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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改革创新,为幼儿和家长提供方便就近、灵活多样、多种层次的学前教育服务。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社会力量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逐步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和民办共同健康发展的镇学前教育发展新格局。
二、强化规范管理,实施分类治理
(一)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好民办托幼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民办托幼机构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精神,为民办托幼机构提供相应的政策,保障其健康发展。
(二)镇教育、计生、公安、民政、建设、卫生、安监、物价、工商、妇联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齐抓共管,采用分类治理、引导与取缔相结合的办法,规范我镇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
教育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的评估、管理、监督和业务指导。
计生部门负责民办托儿所的评估、管理、监督和业务指导。
公安、民政、建设、卫生、安监、物价、工商、妇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民办园所的相关工作。
(三)高度重视民办园所的安全保障工作,要全面加强安全设施建设,按标准配备人防物防技防设施。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严防事故发生。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加强监督指导,消除民办园所的各种安全隐患。民办园所要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强化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园所内食品的采购、运送、储存、制作等环节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强化流行病、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防控工作;加强幼儿安全教育和各类安全检查,确保幼儿、教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四)人员配备要满足保教要求,与教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为全体教师提供培训、进修、学习提高的机会和经费。
(五)严格财务制度。民办园所必须建立财务制度,设立财务账册,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会计须持证上岗。民办园所按规范收费,所收费用的标准向社会和家长公示。
(六)建立联合执法制度,加大对无证园所的清理整顿力度。对通过努力可以达标的民办园所,予以扶持,指导其办理登记注册办学许可证。对不符合办学条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民办园所,由公安部门牵头,会同镇教育、安监、消防、计生、卫生、卫监等部门坚决予以取缔。
(七)民办幼托机构要根据市镇各级相关规定做好学生接送、消防安全、食品卫生、教师职工培训、卫生保健、财务收费等各方面的台账资料。制定各类应急预案,加强防震减灾逃生演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三、鼓励民办幼托,实施奖励机制
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原则,对民办合格幼托机构给予一定奖励。
(一)奖励对象
1镇举办的通过登记注册,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托幼机构。
2镇举办的通过登记注册,取得试办证的民办托幼机构。
(二)奖励办法
1举办符合规定质量标准、服务内容满足保教基本要求、收费标准不高于同类别公办幼儿园标准的6个班以上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25万元的奖励。分三年奖励到位。
2建成3班以上的合格成型园给予15万元的奖励。分三年奖励到位。
3取得试办证的办班点、看护点给予8万元的奖励。分二年奖励到位。
4鼓励民办幼儿园创建各类优质幼儿园,达到无锡市合格园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奖励;达到无锡市一类园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达到无锡市一类优质园的给予一次性8万元的奖励;达到江苏省优质园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5本奖励办法与市奖励办法相结合,如低于市奖励金额中镇承担部分以市奖励标准为准,如高于市奖励金额中镇承担部分以镇奖励标准为准。
(三)奖励程序
1首次奖励由举办者提出申请,提供相应证明(办学许可证、试办证、创建优质园相关批复)经镇教育、计生、财政、所在村(社区)等联合确认后报政府审批发放。
2第二年、第三年奖励由镇教育、计生、卫监、消防、公安、财政、民政、安监、所在村(社区)联合督查确认全年无违规投诉、无责任事故后予以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