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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新进人才派遣实施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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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新进人才派遣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我市经市委、市政府、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并进行事业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二、派遣单位

市人力资源公司为全市事业单位人才派遣单位。

三、派遣的基本程序

(一)申报计划,公开招聘。用工单位在编制限额内,根据岗位空缺、工作急需的原则申报招聘计划,经主管部门初审、市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报市人事局核准同意后,参照《关于印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4号)组织实施。

(二)签订协议和合同。人力资源公司与用工单位签订《人才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分工等事项。人力资源公司根据组织人事部门的录取通知书与新录用人员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派遣人才待遇及管理

(一)派遣人才在派遣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参照事业单位同类人员标准发放,社会保险费按我市企业职工的有关社会保险办法执行。

(二)用工单位对派遣人才与所在单位在职人员同等管理,按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有关规定实施岗位聘任、绩效考核、年度考核等管理。根据岗位、绩效、年度考核等情况,负责向派遣人才发放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各项报酬和福利,并定期向人力资源公司缴纳派遣人才的各项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和人才租赁等费用。经费按原渠道开支。

(三)人力资源公司受市组织人事部门委托负责将新录用人员派遣至用工单位,并开具派遣人才介绍信,负责为派遣人才办理人事档案、各项社会保险、公积金等手续。

五、劳动合同及派遣协议管理

(一)劳动合同初次期限为3年,派遣人才劳动合同期满后,根据岗位需要、本人意愿,考核合格以上的,可以续订;对未能续订,但在被派遣期间表现良好的被派遣人才,符合其他事业单位岗位要求的,经新用工单位申请,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可由人力资源公司直接派遣至新用工单位。有关劳动合同的续订、变更、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等事项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派遣协议的期限应与劳动合同期限相一致,人力资源公司与用工单位续订、变更、解除、终止派遣协议,人力资源公司与派遣人才应相应做好劳动合同的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等手续。

六、择优录用进编

(一)派遣人才初次合同期满后,根据用工单位需求,经市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可按照一定比例,在主管局范围内,统一组织竞聘上岗,择优录用部分优秀派遣人才为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二)派遣人才在同一用工单位累计3个年度考核优秀的,经主管部门申报,市组织人事部门考核同意后,可择优进编。

七、符合人发﹝﹞4号中规定的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高层次专业人才仍按原办法执行。教育系统下属中小学校新招聘教师暂按原办法执行。

八、因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仲裁。

九、本意见自之日起施行,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今后如与上级出台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政策不一致的,按上级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