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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鼓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其发起设立的合作农场流转,与农户签订统一规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经镇政府审核批准,报镇农经站备案,镇政府给予土地流转费用50%的财政扶持资金。
二、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置换社会保障的,由土地所在村及相关部门同农户签订土地置换社保协议,报镇农经站备案,土地换社保费用由镇政府承担。土地换社保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发起设立的合作农场经营的,每年按市场价的50%(目前为500元/亩)向镇政府交纳土地流转费。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发起设立的合作农场,对流转土地的开发和使用上,应符合土地使用政策和农业产业规划,在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基础上,采取灵活的经营机制,管好用好每块土地。经营过程中签订的有关土地的协议、合同等文本,需报镇农经站审核、备案。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发起设立的合作农场争取到上级的扶持资金,归村或合作农场所有。明确要有镇级财政配套的,在通过上级验收、上级资金拨付到位后,镇级资金按照规定拨付。
五、土地流转中涉及农户宅基地复耕的,复耕工作原则上由相关村自行承担,镇政府按照当年复耕工程平均价格拨付资金。
六、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发起设立的合作农场依据上述意见流转土地的,在与镇政府签订“流转土地管理协议书”并严格遵守后,方可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其自主经营(包括自己生产及对外出租)的土地,如遇征地拆迁,镇政府不再承担对农业生产及设施的补偿或赔偿责任。
七、因项目建设前期准备、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消除土地违法使用状况等工作需要,镇政府委托村流转土地的,由镇政府与相关村视具体情况协商处理。
八、本意见适用于全镇范围内的所有农业用地。已流转的土地符合本意见规定的,报镇农经站完善相关手续后,按本意见执行。
九、镇级相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需流转及经营农业用地的,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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