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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企业行政性收费补贴管治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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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企业行政性收费补贴管治方案

一、本办法适用范围

在我区新办且税收征管纳入我区的下列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行政性收费补贴

1.新建商务写字楼的入驻企业。

2.新城专业市场的入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3.新引进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的企业。

4.新引进的总部企业(拥有两个以上分公司的总部企业)

5.经批准的其他新办企业。

从辖区外变更迁入我区的上述企业,可以参照执行。

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开业时,均可一次性享受工商开业注册登记费补贴。

补贴范围不包括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取的工本费、协会费、管理费、公告费和中介服务等非行政性费用。

三、新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完成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后,可以向新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所在街道经济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区新办企业行政性收费补贴申请表》,同时提交申报材料,由所在街道经济管理部门审核,对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申请即行支付相关费用

四、申请行政性收费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

1.区新办企业行政性收费补贴申请表;

2.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专用收费收据原件和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变更迁入我区的企业需同时提交工商变更通知单。

五、审批程序和组织实施

1.新建的商务写字楼,由楼宇所在街道提出申请,经区经贸局批准后由街道组织实施。

2.新城的专业市场,由新城招商局提出申请,经区经贸局批准后,由新城组织实施。

3.新引进的规模企业、总部企业,由各街道按规定组织实施。

4.其他新办企业要求享受的,由企业所属街道与区经贸局会商后,由街道组织实施。

六、补贴费用由各街道预付,次年的1月,由各街道将实施情况报区经贸局,经贸局审核后汇总报分管区长审批,批准后由区财政局结算支付。

七、其他

1.新引进企业注册资分期到位的,按每期实到资的比例分期补贴。

2.注册资1000万元以上的新办企业,原则上分三年享受补贴,三年内迁出我区的,未享受部分不再享受。

3.补贴发放必须以银行转账形式直接支付给提出申请的新办企业,不得由其他中间人或机构转交,也不得以现或现支票的形式发放。

4.本办法由区经贸局负责解释。

5.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原《区新办企业行政性收费补贴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