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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规范性文件整理工作方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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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规范性文件整理工作方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府办发6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的意义

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方略重要目标之一。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门,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对推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二、清理范围

(一)从年月日至年清理工作结束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中,年上半年清理的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文件应附原废止、修改、保留规范性文件名称、目录报市政府。

(二)清理所指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包括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下同)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规范行政管理事务的各种文件。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使用“规定”、“办法”、“决定”、“通知”、“公告”或“通告”等(包括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会议纪要)。

下列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不列入清理范围:

1.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的文件;

2.部门内设机构的文件;

3.政府或部门转发上级文件,未提出具体贯彻意见的;

4.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直接影响的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公务规则,包括人事、行政、外事、机关财务管理等;

5.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

6.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三、清理原则

清理工作必须坚持法制统一原则。

(一)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依据缺失,特别是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要明令废止。

(二)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的,要宣布失效。

(三)个别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要予以修改。

四、清理主体和工作责任

本次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起草谁负责”的要求组织实施,具体分工如下:

(一)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清理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二)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负责清理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部门联合制发的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并协调相关部门形成清理意见。

(三)因机构改革、行政区划调整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的原行政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由继续承担其行政职能的单位负责清理。

(四)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五、实施步骤(月日—月底)

(一)月日—月日,市人民政府召开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动员会,对清理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二)月日—月日,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对年1月1日以来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的清理,分别提出每份规范性文件的保留、修改、废止意见。向市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书面报告清理工作情况。

(三)月日—月日,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部门报送的清理结果对照现行法律法规予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复查。

(四)月日—月日,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各部门清理结果审查情况进行反馈。各部门按要求将修改后的文稿或废止意见报市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月日—月日,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办公室提交的清理结果进行复核,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六)月日—月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对清理结果进行审定。市人民政府以常务会议审定的清理结果为依据,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和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七)各县(市)人民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参照本实施方案开展,并于月底以前将清理结果报送市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工信委、市工商局、市档案局等部门为成员的市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政府法制办,从有关部门抽调业务熟、责任心强的人员具体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和全市的监督指导工作(市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

各县(市)人民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要确定分管负责人,成立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监督指导工作。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也要成立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和协助市清理工作机构的有关工作。

(二)落实保障措施。这次清理工作时间紧、要求高、任务重,各级、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抽调有关部门的人员集中办公,统一组织清理工作,要保障清理工作所需经费。

(三)明确工作重点。清理工作要做到全面彻底,对清理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做到不遗不漏。重点是审查有无越权设定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等问题,有无作出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的规定。对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的规范性文件,要废止或修改。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四)注重工作方法。在清理工作中,各级、各部门要加强调研,通过召开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清理工作要与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相衔接,不能因为清理规范性文件影响经济社会管理。要通过清理工作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管理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清理工作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与市清理工作机构沟通联系。

(五)建立长效机制。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探索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专家咨询论证、公告制度、定期清理制度等制度建设,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清理结束后继续实施的规范性文件、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律进入本级政府建立的规范性文件数据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六)落实工作责任。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年依法行政绩效管理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要制定工作方案,积极组织力量,落实清理工作责任。工作不力,未完成清理工作任务的,要按照《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制暂行办法》、《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和备案暂行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