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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
1、镇新的镇域规划已基本编制完成,在该规划确定的用地分区内分别实施各业各类用地。
2、各业用地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预留用地范围内合理使用土地。
3、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在基本农田内开工建设的,一律严格依法处理。
4、在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上级安排新的用地增量指标,由镇政府按镇域规划要求统一平衡指标,统一提出调整方案。
二、镇区用地管理
1、镇区范围以镇新的镇域规划定义的范围为准,在镇区范围内一律不再安排工业用地。
2、镇区域范围内的任何建设(新建或翻建、扩建等)均需报镇人民政府及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经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否则以违章建筑论处。
3、镇区范围内原有工业企业必须根据政府规划,有计划有步骤进行搬迁或关停。
三、工业用地管理
1、坚持节约用地、集约用地,服从国家进一步加强土地宏观
调控的政策。对闲置土地依照上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或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按政发[]31号文执行)。
2、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年开始工业用地将全部采用招挂拍方式进行,招挂拍按市的工业用地底价不得低于19.2万元/亩。新增的工业用地指标,将由政府统一安排征用地块进行操作供地。
3、强化对新增工业用地的投入产出的刚性管理。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下项目(不含地价)不再单独供地。新上工业项目用地必须达到规定的投入产出数。对存量工业用地将督促提高利用率,政府积极鼓励支持多层标准厂房建设。
4、原有的集体土地需转为国有的,必须经政府审核,并与政府签定协议作出回购承诺(今后如遇镇政府统一规划建设,实行原价回购)后方可办理。
四、土地转让管理
1、未经镇人民政府批准,一律不得私自转让土地。私自转让土地的,不得办理所有相关手续。
2、对批准同意转让的,增值部分(转让时的供地价格扣除取得土地时缴付的实际价格的差价部分,再扣除支付土地款所发生的利息后的溢价部分)由镇人民政府收回。
五、农村三集中建设管理
1、农村三集中建设以整合土地资源,集约利用土地,提高
土地利用率,提高生活质量为原则,必须在镇总体规划确定的集中点建设。
2、对30户以下小村庄要逐步撤并,在原村庄内不得新建或翻建房屋。
3、三集中房屋必须为多层及高层公寓式住宅,杜绝单门独户式住宅。
4、三集中住宅建设将依据上级政策采用先占后调、先用后补的方式进行土地流转。
5、对三集中住宅区内配套的商业用房必须采用挂牌方式进行,严格按照政发[]98号文件精神执行。
本意见从年3月1日开始执行。如与上级政策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本意见由国土资源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