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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地改善我市环境质量,确保“十五”环保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十五”计划期间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试行)》和《印发市西江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市工业污染防治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年底前,全市重点污染源排放的各种污染物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和国家相关标准。
二、任务
(一)必须实现全面达标的重点源范围:(附件四)
1、我市列入省控重点污染源1家(发电厂在年底前完成A厂脱硫工程,在年底前完成B厂脱硫工程)。
2、被列入省珠江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重点工业水污染源全面达标计划”中的重点污染源4家(发电厂、硫铁矿、市硫酸厂、罗定新榕锰矿);
3、本市辖区内电镀行业所有企业(包括属于配套性质的电镀生产线);
4、市控重点污染源21家;
5、被列入市西江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附表2“重点工业污染源达标情况表”内的15家重点污染源。
(二)可扩大的达标范围,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
(三)纳入考核范围的重点污染企业排放的废水、废气、噪声必须达到省和国家的排放标准,固体废物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规范化处理处置;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必须满足总量控制的要求。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1、实现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是保障环境质量的重要措施。各县(市)环保和建设局(环保局)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制订污染源全面达标工作方案,会同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共同搞好全面达标工作。达标工作方案应报市环保局备案。
2、为确保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各县(市)环保和建设局(环保局)要会同各有关部门成立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工作机构,负责全面达标工作的组织实施。市控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工作的联络部门是市环保局监督科()。
(二)严格控制新污染。
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三同时”制度,以区域环评为突破口,创新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机制,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制度,建立与健全环境监察制度,严把建设项目审批关和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关,实现合理布局、工业进园、产业入区、源头控制、集中治污、集中控制。对不能全面达标排放或总量控制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不得批准投入生产。现有污染源不能全面达标的企业,不得扩大生产规模。凡新、扩、改建项目必须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做到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对环境质量超标的地区,不得批准建设可能导致环境质量进一步恶化的项目。
(三)调整产业结构,推行清洁生产。
各级经贸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产业政策,加大力度调整和优化产业、产品结构,达到有效消除结构性污染的目的;大力推广企业清洁生产,支持、鼓励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实施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节能降耗,减少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实行污染全过程控制;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工艺落后、污染严重的设备和产品;坚决关闭污染严重、技术落后、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经济规模的小钢铁厂、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小火电厂、小炼油厂(“新五小”)和小电镀、小制浆厂、小制革厂,小酿造厂、小糖厂等“十五小”企业。
(四)加大环境监管力度。
各级环保部门要结合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行动,强化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重点强化对火电、印染、石材、食品加工、禽畜养殖、水泥、化工、造纸(化学制浆除外)、电镀、制革等重污染行业的监管,提高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率和治污效果。强化排污许可证管理,创新污染源监督管理制度,探索建立企业环境信用体系,推进社会与公众参与环保,逐步建立与完善以排污申报为基础、总量控制为主线、排污许可证为重点、在线监控为手段、现场监督核查为补充的污染源监督管理机制。对超标准和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提请各级政府分期分批依法下达限期治理决定,并对逾期不能达标的企业,实施停产治理,直至依法予以关、停;环保部门实施限产限排,直至吊销排污许可证。
(五)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
各环保部门和宣传部门要加大环保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全面达标的目的及意义,推动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促进企业履行治理污染责任,同时公开曝光违法排污、造成严重污染企业名单,公布举报热线电话,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公众监督的作用,促进污染治理,改善环境质量。
四、企业达标要求
(一)考核指标:按广东省地方排放标准和国家相关排放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考核指标(因子)执行。
(二)考核标准。
废水: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和国家相关标准。
废气: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国家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l3223—)和其他国家相关标准。
(三)监测要求。
废水监测要求:年起,附件一规定的各项考核指标至少有4次环保部门随机抽测数据;每项指标抽测达标率80%以上为该指标达标;每项指标均达标,该排放口视为达标。
废气监测要求:年起,附件二规定的各项考核指标至少有2次环保部门随机抽测数据;每项指标抽测达标率80%以上为该指标达标;每项指标均达标,该排放口(筒)视为达标。
企业设置的各个排放口(筒)均符合上述要求,同时满足标准中最高允许排水量或最低容许水重复利用率以及废气排放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并满足总量控制要求,该企业视为达标。
各级环保部门要以年变更申报登记数据为基准,按上述要求对纳入考核的各排污企业进行监测筛选,凡不符合达标要求的企业,由当地政府下达限期治理决定;对符合达标要求的企业按日常管理要求进行跟踪监测,确保稳定达标。
(四)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或变更申报登记,持有《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并符合《许可证》排放要求。
(五)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台帐。
(六)建立重点污染源档案,内容包括: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污染防治及排放污染物达标等相关信息、数据、图表等。
(七)污染物排放口按规范要求设置,并逐步安装在线监控(测)设备,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省控和市控重点源必须在年6月底前完成在线监控(测)设备安装,并与省环保局和市环保部门在线系统同步联网。企业要按照环保设施的要求,对在线监控(测)设备进行维护,确保运行良好,并作为达标考核内容之一。
(八)厂容厂貌整洁美观。
五、全面达标考核
按市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工作考核办法(附件三)执行。
六、工作进度安排
(一)第一阶段:年5月10日-5月31日为组织动员阶段。
要广泛宣传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的目的、意义,以及工业企业防治污染,履行达标的法律责任;制定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方案;成立全面达标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开展调查摸底,确定全面达标考核工业企业、浓度和总量超标企业、限期治理和限期整改企业名单;召开达标工作动员会,进行广泛的动员。
(二)第二阶段:年6月1日—年6月30日为全面实施阶段。
1、根据摸底调查结果,下达限期治理、限期整改决定;
2、结合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专项行动,开展对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十五小”、“新五小”,以及设备简陋、污染严重、治理无望企业的全面清理,坚决予以淘汰关闭;
3、严格建设项目审批,实施污染源头控制;
4、推行清洁生产,使用清洁能源,开展清洁生产审计和IS014000认证;
5、全面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大力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
6、强化许可证管理,对纳入达标考核范围的企业,进行浓度和总量核算,凡是浓度和总量都达标的企业发放正式排污许可证,其中一种不达标的,发放临时排污许可证;
7、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安装在线监控(监测)设备,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联网监控系统,实施联网监控;
8、企业建立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台帐,环保部门建立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档案;
9、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县(市、区)全面达标工作进行检查。
(三)第三阶段:年7月1日-11月30日为验收总结阶段。
1、各县(市、区)要按照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考核要求,及时组织对重点污染源的考核验收,做到达标一个考核一个;在完成对各重点污染源验收基础上,编写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工作报告,并于年9月30日前向市环保局申请验收。
2、市政府适时组织对各县(市、区)达标工作的考核,编写市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工作报告,报省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