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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事业拓展工作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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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事业拓展工作方案

一、强化电网建设规划管理

在编制城乡规划时,市规划局与市供电公司要加强沟通,及时将电力发展专业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市供电公司要及时向市规划部门提供变电站布点及高、低压电力线路走向等信息,市规划部门按照电力规划优先、电力通道优先的原则,将变电站定点和电力线路通道等事宜纳入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已纳入各级规划的变电站建设用地和输电线路走廊要严格保护,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

对“三区三园”、新农村建设以及城镇房地产开发中涉及的电力设施和电力供应等问题,建设单位要提前报市供电公司,由市供电公司提前介入,做好项目供用电的前期规划设计工作。规划部门和相关建设单位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统筹考虑,一并规划、落实。

对规划区范围内符合电网规划的建设项目,市供电公司要抓紧开展征地、环评等有关前期工作,国土、规划、环保等部门要给予全力支持。

二、优先落实电网建设用地

电网建设用地及电力线路通道,要按照规划预留与控制,变电站建设用地享受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政策;输电线路工程属国家、省建设项目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对依法确定的变电站建设用地,各地应主动做好征地协调工作,对无故拖延,影响变电站开工建设的,要追究相关地方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三、规范电力建设工程规费

电力建设工程纳入政府年度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跨越河道、公路的电力线路符合河道防洪安全、公路安全高度要求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办理电力通道超高树木采伐手续时,林业部门只收取上交省级的规费部分;电力工程建设、检修维护施工占用城镇道路的,不收取城市道路占道费。

涉及城镇基础设施的电网建设项目,需要挖掘道路或占用绿化带施工的,市政处和园林部门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办理好相关许可手续,并减免所有行政性收费,对服务性收费按照招商引资的相关政策执行。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由市政部门督促施工单位按道路建设标准恢复原状,不得向施工单位收取任何行政规费。

四、建立电力设施保护的长效机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通力合作,依照《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主动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市经委要组织好开展电力设施保护的行政执法工作,每年定期组织开展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和整治检查活动,督促各地清除电力通道障碍。

市规划局在办理涉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审批时,应事前征求供电公司的意见,切实杜绝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市建委、市规划局、市供电公司等部门在市政施工、工程拆迁、道路建设前期应及时协调、统筹安排,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市建委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施工项目,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园林局等部门要做好电力线路通道内的树种选择。对已有的超高树木,应在供电公司配合下依法修剪或清除。

市公安局对非法干扰、阻挠、破坏电力工程施工的行为,要积极参与协调、解决;对破坏电力设施、盗窃电能、扰乱电力生产秩序等违法行为,要及时立案、调查取证、严厉打击。

市供电公司要积极开展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工作,加强电力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对擅自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的,要依法予以制止。

各地每年应集中组织开展一次障碍清除和供用电隐患整治专项活动,对电力通道内的植树、建房行为及时予以查处。

五、建立供用电安全管理机制

市经委、市安监局要切实加强全市的供用电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经委应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加大电力安全知识的宣传力度,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市供用电安全大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落实责任主体,限期进行整改。对重点单位、重点地区、重大安全隐患要实行跟踪督办,依法、依规处置。

市供电公司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切实加强公用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积极配合和支持各专用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和各地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对不能按期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应配合市经委、市安监局采取相应的停电措施。

各专用电力设施产权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加强供用电设施的日常管理,定期开展设备的检修。要主动配合用电检查工作,加大用电安全隐患的整改力度。化工等高危企业,应加大供配电设施投入,积极完善多电源配置。

各地要按照守土有责的原则,切实加强本地区的用电安全管理。要下大力整治私拉乱接与窃电现象,加强对农业生产、个人建房等临时用电的安全管理,积极推行漏电保护装置的安装与使用。对本地区存在的用电安全隐患,要限期整改落实。对本地区发生的人身触电事故和供用电纠纷事件,要主动承担维稳责任,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六、建立电力协调与保障机制

成立市电力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全面负责市电力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市经委、市发改委、市建委、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综治办、市规划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安监局和市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委。各地也要相应成立组织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规划、建设与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电力建设项目协调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对重大电力建设项目,项目所在地应成立工作专班,在市电力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及时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为项目建设提供全程服务。

建立电力建设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将电网项目建设纳入相关部门和各地的工作任务考核体系,由市经委配合市目标考核办负责组织实施。

建立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安全工作通报制度。市电力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电力设施保护整治和供用电安全检查情况定期进行通报,检查和整治情况将作为各地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考核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