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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化规划实施。做好电网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的衔接,保证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市、区国土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电力专项规划,结合区域建设用地计划,按照《意见》要求将电网建设项目选址用地及线路走廊规划落实到年度建设计划中。新规划的产业园区及新引进的重大项目应当充分考虑电力设施建设用地,并做到同步审批、同步配套建设。新(改、扩)建道路应当充分考虑电力设施建设,对电力通道予以预留并同步实施;房地产项目在编制建设详规阶段应当提前咨询供电能力,将所需低压配电设施用地一并纳入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各区在调整城乡发展规划时应当同步征求供电部门意见,并充分考虑本地区电网建设发展的用地需求,预留用地不足的应当在规划中补充完善。切实维护电网规划的严肃性,对已纳入各级规划的变电站用地及线路走廊予以严格保护,避免新建项目影响和危及已建成的电力设施安全。
二、提供优惠政策。按照电网项目的建设时序分年度落实变电站和线路走廊建设用地。电网项目土地征用价格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旅游风景区、化工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大型产业园区(工业园区)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用地仍按照《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二)其他电网建设项目用地。统筹规划电网建设发展用地,以避免征地拆迁环节。对确需征地拆迁且又不在市、区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储备范围内的其征地拆迁工作由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区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储备范围内的由国土规划部门按照划拨方式供给供电部门。其中,变电站的供地价格按照中心城区不高于80万元/亩、远城区不高于50万元/亩的标准划拨,实际征地拆迁价格与划拨价格的差额由市、区人民政府承担(用土地收益金安排的资金纳入当年度财政预算)线路走廊原则上不征用土地,确需征地拆迁时由供电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依规予以补贴。
(三)对由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承担的电网建设用地征地拆迁价格与划拨价格的差额部分。而在后续年度的土地收益中逐年核销。
(四)供电部门在电网建设项目各项前期条件成熟后。确保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电力需求。
三、畅通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查时间,加快规划、土地、环评等审批,原则上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以打包的方式进行审批。规划内的电网建设项目由市、区国土规划部门和环保部门参照我市工业项目并联审批的时间要求办理变电站及线路走廊规划、土地与环评手续;新规划的工业园区及新引进的重大项目应当根据其建设时序同步办理新建电网建设项目的规划、土地、环评等手续。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积极配合做好电网建设项目上报核准工作,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做好电网建设项目的协调服务工作。对城市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继续按照《意见》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四、加强组织协调。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生态旅游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要按照市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建立完善协调调度机制,及时研究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网建设与改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为电网建设营造良好环境。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城乡建设委、交通运输委,市公安、财政、国土规划、环保、城管、林业、园林局等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责,围绕我市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继续做好协调服务。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对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影响电网建设进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
五、加强设施保护。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求电力设施管理单位的意见。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执行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施工许可制度,对需要开挖、取土等各类施工建设项目,要加强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林业、城管等部门要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高杆植物、违法建设等行为的监管力度。公安部门要加大案件侦办力度,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六、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各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供电企业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电网建设与改造的重要意义,积极普及有关电磁辐射的科学知识,消除群众不必要的担忧,广泛宣传正确用电知识,共同营造人人关心电网建设、人人支持电网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