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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划分
(一)负责贯彻国家、省和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根据法律、法规和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
(二)区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副职对所分管的安全监管(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三)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主体责任主要是指政府工作部门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的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所应承担的直接责任;领导责任主要是指政府工作部门对本机关及其直接管理单位的安全工作所应承担的责任;管理责任主要是指不具有安全监管行政处罚权的政府主管部门在法定权限内,对有关行业或领域的安全工作所应承担的具有行业特点的日常管理责任;监管责任主要是指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在法定权限内,对有关方面的安全工作依法承担的包括行政处罚在内的监督管理责任。
二、区政府及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区长是全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副区长对其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事项负领导责任。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制度。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逐级抓好落实。
(三)建立职责明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完善科学的监管手段,落实满足监管需要的装备,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业务(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四)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大力支持并帮助解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行政执法中遇到困难和问题。
(五)部署、督促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
(六)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接到发生重大、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七)及时作出并督促下级政府或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政府办公室
(一)负责区政府办公、会议场所的安全管理。
(二)负责所属单位及政府机关服务机构安全生产管理。
(三)负责对区政府工作部门报送区政府公文中涉及安全生产法规、规章方面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核。
监察局
承担监察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特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对区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经济局
(一)负责在组织工业经济运行中。承担管理责任。
(二)负责全区公、铁平交道口的安全管理工作。参与铁路道口事故的调查处理,承担管理责任。
(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承担管理责任。
(四)负责旅游企业、旅游景点、旅游设施、旅游团体的安全管理。制订旅游安全应急救援预案,承担管理责任。
(五)对原统计口径内所属企业(不论改制与否)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管理责任。
(六)负责对中小企业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
(七)检查所属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情况;抓好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定防范措施的应急救援预案,承担管理责任。
(八)监督所属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合理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承担管理责任。
(九)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承担管理责任。
商务局
(一)凡是属于我区招商引资的企业。即招商局没有正式将招商引资的企业移交给经济局之前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管理责任。
(二)负责本行业牵头组织的各种商务展览会、展销会、洽谈会和招商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定安全应急预案,承担管理责任。
财政局
(一)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和保障。
(二)对重、特大事故抢险救援应急预案。给予资金安排并保证。对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及其他安全生产的正常管理业务给予资金支持和倾斜。
(三)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安全生产培训和罚款收入等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户管理。用于培训和监管费用支出,并及时拨付。承担管理责任。
发展和改革局
(一)制定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时。
(二)组织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新、改、扩建项目设计和验收审查时。并编制安全生产专篇。
(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承担管理责任。
安监局
(一)负责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负责起草全区安全生产规划;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组织全区性安全生产综合检查。依法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提出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意见与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负责统计全区安全生产事故,安全生产信息,分析、预测安全生产形势;负责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担监管责任。
(二)负责全区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三)负责监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承担监管责任。
(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承担监管责任。
人事局
承担管理责任。对在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和所属单位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涉及的安全生产管理。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一)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用工和工伤保险费收缴的监督检查。
(二)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承担管理责任。
民政局
(一)负责组织拟定各类民政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督促本行业、本系统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防事故隐患,职责权限范围内监督检查本行业、本系统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承担管理责任。
(二)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承担管理责任。
建设局
(一)负责对全区建设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全区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协调全区建设行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全区建设行业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承担监管责任。
(二)监督建筑施工企业足额提取、合理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承担管理责任。
(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承担管理责任。
环保局
(一)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负责上述事项的监督检查,承担监管责任。
(二)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承担管理责任。
教育局
(一)负责全区小学校和农村中学、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各小学校和农村中学、幼儿园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配合安监、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对学校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对教育局直属学校、幼儿园和单位的安全工作,承担管理责任。
(二)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承担管理责任。
文化新闻出版和体育局
(一)负责组织拟订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单位、文化馆、体校、棋牌社、台球厅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督促公共文化设施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防事故隐患。对贯彻安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承担管理责任。
(二)对举办的大型文化、演出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承担管理责任。
卫生局
(一)负责建立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系统。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承担监管责任。
(二)负责直属医疗机构的安全管理。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督促医疗机构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防事故隐患,职责权限范围内监督检查本区卫生医疗机构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承担管理责任。
(三)负责各类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四)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承担管理责任。
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一)负责本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安全教育、监督管理和定期检查。承担管理责任。
(二)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承担管理责任。
农业局
(一)负责全区农用机动车辆的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监督检查本行业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超出职责权限的及时报告区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承担监管责任。
(二)依法对农用机动车辆技术状况、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实施管理。
(三)负责所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四)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承担管理责任。
(五)负责全区农业机械、农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有关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对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承担监管责任。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承担管理责任。
林业局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区森林防火工作;指挥扑灭各类森林火灾。承担管理责任。
(二)负责全区林业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承担管理责任。
(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承担管理责任。
水利局
(一)负责水利建设工程、水利设施安全管理。
(二)负责河道的安全管理。
(三)负责直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四)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承担管理责任。
牧业局
(一)负责协调全区动物防疫工作。承担监管责任。
(二)负责全区兽用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工作。
(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承担管理责任。
公路管理局
(一)负责乡级公路桥梁的畅通及安全工作。保障桥梁维护、维修资金。每半年对辖区桥梁的安全情况检查一次。保证公路桥梁畅通,防止阻断,确保安全。
(二)负责乡级公路路面坍塌及山体滑坡灾害的预防、协调、指导、抢修工作。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负责建立养路工险情排查,预报信息网络;负责应急抢险抢修、恢复重建工作。
供销联社
(一)负责原统计口径所属企业(不论改制与否)安全生产工作。
(二)负责全区农业生产资料运输、仓储等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检查落实情况,承担管理责任。
(三)负责本行业烟花爆竹经营(储存)单位的管理。承担管理责任。
民委
(一)负责拟订本区宗教活动场所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督促宗教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承担管理责任。
(二)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承担管理责任。
司法局
(一)履行法律法规规定中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承担管理责任。
(二)负责本系统及所属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公安分局
(一)负责做好区政府组织的文化体育活动(统称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对外地来我区举行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进行审批。承担监管责任。
(二)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组织扑灭各类火灾,开展火灾救援演练、消防安全教育,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建设和训练;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进行防火设计审核和竣工消防验收;对申报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网吧、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和具有危险性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进行使用、开业或举办前的消防检查,依法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承担监管责任。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上述事项的监督检查,承担监督管理责任。
(四)负责全区爆炸物品的储存、销售、使用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储存场所的审查,爆炸物品使用证的发放和爆炸物品使用的审批,按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发证,承担监管责任。
(五)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具体包括:许可焰火晚会燃放。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承担监管责任。
(六)负责监督检查区属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的安全工作。
(七)负责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场秩序维护。承担监管责任。
(八)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承担管理责任。
交警大队
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制订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指标,负责全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情况;组织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检查,依法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负责对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进行监管,承担监管责任。
国土资源局直属分局
(一)负责全区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建立监测、预报体系和群测群防网络,组织重大地质灾害的治理,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承担监管责任。
(二)负责查处非煤矿山的违法开采行为。对超层越界开采行为进行处罚,承担监管责任。
(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工商分局
(一)负责本部门管理的各类市场的安全管理。
(二)负责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基本建设的生产经营单位。核发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年检,承担管理责任。
(三)负责对其他工商注册单位严格审查安全生产事项。
(四)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承担管理责任。
三、有关要求
(一)区政府各有关单位、部门要依法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健全本部门、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监管(管理)责任制,切实把安全监管(管理)职责分解到人,落实到位。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的安全监管(管理)职责,逐级落实到基层。
(三)区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区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