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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商贸企业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经营秩序,使商贸物流园的建设和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贸物流园内企业必需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
第二章设立
第三条商贸企业经工商及相关部门批准方可设立。注册资本超过50万元人民币。经营除国家明令禁止和限制经营外的项目。
第四条申报商贸企业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
(二)所有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备用名称2-3个。
(四)法人代表个人简历。
(五)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五条在申办人提供相关必需材料后,由镇商贸物流园招商办公室负责从名称核准到申领税务登记证的全程服务。
第三章管理机构
第六条商贸物流园设立招商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镇分管领导兼任,下设副主任一人,具体负责商贸物流园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管理办公室是商贸物流园的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商贸物流园内管理、工作人员守则等有关规章制度。
(二)协调处理商贸物流园建设和运行过程中涉及的有关政策问题和部门之间的关系。
(三)决定商贸物流园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八条管理办公室根据情况定期召开会议,商量和决定相关事项。
第四章房屋、场地租赁
第九条商贸物流园向入园企业提供办公用房,每间面积20㎡左右,年租金5000元。
第十条企业向管理办公室提出用房申请,由管理办公室统一安排办公室用房并与管理办公室签订房屋租赁协议。
第十一条办公用房采用先付租金后使用的办法,年租金一次性付清。
第五章财务
第十二条入园企业根据需要可配备专职财务人员从事开票、记帐等相关事务。
第十三条不配备专职财务人员的企业,其财务活动可由商贸物流园会计服务站,费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收取。
第十四条会计服务站由管理办公室与税务部门共同设立。
第六章奖励办法
第十五条管理办公室对新进商贸物流园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
(一)管理办公室根据其交纳增值税的多少给予新进园企业分段奖励:增值税交纳100万元/年以下的,给予交纳增值税部分6%的奖励;增值税交纳100万元一1000万元/年的,给予交纳增值税部分7%的奖励;增值税交纳1000万元/年以上的(含1000万),给予交纳增值税部分8%的奖励。
(二)管理办公室给予新办进园企业交纳所得税200万以下,给予20%的奖励;交纳所得税200万以上(含200万),给予25%的奖励。
(三)新办进园企业享受地方综合费免交5年的待遇,期满后视情况再确定。
(四)新办进园企业开票销售额及所缴纳税金达到一定规模的重要客户,实行个案处理,给予特殊奖励。
(五)管理办公室根据进园企业实际开票及纳税额实行奖励,年终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