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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脊髓灰质炎(以下简称脊灰)曾是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的传染病,我市通过各级政府及广大医疗卫生人员的不懈努力,年实现了无脊灰目标,并维持无脊灰状态至今。为快速应对、有效控制脊灰野病毒输入性疫情和脊灰疫苗衍生病毒传播事件(以下简称脊灰相关事件),最大限度地减轻脊灰相关事件造成的伤害,维持无脊灰状态,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1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依法规范、科学防控;分级响应、有序应对;公开透明、维护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脊髓灰质炎野病毒输入性疫情和疫苗衍生病毒相关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等相关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脊灰相关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1.4分类分级
1.4.1疫情判定:于我市境内的急性弛缓性病例(AFP病例)或其他人所采集的粪便标本中,省级脊灰实验室分离出脊灰病毒,经国家脊灰实验室鉴定为脊灰野病毒或脊灰疫苗衍生病毒;或接到省卫生厅通报我市有脊灰相关事件,可判定为脊灰野病毒输入性疫情或疫苗衍生病毒相关事件。
1.4.2病例的判定:凡脊灰野病毒检测阳性的AFP病例均为脊灰野病毒病例,凡脊灰疫苗衍生病毒检测阳性的病例均为脊灰疫苗衍生病毒病例。
1.4.3事件分级
根据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将脊灰相关事件分为四级。
I级事件:出现广泛流行的脊灰野病毒疫情。
II级事件:出现单例输入性脊灰野病毒病例或局限传播。
III级事件:出现脊灰疫苗衍生病毒循环病例;或在外环境、健康人群中发现脊灰野病毒。
IV级事件:发现脊灰疫苗衍生病毒病例、携带者。
2组织管理
2.1组织机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指挥、协调脊灰相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脊灰相关事件应急处置主要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由流行病学、临床医学和实验室检验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脊灰相关事件应急处置技术专家组。
农村乡镇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协助开展本地区的脊灰相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2职责分工
2.2.1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1)市卫生局负责全市脊灰相关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实施、协调管理、培训演练、物资储备、督导检查、效果评估和综合评价等工作。
(2)各区、县(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落实辖区内的脊灰相关事件应急处置各项措施,组织开展社会动员、风险沟通和督导检查等工作。
(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必要时建立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联防联控机制。
2.2.2医疗卫生机构职责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责
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制订技术方案,开展督导与培训,汇总、分析、报送和利用相关信息,开展风险评估和效果评价。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落实各项技术措施,开展督导培训、健康教育和风险沟通,汇总、分析、报送监测信息,协助开展调查处置,采集、运送标本,保障实验室生物安全。
(2)医疗机构职责
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负责病例的报告、诊断和救治工作,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标本采集工作。负责本机构内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3)卫生监督机构职责
负责对本辖区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落实及消毒隔离制度执行等工作的卫生监督和执法检查。
3监测与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依据《脊髓灰质炎诊断标准》(WS294-)和《全国急性弛缓性麻痹病例监测方案》,对AFP病例进行常规监测,并按照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进行报告。认真做好AFP病例的主动监测工作。要进一步完善AFP病例监测系统,规范工作程序,增强AFP病例监测的敏感性,及时识别AFP高危病例、聚集性临床符合病例、脊灰疫苗衍生病毒病例和输入性脊灰野病毒病例,以便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现脊灰疫苗衍生病毒病例或携带者、在外环境或健康人群中发现脊灰野病毒,应当立即报告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判定为脊灰相关事件或接到省卫生厅报告我市脊灰相关事件后,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2小时内报市人民政府。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脊灰野疫情,或境外涉我脊灰野病毒疫情,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市外侨办、市台办等相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办理。
4应急处置
4.1分级响应
发现脊灰相关事件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反应。同时,根据事件发展趋势和防控工作的需要,适时调整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疫情和减少危害。
4.1.1对I级脊灰相关事件的应急响应:启动《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特别重大事件级别的各项应急响应措施中所要求市级及以下各级响应的措施。
4.1.2对II级脊灰相关事件的应急响应:在省级脊灰相关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组领导和指导下,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成立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组(由流行病学、病毒学、应急处理和临床医学等专家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疾病预防控制科,技术指导组办公室设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启动II级脊灰相关事件应急响应后,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组实行每日例会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协调和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例会议定的各项事项。
4.1.3III级脊灰相关事件的应急响应: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成立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组(由流行病学、病毒学、应急处理和临床医学等专家组成)。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各有关部门组成的疫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4.1.4IV级脊灰相关事件的应急响应: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成立流行病学调查小组。成员包括流行病学、儿科或神经内科医生和实验室专家,负责病例的个案调查、接种率调查、急性弛缓性麻痹监测系统运转评价等流行病学相关调查分析、总结及报告。发生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成立相应组织,自行并协助上级部门开展调查处置,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4.2应急措施
4.2.1流行病学调查及风险评估
(1)尽快核实病例。调查所有病例,分析疫情发生的可能原因,提出应急防控措施,组织力量尽快落实切断传播途径等措施。
(2)开展AFP病例的主动搜索。在发病县及所有邻县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社区开展AFP病例的主动搜索,查阅过去3年相关科室的门诊日志、出入院记录或病案,并与医务人员交谈,调查有无漏报病例,并记录主动搜索结果。
(3)复核残留麻痹病例。市级专家诊断小组应对病例发生县及邻县近2年AFP病例,特别是残留麻痹病例进行复核。
(4)对每一例脊灰野病毒或VDPVs病例,在野病毒和VDPVs可能传播的地区,至少采集100名密切接触者或健康人群粪便标本。
4.2.2加强传染源的管理
(1)隔离治疗病人。对脊灰野病毒病例应住院进行隔离治疗,隔离期原则上至发病后60天。隔离后应连续采集患者合格大便标本(间隔10~15天),如连续2次检验结果脊灰野病毒均为阴性,可解除隔离。
(2)密切接触者的判定和处置。密切接触者包括与确诊病例在其发病前7天至发病后1个月有过接触的5岁以下儿童,包括处在同一生活、学习环境中的儿童(幼儿园、农村自然村、城市社区范围内)以及任何可能暴露于病人口腔、鼻咽分泌物、粪便的儿童。对密切接触者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时间至少为40天(自最后接触之日算起),在其观察期间内尽量减少与他人接触,每日对其健康状况进行访视,并进行详细记录,一旦其出现发热、肢体急性弛缓性麻痹等症状及体征,应进行隔离就诊,并进一步明确诊断。
4.2.3保护易感人群
(1)接种率评估和应急接种。需评估病例感染地所在县(区)及邻县(区)的脊灰疫苗接种率。在病例感染地所在县级采取容量比例概率抽样法(PPS)抽取30个行政村或居委会,在所抽中的行政村或居委会调查7名5岁以下儿童,共调查210名儿童。而邻县乡(镇、街道)至少调查30名5岁以下儿童。如有必要可扩大评估范围。如当地脊灰疫苗接种率低于85%则需开展脊灰疫苗应急免疫接种,对于未达到95%的地区应进行查漏补种工作,接种范围和儿童年龄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2)健康教育。在疫情发生地,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防治脊灰的科普知识,使群众了解脊灰发病原因及防治方法,增强广大群众预防脊灰的意识,引导群众建立良好的卫生习惯,加强个人防护,把好病从口入关,饭前便后勤洗手、居室注意开窗通风。托幼机构、中小学校、商场和影剧院等公共场所要搞好环境卫生,保证空气流通。
(3)做好个人防护。负责现场流行病学调查、采样和医疗救治的医务人员要加强个人防护,做好佩戴防护口罩、积极洗手消毒等。医疗卫生机构病原微生物比较集中的区域和密切接触病原微生物的儿科、传染病科、神经科等部门,要配备必要的防护设备。
4.2.4切断传播途径
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对疫点、疫源地(包括病家)和周围环境的消毒处理,加强对社区、托幼机构等消毒工作的技术指导。
(1)对分泌物、排泄物:用双倍剂量20%漂白粉乳液拌匀后,静止2小时后倾倒。
(2)对使用的便器:用3%漂白粉澄清液浸泡2小时。
(3)对被污染的食具、玩具及生活用品:可进行煮沸15分钟或采用0.1%漂白粉澄清液浸泡半小时。
(4)对衣物、被褥:可在日光下曝晒2天,室内地面、家具可用1:200消毒灵喷洒或擦拭,也可应用0.5%过氧乙酸。
4.3响应终止
发现脊灰相关事件,在采取相应的响应措施后,连续3个月内如无新发病例或在外环境、健康人群中未发现脊灰野病毒,经专家论证评估提出应急响应终止的建议,并报省卫生厅和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响应终止后进入维持无脊灰常规工作状态。
5保障措施
5.1技术保障
完善市、县监测体系,加强能力建设和技术培训,提高临床诊断和鉴别诊断能力,提高流行病学调查处置。
5.2人力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建卫生应急队伍,建立专家联动协调机制和派遣机制。
5.3物资与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建立健全卫生应急经费保障机制,确保脊灰疫情处置顺利进行。对出现脊灰暴发流行疫情,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救助政策,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合理安排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卫生应急工作经费,做好个人防护用品、消杀药械等各类应急物资储备以及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标本采集运送等工作。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好脊灰疫苗。
本方案为试行,一旦疫情发生,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如与省级应急响应有冲突,以上级精神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