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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园区投资优惠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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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园区投资优惠方案

为进一步降低营商综合成本,优化投资环境,增强招商引资竞争力,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进入工业园和高新科技园的新办工业企业,实施以下优惠办法:

一、项目审批。

(一)外来投资企业由经贸或外经贸部门实施全程服务。必要时可联席会议审批,开设快速办事通道。

(二)外商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资料完备的3个工作日内发放项目确认书;符合条件的企业7个工作日内登记注册;企业符合用地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用地材料上报;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用地审批;重点项目、高新技术项目、重大外资项目的用地,实行专人跟踪,加快办理速度;工程建设项目手续齐全的,即审即办;其他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结果。

二、减轻企业规费负担。

(一)从年起5年内,所有行政性事业收费,除代国家和省收取的以外,一律按最低标准的30%收取。

(二)服务性收费按实际成本收取,由物价部门从严核定。

(三)新办企业不属重污染的,其投产后的排污费,经环保、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可给予缓征、免征或只按监测核定总额的30%计征;对投资治理三废的企业,其建设或改造的治理设施、场所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不再收取排污费。

(四)免收用水报装费。

三、用水价格1.0元/立方米。

四、大工业用电电度电价按省物价局规定分段计价。

五、用地优惠。

(一)重大项目的用地,可依有关规定实行协议出让。

(二)园区地价(包办证,但未含购地范围内五通一平),耕地控制在每亩3万元以内,山地控制在每亩1万元以内。

(三)投资者一次性缴交地价款有困难的,在付清农民的各项补偿费和上缴中央、省的规费,办完征地手续后,可先发用地证件,再在两年内分期付清其余地价款,余款按银行同期利率收取利息。但全部地价款付清前,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和抵押。

(四)土地使用权可采取租赁或折价入股等灵活方式解决。租赁期不少于10年的,租金可给予优惠,租赁期内或期满后,租赁者如购买该土地使用权的,可按当地基准地价优先购买;在完善用地手续后,可用土地使用权折价入股办企业。

(五)投资超亿元或科技含量高的项目,土地使用期满后,可申请续期。

六、税收优惠。

(一)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产品出口型外资企业,在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值达到企业销售额7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货物的,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加工货物出口后,免征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工缴费的增值税。一般贸易及“进料加工”货物出口的实行“免、抵、退”税政策。

(四)外籍人员的工资、薪金,可在每月收入减除费用800元的基础上,再减除附加费用3200元后计缴个人所得税。

七、新办企业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允许在3年内按比例分批纳入。企业的失业保险及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按最低标准计缴。

八、企业的投资者和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享受属地居民的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权益。

九、对投资额已完成5亿元以上,或年缴税超过1亿元以上,或获得国家的驰名商标、省的著名商标及世界500强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办法另定。

十、本优惠办法从年5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