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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改善我市农村困难居民居住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对象范围
第二条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农村居民可按本办法申请救助:
(一)居住危房的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困难家庭;
(二)居住房屋因灾倒损、家庭人均收入不足农村低保标准2倍的家庭。
第三条下列对象不享受救助:
(一)近5年来居住房屋已享受政府资助帮建的
(二)有子女住房宽裕或有子女在城镇购买商品房的
(三)举家外出打工常年不返的
(四)列入农村小城镇、中心村建设和工业园区等基础设施建设拆迁的
第三章改造形式
第四条对危房和倒损房屋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修缮或重建。
第四章改造标准
第五条重建标准:房屋为砖瓦水泥(木)结构。前后檐高不低于2.8m内、外墙混合砂浆粉刷,室内水泥砂浆地面,门窗安装到位。1-2人户建房面积为40㎡左右,3人以上户建房面积为60㎡左右。
第六条修缮标准:屋面为瓦木水泥结构。室内水泥砂浆地面,修缮面积不少于重建标准面积。
第七条置换标准:置换房屋应符合安居要求。面积不少于重建标准面积。
第五章资金保障
第八条农村困难居民危房改造资金保障实行政府救助与个人自筹相结合。
第九条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修缮户、1-2人重建(置换)户、3人以上重建(置换)户。市级分别按每户2500元、8000元和10000元的平均标准安排农村困难居民危房改造救助资金,镇(区)分别按每户1500元、4000元和5000元的平均标准安排配套救助资金。
市级救助资金在救助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
第十条农村困难居民危房改造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手续齐全,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市民政、财政等部门负责对镇(区)农村困难居民危房改造救助资金配套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农村困难居民危房改造救助项目。免收市权范围内的所有规费。
第六章实施程序
第十二条农村困难居民危房改造救助工作。按照申请、调查、审核、审批、实施和验收的程序进行。
(一)申请:由申请人通过填写《市农村困难居民危房改造救助申请审批表》向所在村委会提出救助申请。
(二)调查:由村委会对申请人住房及家庭情况进行调查。上报镇(区)民政办公室。
(三)审核:由镇(区)对村委会上报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对符合条件对象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市民政局。
(四)审批:市民政局对镇(区)上报情况进行审查。
(五)实施:经批准的农村困难居民危房改造救助项目。也可由救助对象自行实施。镇(区)或村委会应与救助对象签订农村困难居民危房改造救助协议。组织实施项目在救助对象按协议向组织单位交付自筹款项后实施;自行实施项目在项目验收合格后按协议给付救助资金。
(六)验收:由市民政局、财政局等部门组织人员对完工项目进行检查验收。
第七章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市民政局负责农村困难居民危房改造救助工作的归口管理。开展组织协调、审查审批和检查验收等工作。
第十四条市财政局负责农村困难居民危房改造救助资金的安排。
第十五条市规划、国土和建设等部门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困难居民危房改造救助的有关工作。
第十六条镇(区)及村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困难居民危房改造救助项目的调查审核、实施管理和资金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