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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奖励对象资格条件
《条例》规定:独生子女父母,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时分别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奖励。符合奖励条件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月日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一个子女(含违法收养一个子女)但已作出处罚结论,并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
已办理了退休手续,但年月日以后死亡的也属于奖励对象,奖金应予以补发。
年日以前退休并死亡的,不到退休年龄死亡的,均不属于奖励对象。
二、奖励资金来源
(一)机关事业单位且本人工资为县财政全额发放的工作人员,符合奖励条件退休时由县财政列支。属县财政差补的,退休时由县财政按比例列支,其余部分由单位列支。
(二)国有、集体企业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由各单位负责支付。
(三)本通知下发前已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无论是改制前已退休还是改制后退休的人员,凡符合奖励条件而未享受奖励的,奖励资金均由改制后的企业负担。
(四)本通知下发前已破产终结和已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退休人员,奖励资金由县财政负担。
(五)未完成破产、改制的企业,破产、改制时要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人员的奖励资金列入破产、改制费用,并预留企业内部退养人员的奖励资金,待这些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由劳动部门或劳资关系所在单位负责发放。
(六)因企业破产、改制等原因,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原企业职工,已经实现再就业并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其奖励资金由现用人单位负责支付。未实现再就业或在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其奖励资金由县财政负担。
属机关事业单位中已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合同制工人,参照执行。
三、奖励对象资格审核确认及奖金发放程序
奖励对象资格审核确认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层层负责”的原则。
1、本人申请。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退休职工符合奖励条件的,由本人填写《县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奖励审批表》(一式两份),并向所在单位或企业主管(托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供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证》(退休人员审批表)原件及其他相关证明。
2、单位审核。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企业主管(托管)部门负责对申请人提供的证件、证明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对其婚育状况、退休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张榜公示10天,公示无异议的奖励对象予以审批,并为申请人出具详细的婚育状况证明。公示期间群众有异议的,经调查核实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不予审批。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或组织部门审核。符合奖励条件的退休人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或组织部门负责对其退休、企业性质等状况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4、人口计生部门确认。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查验本人提供的相关证件原件,并依据人口和计划生育数据库信息和单位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对其是否符合奖励条件及所属奖励金列支渠道进行确认。本人同时提供相关证件复印件各一份。
四、奖励金发放
奖励对象的资格确认结束后,符合奖励条件人员除本通知“奖励资金来源”规定到本单位领取奖励金外,其他符合奖励条件人员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领取奖励金。
五、具体要求
(一)强化责任,抓好落实。各单位(企业主管部门)要将落实一次性奖励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常抓不懈,做好本级及下属单位的奖励政策宣传和摸底登记工作,符合一例,奖励一例,每年7月底前完成奖励金发放工作,以后新增对象列入下年发放范围。
(二)加强督查,严格考核。成立由主管县长任组长,人口计生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单位奖励落实情况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并作为考核部门年度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建立档案,规范管理。各单位或企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建立奖励对象审批档案,并明确专人妥善保管备查。对虚报、冒领奖励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