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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理范围
涉及能源、交通、水利、城市重大公共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凡在县城市规划区内。以及重大社会发展项目,棚户区改造、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项目的房屋拆迁,经县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裁决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履行搬迁义务,且该项目拆迁区域内的大多数被拆迁人已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均可列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县政府申请强制拆迁的审理范围。
二、申请条件
必须提交下列资料: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时。
(一)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二)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
(三)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四)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权属证明或者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五)被拆迁人拒绝接受补偿安置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安置资金的提存证明。
(六)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公告、房屋拆迁估价报告书。
(七)听证记录和集体研究的结论意见。
三、审理原则和方式
应遵循依法、慎重、及时的原则,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审理。由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审理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采取专人报告情况、集体讨论、票决的方式决定,并在《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审批表》上加盖“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拆迁审批专用章”
四、审理时限
将全部申请资料上报,申请单位应在行政强制拆迁审理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5日前。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审理委员会应在日内审理完毕,并将审理结果通知拆迁人。
五、强制执行
(一)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签发《行政强制拆迁公告》再次限定搬迁期限。
(二)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政强制拆迁具体实施方案。
(三)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召开行政强制拆迁协调会。
(四)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
(五)强制拆迁时应对执行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和公证。
(六)行政强制拆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法制办。申请单位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行政强制拆迁审理委员会报告,并建立和保存完整的行政强制拆迁案件档案资料。
六、组织机构
副主任为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建设局局长,成立县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审理委员会。行政强制拆迁审理委员会主任为主管副县长。成员为县建设局、公安局、政法委、信访局、监察局、司法局、国土资源局、卫生局、广播电视管理局、物价局、法制办、房地产管理处、镇的领导和县建设局城管监察大队、拆迁办的有关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