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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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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

一、深刻认识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市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近年来。坚持走新型工业化发展道路,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和“两型社会”建设,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绩。但由于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一些行业落后产能比重大的问题仍然存在已成为提高我市经济增长质量效益、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为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淘汰落后产能作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持经济平稳快速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增强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二、进一步明确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和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按照国家行业产业政策,强化监管、引导和协调,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提升产业竞争力。

(二)目标任务:按照国家及省规定的淘汰落后产能要求。全市以电力、煤炭、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为重点,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市年前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具体目标任务是

1钢铁行业:年底。淘汰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电炉。

2有色金属行业:年底。淘汰未配套建设制酸及尾气吸收系统的烧结机炼铅工艺;淘汰采用马弗炉、马槽炉、横罐、小竖罐(单日单罐产量8吨以下)等进行焙烧、采用简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生产氧化锌制品的生产工艺及设备。

3建材行业:年底前。淘汰窑径3.0米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窑径2.5米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窑(生产高铝水泥的除外)水泥湿法窑生产线(主要用于处理污泥、电石渣等除外)直径3.0米以下的水泥磨机(生产特种水泥的除外)以及水泥土(蛋)窑、普通立窑等落后水泥产能;淘汰平拉工艺平板玻璃生产线(含格法)等落后平板玻璃产能。

4轻工业:年底前。淘汰以废纸为原料、年产2万吨以下的造纸生产线;淘汰落后酒精生产工艺及年产3万吨以下的酒精生产企业(废糖蜜制酒精除外)淘汰年产3万吨以下味精发酵生产装置;淘汰环保不达标的柠檬酸生产装置;淘汰年加工3万标张以下的制革生产线及落后工艺和设备。

5纺织行业:年底前。淘汰落后型号的印花机、热熔染色机、热风布铗拉幅机、定形机,淘汰高能耗、高水耗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淘汰R531型酸性老式粘胶纺丝机、年产2万吨以下粘胶生产线、涤纶长丝锭轴长900毫米以下的半自动卷绕设备等落后化纤产能。

三、层层分解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目标责任

(一)市经信委要根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经济发展形势和省政府确定的淘汰落后产能阶段性目标任务。提出分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和具体实施方案,并将年度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并严格考核问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工作措施,完善工作机制,指导和督促本地认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省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企业,并将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报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本行政区域内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职责,组织督促企业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拆除落后设施装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妥善做好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职工安置和相关稳定工作。

(三)各有关企业要切实承担起淘汰落后产能的主体责任。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履行社会责任,积极主动地淘汰落后产能。

(四)各相关行业投资中心要充分发挥政府和企业间桥梁纽带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四、进一步健立健全政策约束与激励机制

(一)严格市场准入。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限制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产业发展。提高资源消耗高、污染排放高行业的市场准入门槛。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对产能过剩行业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原则。严格环评、土地和安全生产审批,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防止新增落后产能。严禁为落后产能和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设项目提供用地。

(二)强化经济和法律手段。运用价格杠杆等经济手段。促使落后产能尽快淘汰。对落后产能用电坚决实行差别电价,严格实行资源和环境保护税费制度。加强环境保护监督性检测、减排核查和执法检查。加强对企业执行产品质量标准、能耗限额标准和安全生产规定的监督检查。采取综合性调控措施,抑制高消耗、高排放产品的市场需求。

(三)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县市区。实行项目“区域限批”和暂停对该地项目的环评、核准与审批,直至整改完成并通过企业(生产线)关闭工作验收。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吊销其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对其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其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其新增用地,相关部门不予办理其生产许可,已颁发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撤回。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工商部门要责令其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必要时,电力供应企业要按有关规定对落后产能企业停止供电。

(四)加强财政资金引导。继续执行和完善“以奖代补”政策。重点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职工安置、企业转产等工作。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加强协调配合,确保财政资金发挥实效。

(五)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各地要指导关停企业制定职工安置方案。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妥善安置职工,做好职工档案管理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与接续工作。坚决避免大规模失业,防止激化矛盾和发生群体性事件,积极稳妥地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六)支持企业升级改造。引导和支持企业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安排技术改造资金、节能减排资金、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企业融资等方面给予倾斜。

五、进一步强化监督检查和考核问责

(一)加强宣传和引导。各地要通过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媒体。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强化舆论和社会监督。各有关县市区要建立淘汰落后产能名单公示、公告制度。接受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营造有利于淘汰落后产能的舆论氛围。

(三)建立机制和加强交流。建立淘汰落后产能跟踪检查督办机制。加强执法监督,严格实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问责制;同时要加强工作交流,总结推广和广泛宣传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先进地区和先进企业的有效做法,深入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和职工安置情况。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各地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行指导,并将进展情况报告省淘汰落后产能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严格考核问责。市政府对各地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情况进行考核。对未按要求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进行通报,限期整改。对瞒报、谎报淘汰落后产能,进展缓慢或整改不到位的地区,要依法依纪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进一步加强组织协调

进一步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要加强协调配合,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各地要健全组织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确保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