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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思想认识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了企业应当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和协助政府开展计生工作的法律责任;《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企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负责制。企业依法做好计生工作,是企业法定的职责和义不容辞的任务。自园区成立以来,随着园区新经济组织不断壮大,民营企业和非公企业迅猛发展,以及外来人口急剧增多,计生工作面临着新情况、新矛盾、新问题,各企业要充分认识加强新时期企业计生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园区统一领导下,创新工作思路,加大工作力度,为进一步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切实履行好相关职责。
二、明确工作重点
各企业要紧紧围绕“四个广泛深入”开展工作:一要广泛深入宣传普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引导职工遵纪守法,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二要广泛深入宣传普及生殖健康,预防出生缺陷等科学知识,提供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大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育龄群众生活质量;三要广泛深入宣传普及少生优生、生男生女一样好、女儿也是传后人等文明婚育观念和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等法律法规,监督企业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和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四要广泛深入宣传普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政策,强化流动人口信息登记管理制度,向流动人口提供亲情化服务,不断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系。通过宣传、维权、服务,全面普及计生知识,提高职工整体素质,自觉履行计生义务。
具体来讲,要做到“五个优化”:
1、优化组织网络。按照属地管理和“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重点企业、职工人数超过200人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要组建并完善计生协会,充分发挥计生协会在企业计生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各企业要在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下明确分管领导,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计生工作人员,配合园区抓好计生宣传、服务、管理等工作。
2、优化计生服务。始终把以人为本、优质服务的理念贯穿到企业计生工作中,拓宽领域,丰富内涵,不断提高育龄女职工的满意率和幸福感。有条件的企业要建立计生服务室,可以结合医务室进行改造提升,提供计生服务。根据企业育龄人群需求,由园区人口计生部门和企业共同负责,组织开展避孕节育、健康咨询、免费发放药具和情感交流于一体的“三免费”服务,即免费提供孕环情及生殖道感染综合防治检查服务,免费发放避孕药具及各类宣传资料,免费传授有关避孕节育、优生优育、政策法规等方面的知识。
3、优化科学管理。要将人口计生工作纳入全面管理中,建立健全完善的规章制度和管理体系。一要加强档案管理。各企业都要建立育龄妇女档案,即育龄妇女花名册、季报告单、生殖健康服务卡;对户口空挂在企业的育龄人口要进行登记备案。企业在招用外来职工时必须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未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要督促其在规定时间内补办,并负责了解其计划生育基本信息。二要加强信息交流。各企业每季度要向园区人口计生部门报送育龄妇女包括流动人口的结婚、怀孕、生育、节育、流动人口等信息,做到及时、全面、准确。三要加强生育管理。企业要及时掌握怀孕、生育信息,做好相关工作。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怀孕的职工要耐心细致地做好工作,及早采取补救措施,同时报告园区人口计生部门。
4、优化生育文化。要积极倡导新型生育文化,把生育文化融入企业文化建设的大环境,做到生育文化建设与提升企业形象相结合。各企业利用会议室、医务室、活动室、车间、食堂、橱窗板报等,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定期组织企业职工学习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开展人口计生基础知识和科普知识教育。
5、优化政策环境。要认真落实人口计生各项奖励优惠政策,企业可结合实际出台对实行计生家庭的奖励、优惠、扶持、保障等措施。尤其对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的贫困家庭要真诚关怀,奉献爱心。对违法生育的,要配合园区人口计生部门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要建立企业计生事务公开制度,利用厂务公开栏定期公开计生情况,主动接受职工监督。
三、落实相关责任
抓好企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重道远,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齐抓共管,进一步提升园区人口计生工作水平。
1、完善工作负责制。企业法定代表是企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将人口计生工作列入本企业工作计划,落实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制定工作措施,确保计生工作经费落实。企业专(兼)职计生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责任制,自觉接受园区人口计生部门的业务指导,按要求做好日常信息收集整理,指导帮助已婚育龄职工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和服务措施等工作。
2、完善工作管理制。要实行“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企业负责”的管理体制,各企业既要接受园区人口计生部门的属地管理,又要接受两市人口计生部门的管理,并协助组织好一年两次的孕环情监测工作。园区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计生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
3、完善工作奖惩制。要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企业职工出现违法生育的,企业不得评选当年度的各类先进,取消一切奖励,企业法人和计生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当年度各类先进个人评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其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行为的当事人,应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党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