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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社会救助机制,帮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解决生产、生育、生活上的困难,促进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规定,设立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
第二条 公益金主要用于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弱势家庭进行适当救助。
第三条 公益金的管理机构为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市政府办公室、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信访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等部门组成,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计生委内。
第四条 公益金的主要来源:
(一)市财政预算内安排;
(二)市慈善基金每年注入;
(三)每年征收的社会抚养费注入。
公益金规模每年保持在80万元左右。
第五条 公益金救助范围:本市范围内的户籍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批准可享受公益金补助。
(一)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列入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低保户,其保障标准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由市民政部门组织实施);
(二)现家庭只有一个孩子(持证),且严重病残的或就读于特殊学校的特困家庭;
严重病残是指:严重心脏病、慢性肾衰竭[尿毒症]、白血病、恶性肿瘤、瘫痪、严重烧伤、重大器官移植手术、肢体功能丧失等。上述病残对象需经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诊断证明。
(三)在全日制学校就读且父母均亡的独生子女;
(四)经市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鉴定为计生手术后遗症病人或手术并发症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特困人员;
(五)曾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孩子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特困居民;
(六)其他与计划生育有关的特困家庭。
上述救助对象须经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领导小组集体研究认定。
凡已进入农村计生奖励保障的,不再列入此救助范围。
第六条 公益金的救助方式与标准:
(一)公益金救助方式为每年审定一次,一次性兑付救助金;
(二)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款,一次性救助金额为500~1200元;
(三)特殊情况需要大额救助的救助标准,由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条 公益金救助审批及领取:
(一)由符合救助条件的独生子女家庭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病残诊断证明或死亡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填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申请表》;
(二)由村(居)委会、镇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审核、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按规定拨付救助金,每年年底审批兑现。
第八条 对在申报、审批、发放工作中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手段骗取公益金救助的,除追缴其非法所得外,还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九条 公益金实行独立核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收支分离。结余公益金结转下年滚存使用。公益金的收支、管理情况,由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十条 公益金如遇特殊情况,难以维持正常工作而需终止活动时,由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并报市政府同意后终止活动。同时成立资金清查小组,负责处理善后事宜,终止活动时,资金的财务账目必须经财政、审计部门审计后,按国家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