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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督管治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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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督管治方案

一、工程招投标

1、建设项目相关职能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各项手续。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和设计图纸报送镇政府基本建设审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查办公室)。

2、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采购依法实行招投标。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上(村级工程造价1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实行公开招投标;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下(村级1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审查办公室成员单位进行商务谈判(原则上每个项目谈判对象不应少于3家)。

3、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按规定应当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镇纪委监察室(以下简称审计室)对招标投标全过程进行监察,督促招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廉洁地进行。

4、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在指定的媒介,经招标人同意,也可同时在其他媒介,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指定或者限制招标公告的地点和范围。

5、建设项目的招标、谈判方案及评标办法由审查办公室商定。招标人须在开标前5天将项目招标文件抄送镇审计室。

6、资格预审文件中应载明廉政准入条件,招标人严格按照资格预审文件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进行审查。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通过资格预审的合格申请人的相关资料,抄送镇审计室。

7、建设项目的投标人,按以下办法确定:(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在3家以上、9家以下的,应允许所有投标人投标;超过9家的,可采用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总数不少于9家的投标人。(二)采用低价中标的,允许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三)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少于3家的,招标人应当重新信息,重新组织招标。

8、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产生,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确保评标委员会评标时间充分。审查办公室可根据需要有选择地公开评标过程,接受投标单位的现场监督

9、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要对投标文件中工程内容的完整性、施工组织和技术措施的可行性、综合单价及其组成费用的合理性等内容进行重点审核,并拿出书面说明。(一)设有标底的,投标报价低于标底并超过合理幅度的;(二)不设标底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报价,可能低于成本的;(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十分接近,且投标文件出现不应当的雷同。

二、工程监管

10、施工中,严格按预算控制工程造价,严格控制设计变更,确须变更的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工程变更及工程签证应由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跟踪审计单位共同现场审核签字,工程重大变更(50万元以上)及工程重大签证(10万元以上)由审查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论证后决定。

11、建设项目竣工前,根据设计文件和其他有关规定,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组织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对工程预验收,并对隐蔽工程的签证资料进行核对。预验收通过后,由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办公室成员单位和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三、结算送审

12、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实行必审制度,由审计室统一负责审计监督,建设单位、财政部门依据审计结果结付工程款。

13、建设项目竣工结算送审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施工单位应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60天内将竣工结算编制完成,并将全部资料送交建设单位。

(2)建设单位对送审材料进行整理、审查,对送审资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应督促施工单位补充、完善。

(3)镇建管所应对镇内所有建设项目竣工结算进行初审,初审结果原则上需经施工单位认可。

(4)建管所在初审结束后,应及时将项目竣工结算资料送交审计室,审计室对建设单位送审资料进行清点、核对并签收。

14、建设项目竣工结算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招投标资料:招标文件、招标图纸、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2)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取费证书(或计价手册);

(3)各类建设合同:总承包、分包、材料采购等合同及与项目有关的协议、纪要、各类签证等;

(4)工程验收报告或甲方签署的完工报告;

(5)工程竣工图:土建、装潢、设备及安装等专业图纸(含设计变更);

(6)工程结算资料:工程量计算书、工程造价结算书;

(7)设计变更、隐蔽工程单、施工现场签证;

(8)对于送审金额超预算10%或绝对额超5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说明情况并出具相关手续,审计才予认可。因送审资料不完整而导致时间延误等相关后果由施工单位负责。对个别因特殊情况而不完全具备送审条件的项目,需由施工单位书面说明情况,建设单位确认,项目主管部门同意方可送审。

15、送审资料要求:

(1)送审的竣工结算资料原则应由施工单位有执业资格的技术人员编制完成,并加盖其本人的执业资格印章。

(2)工程竣工结算送审资料的纸张大小应保持统一,根据档案部门的归档要求,统一采用A4纸。

(3)施工单位应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4)施工单位送审的竣工结算书封面要有工程名称、编制日期、工程结算总造价、编制人签名、单位公章。

(5)现场签证应有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代表三方签名,跟踪审计项目送审应有跟踪审计人员签名,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签证应为原件,如为复印件应加盖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公章。

16、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组织工程竣工结算资料送审的协调工作。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审计人员的工作,并对审计结果签署意见。

17、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及委托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相关人员签证有明显不实或较大误差的,一经查实,由镇纪委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

18、审计室应加强委托外审项目的审计质量管理,对审计结果有严重偏差的项目,将按合同约定和有关承诺追究中介机构的责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19、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报批手续,审计室才能予以受理。

四、决算审计

20、审计室对建设项目的工程合同进行审查备案,重点审核建设工程合同的结算方式、工程量的确认、材料设备的供应和工程款的支付。

21、审计室对建设项目的审计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为主,必要时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具有审计相关专业知识和执业资格的人员实施审计监督。

22、决算编制单位应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所有签证资料必须原件报送,资料送审确认后,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送审资料不得补充、调整,各中介机构不得接收由施工单位提供的补充结算资料。

23、审计室应根据中介机构审核进程会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进行定案,重点重大项目可提请相关领导参与定案。

24、镇审计室应根据中介机构的审核报告签发《基本建设项目审核意见书》,建设单位依据《基本建设项目审核意见书》结付工程款。在镇审计室出具《基本建设项目审核意见书》之前,财政、财务部门支付的建设项目款项,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60%。

25、竣工结算审计的建设项目,审计核减率在10%以内的,审计费用由审计室支付;审计核减率超过10%的,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全额承担,并直接在工程审定价中扣除。

36、施工单位应对竣工结算的真实性负责,杜绝高估冒算。对审计核减率超过20%以上的送审项目,审计室将建议建设管理部门取消该施工单位参与其他项目建设的资格。

五、责任追究

27、建设项目相关部门在与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审计、招标、监理等中介机构签订合同时,应在合同中约定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并加强对这些单位的监督管理,及时制止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和不正当行为,对造成影响和后果的依法予以处理。

28、建设项目的管理和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徇私舞弊、违反程序的,或者违反有关廉政建设法规、党纪政纪规定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