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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本意见所称随军随迁家属,是指经部队师(旅)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按规定的条件批准随军(随调)、户口迁入本市的驻解放军(武警)部队军官、文职干部的配偶。
第二条做好随军随迁家属就业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政治任务。各级党委、政府要从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加强对随军随迁家属就业工作的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都有承担接收随军随迁家属就业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随军随迁家属就业工作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随军随迁家属的就业工作实行属地管理。随军随迁家属落户后未就业的应及时到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期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其个人档案免费托管。
已办理失业登记的随军随迁家属按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第四条随军随迁家属就业工作应遵循行政调配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政府推荐就业、市场招聘就业、个人自主创业等多种途径,保障随军随迁家属落户后的首次就业。
对原在机关、事业单位(符合编制部门规定的正式在编人员,下同)工作的随军随迁家属,在提出就业申请的1年内,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政府安置计划,按照随军随迁家属从事行业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原则协调有关单位落实就业岗位。
办理失业登记的随军随迁家属,在提出就业申请的1年内,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采取用人单位与个人双向选择的办法,向随军随迁家属集中提供两次岗位推荐。推荐就业未成功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为重点就业援助对象继续推荐就业岗位。
第五条用人单位招聘员工,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随军随迁家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的各类公益性岗位以及国有企业,每年都应安排一定数量用工指标,用于安排随军随迁家属就业。
第六条用人单位招收随军随迁家属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单位录用随军随迁家属,根据录用人数,政府按月给予200元/人的用工补贴,享受时间最长为3年。已按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以上用工补贴。
第七条由政府推荐安排单位及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随军随迁家属,应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调动通知》或录用单位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对不服从安排、未按规定时间报到上班的视为放弃安置就业,不再另行安置,不再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政策待遇。
第八条随军随迁家属安置就业后2年内因所在单位破产、停产、关闭等原因失业的,可凭相关证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本办法再次安排就业。失业期间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金。
第九条为安置随军随迁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84号)文件规定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第十条随军随迁后未就业的随军随迁家属,凭就业失业登记证,由本人向部队申请,市双拥办负责汇总,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参照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补助,享受生活补助的期限最长为2年。
第十一条随军随迁家属的生活补助、一次性创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用工补贴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随军随迁家属的社会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的转移接续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未就业期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国办发〔〕102号)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随军随迁家属就业工作办理程序:
1.各驻部队于每年前将符合条件并提出就业和生活补助申请的随军随迁家属相关资料报送市人武部,市人武部审核后分别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双拥办申报。
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申请求职随军随迁家属的实际情况,协调相关单位,落实就业安置岗位。
3.市双拥办协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武部,制订当年随军随迁家属就业安置计划,报政府批准后,以政府文件形式向相关单位下达安置任务。
第十四条随军随迁家属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政府不负责安置就业:
1.档案材料弄虚作假的。
2.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安置或安排就业以后自行提出辞职的。
3.随军后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十五条在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一、二类岛屿部队服役的军官、文职干部配偶,具有户口(购房落户除外)、办理了随军手续但未随军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职责分工: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政府就业计划落实随军随迁家属的就业工作,做好除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工身份以外的随军随迁家属的失业登记、技能培训、岗位推荐、档案托管、社会保险关系接转和给予生活补助的随军随迁家属就业状况核查以及社会保险补贴的审核发放工作。
(二)双拥办参与拟订年度随军随迁家属就业计划,做好军地联络、军地协调和相关情况通报工作。
(三)财政部门负责相关经费保障。
(四)国资办负责落实国资企业随军随迁家属就业岗位提供及计划安置任务。
(五)经信委及各主管部门配合做好随军随迁家属就业岗位的采集(提供)及安置任务落实等工作。
(六)工商、税务部门负责随军随迁家属创业相关工商注册、税收减免等工作。
(七)人武部负责随军随迁家属就业工作中的情况汇总及相关材料审核、报送等工作,参与拟订年度随军随迁家属就业计划。
(八)驻各部队政治机关配合做好以下工作:
1.督促未就业随军随迁家属及时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2.及时将申请就业和生活补助的随军随迁家属相关资料报送人武部。
3.负责本部队未就业随军随迁家属生活补助金的发放工作。
4.负责组织未就业随军随迁家属参加地方组织的专场就业招聘活动。
5.配合地方有关部门做好未就业随军随迁家属求职材料审核、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宣传教育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