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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深入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司法所和村、社区、企业各级调解组织,要以开展服务村、企业活动为抓手,扎实开展社会矛盾排查工作。一是开展经常性排查。坚持镇每半月,村、社区、企业每周开展一次矛盾纠纷排查。在春节、国庆和重大活动期间,开展矛盾纠纷集中专项排查,及时掌握社会不稳定因素,努力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二是每两月召开一次排查例会,汇报总结排查情况,针对重大疑难复杂纠纷,分门别类,共同研究,提出针对性的措施和方法,推进排查工作深入开展。三是定期开展服务企业走访。要以服务企业为重点,及时排查、调处、化解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劳资、合同、征地拆迁等纠纷,为企业进一步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有效防范市场金融风险。四是继续做好社会矛盾纠纷分析报告工作,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依据。通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使全镇群体性事件、集体上访等得到有效控制;无民转刑、民转非事件;矛盾纠纷调解率100%,调解成功率100%。
二、继续健全和完善人民调解(大调解)组织
要严格按照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要求,结合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健全和完善镇、村、社区以及200人以上企事业单位、集贸市场、流动人口聚居区人民调解组织,认真完善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同时,积极探索建立交通事故纠纷等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按照市大调解要求,调处中心要成立专门调解小组(征地拆迁、劳资、环保、医患等)。通过健全调解机构建设,构筑起网络全履盖、多层次、宽领域的人民调解(大调解)组织体系。
三、加强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要全面推行“专职调解员”的做法,确保镇、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都配备2名以上专职调解员。今年,要在规模企业推广建立专职调解员队伍,要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重在实效”的原则,围绕切实提高调解人员工作业务素质的要求,要分批组织对全镇人民调解员普遍培训一次,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政策、调解方法和技巧等。通过培训使调解人员达到“四懂”(即懂方针政策、懂法律法规、懂业务知识、懂调解技巧)、“四会”(即会预防、会调查、会调解、会制作调解文书)的要求,注重提高调解人员的调解技巧和调解水平,提高调解人员的协调疏导、法律适用、语言表达、纠纷调解和防止激化的能力。
四、继续深入开展人民调解(大调解)规范化建设
按照市委、市政府两办《关于进一步深化大调解工作机制建设的意见》和司法部关于人民调解组织“五有”、“四落实”、“六统一”要求以及《市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标准》,重点加强对镇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以及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大调解)工作台账、制度、流程、文书,规范行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年度工作会议,调处中心制定年度计划,组织排查分析、有典型调解案例,每季召开工作小结例会,建立健全来访接待、重大矛盾纠纷报告、限期办结报告、矛盾纠纷受理登记、排查、移送和归口管理、档案管理、责任追究、公示、回访、回避、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接待来访制度。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健全学习例会和疑难纠纷讨论、纠纷登记统计、纠纷排查、重大矛盾纠纷报告和预防激化、责任倒查、回访、档案管理、回避制度,人民调解协议书按司法部规定的格式制作,各级调解组织要及时上报工作信息,调解经费列入同级行政经费预算,调解卷宗、台账及报表规范一致。
五、继续加强“大调解”机制建设
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新一轮平安建设中深入推进“三大建设”的意见》和《中共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综治办、司法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大调解工作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要求,今年重点是规范镇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建设。同时,要积极探索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衔接,在完善“公调”、“诉调”、“援调”对接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信调对接”。加强与检察部门沟通协调,深化“检调对接”机制,对那些主观恶性不大,情节轻微或者因民事纠纷引发的案件,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从而化解矛盾。继续探索人民调解与“大调解”各成员单位的联动对接。继续规范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机衔接,坚持调解优先原则,真正让人民调解(大调解)成为人民群众解决矛盾纠纷的首要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