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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市级统筹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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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市级统筹方案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和基金保障能力,根据省政府《关于提高我省社会保险区域统筹层次的通知》(粤府[2001]59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方案的通知》(云府[]39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统筹范围

对全市的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养老保险的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实行县(市)统筹、管理,市级调剂。

社会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后,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原结存的基金以及新征缴的保险费全额划至市财政专户;新征的养老保险费除按本办法确定的比例上划市财政专户,用于基础养老金发放及上解省的调剂金外,剩余的部分和追缴的历欠、积累的全部基金(含个人帐户)及历年赤字,全部留存各县(市),用于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历欠是指本年度以前的欠费。

社会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后,市对县(市)采取分帐结算的办法,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和基础养老金的基金当期出现超支的县(市),如能完成市分解下达各项社保目标任务的,超支部分由市和相关县(市)各负责50%;如不能完成市分解下达的各项社保目标任务的,超支部分全部由相关县(市)负责,市不给资助。

二、社会保险费的征缴

(一)征缴基数:以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确定缴费工资上下限的标准,即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个人按本人工资、薪金申报,工资、薪金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征,超过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征。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是指地方所属企业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不含垂直企业,具体数额按市统计局的统计数为准。

(二)征缴比例:按征缴基数计算,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8%;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2%,个人1%(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5.8%,个人2%(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5%—1.5%(按行业确定缴费比例);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4%。

(三)征缴办法:按照粤府[2001]l号文件规定,实行地税部门征缴,逐步过渡由地税部门全责征收。

三、社会保险各险种的管理办法

(一)养老保险

1、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1)各县(市)地税部门负责把征收入户的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按本辖区参保人员应缴费工资总额的11.2%,直接及时上划市财政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用于全市基础养老金发放和上解省的调剂金;其余到帐基金(包括上划市后剩余的单位缴费、个人缴费及追缴到帐的历年欠费),划入县(市)财政局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用于发放过渡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及其他支出(如个人帐户基金的转移、退保、一次性养老津贴、一次性死亡待遇等),结余部分作为县(市)当期养老保险结存积累。

(2)市财政于每月10日前将各县(市)应支付的基础养老金划入县(市)养老保险财政专户,用于基础养老金的发放。各县(市)财政局在每月15日前将离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支出额下拨到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发放工作,养老金要100%社会化发放。

2、养老保险待遇

(1)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离休人员按25%计发。因离休人员待遇计发标准已和机关、事业单位同级人员待遇基本持平,基础养老金提高的差额部分,用过渡性养老金进行冲减。

过渡性养老金按粤府办[2002]6号文规定核定基数,实行市级统筹后不再重新核定。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办法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个人帐户养老金按《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计发。

(2)待遇调整:养老金按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统一调整。

3、养老保险基金的调剂

(1)上解省级调剂金由市按规定统一向省上解。

(2)省下拨的调剂金,主要用于补充县(市)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支付。

(3)各县(市)支付的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缺口,可动用历年积累进行补充。无积累的县(市),缺口资金由相关县(市)自行解决。

4、退休手续审批程序

(1)参保人符合正常退休条件的,其退休手续由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后,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2)参保人因从事特殊工种或因病申请办理提前退休的,其申办手续由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初审后,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再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二)失业保险

1、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保险金待遇:统一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享受条件和期限按《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2)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凡符合条件按月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均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符合申请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原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改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原由职工个人按工资额2%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在该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中代扣代缴。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丧葬费补助标准为3个月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抚恤金的标准为6个月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4)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的标准: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按其失业前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2%发放;每多缴纳一个月失业保险费的加发月平均工资的1%。

(5)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享受免费职业介绍和一期职业培训。

2、失业保险待遇的发放

失业保险金通过银行。各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对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进行资格验证(属农民工的计发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符合条件的,相关资料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失业保险金的划拨与发放办法与基础养老金的管理办法相同。

(三)医疗保险

1、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1)个人账户划入比例:①职工个人缴交的2%全部划入个人账户;②单位缴费按人均缴费额分年龄段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为:35岁以下划入15%,36岁至45岁划入20%,46岁至退休前划入25%,退休人员划入48%。

(2)住院费保险赔付起付标准:三级医院8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一级医院300元。

(3)住院费用个人自付比例: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给付范围的费用,在起付线以上,最高限额以下的,各费用段个人自付比例:起付标准至10000元、10001元至20000元、20001元至最高限额分别为10%、15%和20%。

(4)市政府可根据实施的具体情况,对基金的征收及支付等标准作相应的调整。

2、医疗保险待遇发放

(1)个人帐户资金由市财政专户统一划拨至县(市、区)医疗保险专户后,再由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分划至个人帐户。

(2)住院医疗待遇由各县(市)社保经办机构初核并上报市社保局医疗待遇核发部核定后,划拨至各定点医疗机构或县(市)社保经办机构(转市外医院住院的部分)。

3、定点医疗机构

对全市各地原有的定点医疗机构,如无特殊情况的,不再重新核定。参保人员患病须住院就医的,必须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本地结算的原则支付,不作异地结算。

(四)工伤保险

1、工伤保险管理

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工伤认定由各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实行三级三鉴的原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各县(市、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初鉴,然后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核,如当事人对市的审核结果有异议,可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请复审,对复审结果仍然有异议的,可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鉴定。

2、工伤保险待遇

(1)工伤医疗费用、康复性治疗费用。治疗工伤、职业病所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全部费用。

辅助器具安装配置使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支付。

(2)伤残待遇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各伤残等级的补助标准为:一级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

伤残津贴以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各伤残等级的津贴标准为: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每年按照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调整办法调整。

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各伤残等级的护理费标准为:一级60%、二级50%、三级40%、四级30%。生活护理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同步调整,负增长时不调整。

(3)工亡待遇

工亡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计发48个月。

丧葬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计发6个月。

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月工资为计发基数,配偶每月计发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计发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工伤保险待遇的审批和发放

(1)工伤保险的各项待遇,均先由各县(市)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然后将有关资料汇总报市社保经办机构复核确认。

(2)经复核确认的工伤保险待遇,市财政保险基金专户把所需资金如数划至各县(市)财政专户,再由各县(市)财政专户划至社保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由各县(市)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

(五)生育保险

1、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符合《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顺产每例补助1500元;多胞胎、剖腹产每例补助1800元(女职工保胎、宫外孕、葡萄胎和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市政府可视物价及基金收支情况,对生育保险待遇作适当调整。

2、女职工生育后60天内(逾期作自动放弃处理),由产妇所在用人单位凭下列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①产妇、男配偶《身份证》复印件;

②《计划生育准生证》复印件;

③《婴儿出生证》复印件;

④医院诊断证明。

3、生育保险待遇经县(市)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报市社保经办机构复核确认。市财政社保基金专户将经复核确认的生育保险待遇,如数划拨给各县(市)财政专户,再由县(市)财政专户划至社保基金支出专户,由县(市)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发放。

四、附则

(一)本办法未尽事宜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自年7月1日起施行。

(三)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