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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
(一)《县政府关于印发县区土地使用权清理整顿与规范管理意见的通知》(政发〔〕60号)。
(二)《县政府关于印发县项目区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发〔〕65号)。
(三)《县政府关于印发县项目区国有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发〔〕66号)。
(四)《县省道改造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政发〔〕13号)。
(五)《县政府关于印发县征地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政发〔〕29号)。
二、时间依据
企业、农户评估基准日,按照政发〔〕6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为年8月31日。在具体实施中,以基准日核实实物量为评估依据,以政发〔〕65号、66号文件内容为补充。
三、补偿政策
(一)征地补偿。依据《县政府关于印发县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政发〔〕29号)精神执行。
(二)企业拆迁安置补偿。以县评估基准日评估量为依据+评估量基准日起至正式清理时的银行存款利息+已收的土地租金。企业选址搬迁安置由镇负责,搬迁安置费用由开发区负责。
(三)村(居)民拆迁安置补偿。以县评估基准日确定的实物量为依据,补偿费用标准参照《县省道改建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政发〔〕13号)文件执行。补偿费用由开发区负责,拆迁安置由镇负责。
(四)安置配套补偿
1.被拆迁农户的自留地、宅基地、承包地及承包地以外开垦的土地的处置,按照政发〔〕60号文件第四条补偿办法及标准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农户的自留地、宅基地、承包地、口粮田等已列入补偿,具体金额在所属村的评估报告中已体现,在实际动用土地时给予兑现,由村结算到户。
2.拆迁安置户原则上由镇在集中安置点统一安置(弃宅进城除外),安置点用地、配套等由开发区按实补贴给镇。
3.拆迁安置户弃宅进城的,可参照政发〔〕13号文件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对自愿放弃宅基地、自留地、承包地,自主进城的拆迁户(镇不再安排),依据省道房屋拆迁政策予以补偿,拆迁户可选择到镇或镇购买农民安置房和商品房。同时可参照开发区(镇)失地农民有关政策执行。
4.其它补偿亦参照(政发〔〕13号)文件执行。
四、工作安排
(一)制定工作方案,落实企业园区位置;
(二)完成农户拆迁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完成道路红线内和黄旅游度假区内一期工程拆迁、清障、交地;
(四)完成黄旅游度假区中心河北侧拆迁清障交地;
(五)完成沿高等级公路项目清障、交地。
五、考核奖惩
县政府与开发区、镇及县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签订征地拆迁安置责任状,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实施考核奖惩,对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且服务保障有力的,按工作量给予工作经费和奖励,其中60%用于征地拆迁安置清障交地、取土坑等工作考核,40%用于工程建设服务保障工作的考核;对按时签订拆迁协议,提前完成任务的单位和村民按房屋评估值(不含附着物)的10%给予奖励。县政府将加强督查考核,对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除责令限期完成外,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