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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实施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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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实施方案

1.拟上市企业在上市过程中进行规范重组(指企业的资产或股权的收购、兼并、转让行为),由于土地、房产评估增值或土地、房产过户、设备补入账以及股权交易等原因而产生税收,县镇财政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补助给企业用于技术改造和科技创新。在办理房屋、土地、车船过户等手续时,经县上市办审核确认,对涉及的行政性收费一律免收。

2.拟上市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因规范需要对以前年度的财务指标进行审计调整而补缴的税收,县镇财政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补助给企业用于技术改造和科技创新。

3.拟上市企业因整体改制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用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而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县镇财政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纳税人。对拟上市企业因改制调增的应征综合基金予以免征。

4.拟上市企业报省证监局辅导备案之年起三年内,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每年超过上年15%以上县镇财政地方留成部分,补助给企业用于技术改造和科技创新。若此项政策仍不足以弥补企业为上市而增加的税负,则本条款所明确的补助年限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亦可采取其它“一企一策”的办法加以扶持。

5.拟上市企业报省证监局辅导备案之年起三年内,企业高管人员(指企业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每年超过10%以上县镇财政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纳税人。

6.为鼓励企业加快投入,保持业绩持续增长,企业上市后两年内上缴企业所得税超过全县平均增长幅度的县镇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技术改造和科技创新。若本条款的执行时间与本政策第4条发生交叉,则顺延兑现。

7.因兑现上述财政补助政策而产生的税收,其县镇财政地方留成部分仍补助(奖励)给企业用于技术改造和科技创新。上述县镇财政补助(奖励)政策在兑现时,镇财政负担部分一并由县财政结算支付。

8.本着共同扶持企业上市的原则,对本政策1-3项的税收征管事项,税务部门的征管费用减半提取。

9.企业上市前为推进上市而发生的直接费用,县财政给予定额补贴。定额补贴的标准为:企业净资产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补贴200万元;企业净资产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1亿元之间的,补贴150万元;企业净资产在5000万元以下的,补贴100万元。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协议并支付首期费用后,先补贴50万元;上市材料在发审会审核通过后,再按照上述定额标准补贴剩余部分。

10.企业发行股票、直接融资(含上市公司再融资或发行公司债、企业在天交所等挂牌)募集资金原则上必须在本县投资,确需在外地投资的,须提前向县上市办申报,经核准后方可申请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资金到账后,按照核准的在本县投资额的千分之一,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及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其中:对企业上市首次募集资金的奖励不低于50万元。

11.鼓励企业“买壳”、“借壳”上市。企业在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到本县的,视同改制上市,享受同等优惠和奖励政策。

12.拟上市企业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投项目和上市公司拟再融资、发行公司债等涉及的项目,优先列为本县重点项目,优先上报纳入省重点项目盘子,优先办理项目备案、环保审批等各项报批手续,优先安排土地供应计划。

13.拟上市企业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或技术改造时,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优先推荐上报、优先获得各项扶持资金。

14.拟上市企业向省政府提交历史沿革合法性确认文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市县有关部门出具的访谈证明、无违法证明手续等方面,县级相关部门要建立绿色通道,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沟通,做到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主动服务、认真指导,最大限度压缩办理时限。

15.县上市办负责制定并实施对各镇(区)企业上市工作及重点企业上市工作挂钩负责制的年度考核,并履行对县相关部门服务企业上市工作协调督办职能。县财政按照上年度每新增一家上市公司(含境外上市和上市公司再融资、发行公司债)10万元的指标,拨付县发改委(上市办)作为上市奖励资金,用于对企业上市作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有功人员的奖励。

16.由县财政局制定鼓励已上市企业在我县开设资金账户、进行解禁股减持的扶持政策。我县上市公司解禁股的减持均须在本县开户操作。

17.拟上市企业享受的本政策意见1-6项优惠条款,因企业主观原因从资金拨付之年起三年未能成功上市的,县上市办会同县财政局对上述政策优惠款项予以追回并上缴财政。

18.县政府发文公布的重点培育上市企业在今年内未与券商为首的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投资机构进行行实质性对接的,在下一年度从重点企业名单中予以淘汰。

19.本政策的拟上市企业是指与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签订正式协议,支付首付费用,制定详尽上市工作计划,并进行实质性运作的企业。

20.本政策未尽事项,且确属企业上市需要解决的个性问题,由县上市办牵头会商,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形成会商意见,报县政府批准。

本政策由县上市办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并审核执行。执行过程中若与我县促进企业发展的其他激励政策发生交叉时,以本政策为准。自本政策意见后,原《县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政策意见》(政发〔〕75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