废水排放企业节约用水,推广工业用水重复利用、中水回用和“零排放”等节水技术与产品。对年用水10万吨以上的企业,每3~5年进行一次水平衡测试。对所有取用水项目,要组织水资源论证和节水评估,节水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积极推广使用节水型用水器具,淘汰明令禁止的用水器具,对现有建筑安装使用的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用5年时间逐步完成改造。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步伐,争取到年全部完成改造任务,城区供水管网漏失率降低到12%以下。
(十二)推进资源综合利用。认真贯彻落实《县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推进工业废弃物、秸秆等工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加强对冶金、电力、建材、印染、酿造等重点行业的管理,提高废渣、废水、废气的综合利用率。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重点推进废旧轮胎橡胶处理、固体废弃物回收处理、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理、废旧电池回收处理、废旧物资回收处理五大资源综合利用体系建设;加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根据《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年修订本),不断扩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范围,使更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得到政策支持;因地制宜,重点发展利用粉煤灰、建筑渣土、江河淤泥、工业废渣等固体废弃物作为主要原料的新型墙材,注重开发淤泥节能砖等本土生产、利废与节能一体的新型自保温墙材,确保新墙材生产量占墙材生产总量的比例达到90%以上,城镇使用新墙材的建筑房屋竣工面积占当年总竣工面积的比例达98%以上。到年全县基本完成“禁粘”目标,乡镇基本完成“禁实”目标。大力发展散装水泥,进一步提高水泥散装率,积极推广应用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着力推行工业锅炉改烧秸秆。推广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污泥资源化利用技术,培育利用污泥生产生物复合肥试点。
(十三)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制度,提高综合利用率。大力推行垃圾焚烧发电和供热,到年城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100%。积极推进城乡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年底前,全面构建并实施“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置”的生活垃圾处理模式。
(十四)加大清洁生产推行力度。贯彻实施《县清洁生产行动计划》,重点在化工、印染等行业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审核,运用清洁生产技术和工艺进行改造,期间,30家以上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实现节能2万吨标准煤;对超标排污的企业和虽然实现达标排放但排污总量仍然较高的企业,强制实行清洁生产审核,并向社会公布。运用政策性资金,支持一批基础条件较好的企业持续实施清洁生产,培育一批污染物“零排放”企业。结合农业结构调整,积极发展生态农业和有机农业,减少化肥、农药施用量,大幅度减轻农业面源污染。推广生态养殖模式,年底前完成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五、积极推进科技进步
(十五)加快“高效清洁燃烧、工业余热利用、高效机电节能、半导体照明、建筑节能、新能源及其应用”等六大节能技术开发与应用。着力推进“工业清洁生产、工业废水处理、烟气控制治理、固体废物资源化”等四大减排技术开发与应用示范。县级科技计划中优先支持节能减排技术开发与应用项目,并积极推荐申报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争取资金、政策、要素支持。
(十六)积极培育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鼓励企业加大节能减排技术创新投入,提高节能降耗水平和能力。着力扶持两类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一是研究开发能力、产品市场占有率居国内、省内同行前列的节能减排产品研发制造示范企业,二是能耗和排放指标属省内、市内同行先进、其技术经验模式可推广的节能减排技术应用示范企业,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开发与应用体系。
(十七)加快建立节能环保技术服务体系。支持、鼓励和培育节能技术服务机构发展,促进节能技术服务机构转换机制,创新模式,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推进企业节能技术改造,支持节能服务机构为企业和党政机关办公楼、公共设施和学校等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积极发展环境服务产业,推进环保咨询服务和污染治理市场化、设施运行社会化和监测服务网络化,培育污染物减排服务市场,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加快引进和培养节能减排科技人才,广泛开展节能减排科技合作,积极引进国内外节能环保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不断提高节能环保水平。
六、依法强化监督管理
(十八)强化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组织实施《县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行动计划》,指导督促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开展能源审计和编制节能规划,全面落实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的节能责任。开展同行业能耗先进水平对标活动,推动企业加大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节能管理水平。重点耗能企业要贯彻执行《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强制性国家标准,建立完善能源计量体系。突出抓好污染源的污染治理,全面实施“污染治理设施完善提高”工程,提高稳定达标排放率,对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老化或工艺不完善而不能稳定达标达总量排放的,实行限期治理。对管理不力,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不正常而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由环保部门强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单位管理、运营,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加强对环保计量仪器的管理,开展污水流量计、在线COD监测仪等环保计量仪器的检定,确保污染减排检测数据的准确可靠。推广基础管理扎实、技术改造有力、淘汰落后坚决、节能减排成效明显的重点耗能排污企业先进经验,着力培育一批能耗排污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优秀企业。
(十九)严格建筑节能管理。把建筑节能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加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步伐,将建筑节能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老楼改造、屋面平改坡等城市改造相结合。实行建设环节闭合管理,确保节能设计实施到位。新建、改建住宅和公共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50%标准,到末逐步达到节能65%标准,并积极推广太阳能、地热、水热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在建筑中的应用。新建住宅小区要实施太阳能热水器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并预留管道。强化新建民用建筑执行节能标准全过程监管,对达不到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从年起,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要载明建筑能耗、节能措施等信息。逐步建立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逐步完善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能耗定额制度,对现有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大型公共建筑和党政机关办公楼,按计划进行节能改造。
(二十)强化交通节能减排管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行差别化交通供应管理政策,确保公共交通路权优先,推广普及低能耗、高技术公共交通车辆及调度管理设施,大力提高公交服务质量,努力使公共交通成为群众出行的主要方式。运用先进科技手段提高运输组织管理水平,调整公路、水路运力结构,推进各种运输方式协调发展,努力建设综合运输体系。控制高耗油、高污染机动车发展,严格执行乘用车、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鼓励使用节能环保型汽车;提前实施机动车尾气排放国Ⅲ标准,执行《省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地方标准。认真落实报废汽车财政补贴政策,加快老旧汽车、船舶等报废更新。积极研究推广车船节能新技术,推进代用燃料的开发应用以及替代能源汽车产业化。
(二十一)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在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写字楼、居民住宅中推广采用高效节能办公设备、家用电器和绿色照明产品等。城市照明和亮化工程要优先采用LED等高效照明产品,应用率达到90%。合理控制室内空调温度,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除特定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县节能主管部门要加强督查。
(二十二)抓好农村节能。加快淘汰和更新高耗能落后农业机械和渔船装备,更新改造农业提水排灌机电设施,大力发展农村户用沼气和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以及小型沼气工程,推广省柴节煤灶,因地制宜发展风能、太阳能以及农作物秸秆发电、秸秆气化集中供气系统。鼓励农村垃圾通过堆肥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鼓励使用节水、节电家电产品和用具。
(二十三)全面建设节约型机关。各镇、机关各部门、各单位要率先垂范,建设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合理消费的机关文化。建立科学的政府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积极推进能耗计量和监测,定期进行能耗公示,实行节奖超罚。抓好办公设施和设备节能,推广绿色采购、绿色照明,逐步提高政府采购中使用循环产品、可再生产品和节能节水无污染绿色产品的比例,率先更换节能灯。加强机关节能宣传,做到广大机关干部人人知晓。规范公务用车。定期收集办公电子废弃物,由具备资质的单位统一安全处置,制定执行政府机构节电、节水、节油等标准体系。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粮食、交通、体育等系统,制订和实施适应本系统特点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方案。
(二十四)加强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设施运行监管。抓紧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颁布的《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从年7月1日开始,对省统调1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的脱硫装置运行情况进行监测;从年1月1日开始,对所有统调燃煤脱硫机组实施脱硫管理;从年1月1日开始,对所有非统调燃煤脱硫机组实施烟气脱硫实时监控及信息管理。完善烟气脱硫技术规范,开展烟气脱硫工程后评估,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组织开展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
(二十五)强化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及监督。实行污水处理厂达标运行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特别是出水达标情况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
(二十六)严格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和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每年组织1~2次节能减排工作大检查,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开设节能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违反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七、健全完善体制机制
(二十七)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统计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根据国家、省统一部署,建立健全涵盖全社会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区域间流入流出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完善能源统计报表制度。结合我县实际,适时开展重点调查和典型调查,如实反映高耗能企业分布、生产经营、能耗和排污等情况,实施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指标核算制度。建立健全能源统计机构,充实能源统计人员力量,建立和完善部门能源统计制度,制订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和监测办法,完善网上直报制度,加强统计监测。对重点污染源污染治理设施进行联网自动监控,年底前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污染治理设施全部实现自动监控联网。逐步完善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指标公报工作。
(二十八)适当提高建设项目准入门槛。新建项目主要产品能耗不得超过省制定的产品能耗定额指标,重点建设项目能耗要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达不到行业节能标准和单位产品能耗定额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核准。按照《省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标准》要求,对新上化工、印染、制浆造纸等项目要严格限制。新通扬一通榆河沿线禁止审批。对于产业政策确定的限制类项目以及化工、印染、制浆造纸等高耗能、高污染的项目,其新增COD和二氧化硫总量必须通过老企业减排或治理工程减排的两倍总量来平衡,实施“减二增一”。
(二十九)认真执行节能和环保标准。贯彻落实粗钢、水泥、烧碱、火电、铝等22项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包括高耗电产品电耗限额标准),以及轻型商用车等5项交通工具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健全重点行业能耗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加大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的实施力度,强化社会监督、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开展专项市场监督检查和抽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推进节能、节水、节油和可再生能源等领域的产品认证,将节能节水产品列入政府强制性采购范围,严格执行国家36项节水、节材、废弃产品回收与再利用等标准。
(三十)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执行《关于明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的意见》(政办发〔〕93号)和《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项目能评、环评审批的管理。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对能耗标准和排污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镇,不能按计划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镇,违反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违法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镇,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暂停安排县级污染防治资金和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按规定执行环评审批向上级备案和向社会公布制度。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对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不到位即投入试生产、超期试生产不验收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分批对开发区、工业园区及工业集中区开展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参照“三同时”管理模式,对环保基础设施试行验收。选择部分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工程,开展工程环境保护监理试点,加强施工期间的环保监管。
(三十一)积极稳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逐步建立健全能够反映资源环境供求关系、稀缺程度和供给成本的价格体系,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鼓励燃煤电厂实施脱硫改造,对正常运行、脱硫效率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给予脱硫电价补贴。按照补偿治理成本的原则,提高排污费和征收标准。安排一定比例污水处理费用于污泥处置,并确保专款专用。进一步提高水资源费和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标准,废止擅自出台的减免政策。扩大不同水源及不同取水用途水资源费之间的差距,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
(三十二)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在节能减排方面,县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节能减排重大活动的开展,节能减排技术和产品的推广,重点节能循环经济项目、示范工程的补助,各镇相关工作部门和个人的考评奖励等。在污染减排方面,县级财政期间从污染防治基金中安排一定的奖励资金,对减排工作考核优秀的镇及积极实施减排工程的工业企业给予奖励。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发挥专项资金对墙材革新、建筑节能、用散推砼的支持和调控作用,对研究开发的科技含量高、利废效果好、节能效果显著、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产品,可从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的开发技术补助资金,实行技术或项目扶持。对新上的国家鼓励发展的非粘土新墙材项目,每年开发的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和开展的技术招标活动,墙改专项资金给予支持。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用于增加发散网点及其设备添置,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和税收优惠政策的调节引导作用,促进新墙材、建筑节能和散装水泥的推广和应用。
(三十三)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按照“管住增量、调整存量、优化结构”的总体原则和思路,加大信贷调整力度,严把信贷资金闸门,加大对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项目、循环经济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研究建立重点工业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进一步推广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化制度,并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银行企业征信系统,与金融信贷直接挂钩。
(三十四)加强节能环保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监管监察体制,加强节能减排队伍建设,强化对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减排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日常环境监察(监测)工作,依法开展节能减排执法和监察(监测)。认真组织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技术推广、宣传培训、信息咨询、国内外交流与合作等工作。进一步完善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各级环境应急机构;加快推进环境监测、监察现代化以及环境信息、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危险废物监管的标准化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作用。
八、增强全民节约意识
(三十五)将节能减排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制订节能减排宣传方案,主要新闻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进行系列报道,刊播节能减排公益性广告。组织媒体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和省、市、县采取的政策措施和部署安排,宣传我县节能减排取得的阶段性成效,大力弘扬“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风尚,广泛动员社会参与支持节能减排。组织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社区等开展经常性的节能环保宣传,广泛开展节能环保科普宣传活动,把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观念渗透到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中,从小培养儿童的节约和环保意识。加强节能培训,开展节能减排合理化建议活动,选择若干节能先进企业、机关、商厦、社区等,建设节能宣传教育基地,提高全社会的节约环保意识,营造良好的资源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舆论氛围。
(三十六)表彰奖励一批节能减排、清洁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县政府每年对在节能减排、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组织媒体宣传节能减排、清洁生产先进典型,揭露和曝光浪费能源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反面典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