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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一)口蹄疫专项应急处理工作要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综合防控,措施果断,合力扑疫的原则,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隔断、早报告、早处置,快速反应、应急处理、严格封锁,迅速扑灭。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二)口蹄疫防治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三)为了及时、迅速、有序、有力、有效地做好口蹄疫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造成的危害,确保全县畜牧业持续发展和人民健康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四)口蹄疫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实行以属地管理为主,条块结合、联防联控、齐抓共管、双轨运行的工作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的口蹄疫防治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做好控制口蹄疫工作所需的经费、物资、设备、技术等保障,有效组织动员各方面的力量,统一指挥,统一协调,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各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范围,认真做好防治口蹄疫工作。
(五)本预案适用于全县口蹄疫应急处理工作。各乡镇可根据当地情况,依据本预案,研究制定适用于当地的防治口蹄疫应急处理预案。
二、指挥系统及相关部门职责
(一)指挥系统
为进一步强化全县口蹄疫防治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县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统一组织动物重大疫病的控制和扑灭。总指挥由县委分管副书记、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各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防治组、监管检疫组、科技组、保障组、宣传组六个组(办)办公室设在县牧业管理局。
(二)指挥部及各组(办)职责
1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政府关于防治口蹄疫工作的决策和部署,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口蹄疫防治工作。
2制定防治工作政策和紧急应对措施,审定各项工作预案,分析、研究、判断疫情态势,研究并进行重大工作部署,组织、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解决防治工作中遇到实际问题,帮助各地开展防治工作。
3对各乡镇防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4研究、处理其他有关防治口蹄疫的重大事项。
2办公室职责
1完善防治工作信息系统,负责全县口蹄疫防治工作情况的调度和疫情的收集、汇总、分析和报告;
2负责组织有关法规的修改和完善;
3负责全县口蹄疫防治工作中的保密、监察;
4负责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协调工作。
5承办指挥部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3防治组职责
1指导、督促各乡镇制定口蹄疫应急预案和监测方案并检查实施情况,及时提出全县疫情防控政策建议。
2制定口蹄疫流行病学调查方案和有关技术方案并组织专家咨询组,指导各乡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组织培训乡镇口蹄疫免疫、流行病学调查及现场检验检疫人员。
4一旦发生疫情,指导乡镇政府对疫区及时采取隔离、封锁措施,建立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
5负责协调紧急预防用疫苗、消毒药品储备。
6指导乡镇做好疫病监测,配合其他各组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有关口蹄疫防治工作。
7承办指挥部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4监管检疫组职责
1指导公路、铁路查验从疫区入境的可疑物品,防止疫区的牲畜产品进入,加强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的检疫和消毒。
2指导对集贸市场、冷库和动物产品加工点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对牲畜及其产品的监督和检疫,防止疫区染疫牲畜及其产品进出。
3加强偶蹄动物产品的监督和检疫,确保质量卫生安全。
4加强市场监督管理,严肃处理违法经营畜禽离及其产品行为,扰乱市场秩序、造遥惑众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5监督检查屠宰厂(场、点)依法取缔非法屠宰场(点)发现染疫牲畜,依法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6加强对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监督管理,防止染疫牲畜进入流通环节。
7承办指挥部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5保障组职责
1负责督促和协府做好本地区防治药品,消毒器械、防护用品、消毒药品等采购、供应工作。
2组织解决防治口蹄疫药品的采购所需资金。
3负责防治口蹄疫药品等物资的储备及调剂工作,制定防治药品的应对预案。
4贯彻落实国家对口蹄疫防治的补助政策,并及时拨付疫病防治资金,督促财政按照国家规定安排落实疫病防治经费,加强对防治资金的监管,确保国家各项补助政策落实到位。
5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各项工作。
6宣传组职责
1把握新闻导向。
2审查有关防治口蹄疫工作的新闻稿件,提出对外宣传的意见并组织实施。
3承办指挥部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相关部门及职责
1牧业部门
1组织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参加防疫和疫情的控制、扑灭工作。
2作好疫情的监测、预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疫病,迅速对疫情等相关情况作出全面分析,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
3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4监督、指导疫区内病畜及同群畜的扑杀、病畜尸体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疫点、疫区内污染物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的严格消毒。
5组织对受威胁区易感牲畜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
6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的饲养和经营及其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监测、检疫和监督管理。
7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8对封锁、扑杀病畜和同群畜、无害化处理病(死)畜和同群畜(包括污染物)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费用及补贴所需资金做出评估,并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9培训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建立疫情处理预备队。
10参与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其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2财政部门要保证必要的经费支持,确保防治口蹄疫所必需的疫苗、扑杀、监测、消毒等预防、疫情处理、物资储备所需资金。
3计划部门要完善各级兽医基础设施建设,落实防疫物资储备、调运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
4交通、铁路部门要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配合牧业部门做好公路、铁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设置及疫区封锁工作。
5公安部门要做好猪瘟疫区内封锁、病畜及同群畜的扑杀及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6工商部门根据防疫工作的实际需要,组织关闭牲畜交易市场,并协助牧业部门做好口蹄疫物资的市场监管。
7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工作,引导正确舆论导向,特别要做好口蹄疫预防知识的宣传及防治方针、政策。
(四)责任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建立防治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1执行本预案时,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不服从统一指挥、调度,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组织协调不力,推诿扯皮,措施落实不到位,以及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口蹄疫疫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拒不接受封锁、扑杀、强制免疫、干扰口蹄疫防治工作正常开展的单位和个人,导致疫情扩散蔓延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疫情的管理
(一)疫情的报告
1疫情报告程序
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猪、牛、羊等口蹄疫易感动物出现精神沉郁、流涎、跛行、卧地不起,口、蹄出现水泡、幼畜成批猝死等情况,应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站报告。
2县级畜牧兽医站接到疫情报告或了解上述情况后,应迅速派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
3调查核实怀疑是口蹄疫的县级畜牧兽医站要立即向县指挥部办公室(牧业局)报告,县指挥部办公室(牧业局)立即向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4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要立即向市指挥部办公室(牧业局)报告。
2疫情报告时限
县级调查核实怀疑是口蹄疫的应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上报给省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办公室。
(二)疫情确认
口蹄疫疫情按程序认定
1现场临床诊断。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或了解上述情况后,立即派2名以上具有高级兽医师职称以上资格的技术人员赶赴现场,进行临床诊断,符合口蹄疫典型症状的可确认为疑似病例。
2实验室确诊。要在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口蹄疫诊断实验室或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进行,对疑似病例或症状不够典型病例,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及时采集病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口蹄疫诊断实验室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阳性,可以定为确诊病例。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口蹄疫诊断实验室对确诊的病例,必须派专人将病料送口蹄疫国家参考实验室检测,进行胡诊。
3农业部确认。农业部根据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口蹄疫国家参考实验室最终诊断结果,确认口蹄疫疫情。
(三)疫情分级
根据口蹄疫疫情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将我县口蹄疫疫情分为三级。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疫情。
114天之内在2个乡镇发生疫情;
214天内在全县内发生3个疫点;
3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疫情。
114天内在1个乡镇发生2个疫点;
2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
31个乡内发生一个疫点,为三级疫情。
(四)疫情的分级管理
发生一级疫情时,立即启动县级应急处理预案。并上报疫情,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迅速开展疫情扑灭工作。
发生二级、三级疫情时,启动乡镇级应急处理预案,并上报疫情,县指挥部的指导下,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迅速开展疫情扑灭工作。
四、疫情的监测和预警
(一)监测范围及时间
1产地疫情监测:同年龄、品种的猪、牛、羊。除发生疫情时监测外,每年要在初冬和初夏抽检二次。
2流通环节疫情监测:对大型牲畜交易市场、牲畜屠宰加工厂(场、点)冷库、异地调运的大批牲畜及畜产品进行不定期抽检。
(二)监测对象
猪、牛、羊等动物
(三)监测方法
采用化验室监测及临床监测。
(四)监测的组织实施
按照分级实施的原则,县、乡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父母代、商品代养殖场、散养牲畜和流通环节的监测。
(五)监测网络
1县、乡镇畜牧站兽医人员和村防疫员,实行分片包干制度,村里的每个自然村屯都要设立监测点,都要有监测人员,巡回监测,发现异常问题,及时逐级上报。
2对种畜场、规模饲养场户和牲畜交易市场,要明确专人负责,进行重点监测。
五、疫情的预防
(一)实行免疫保护
预防口蹄疫实施强制免疫措施,对猪牛羊免疫注射率必须达到100%做到县不漏乡、乡不漏村、村不漏户、畜不漏针,不留免疫死角。同时,要建立免疫档案,并佩带免疫耳标。
(二)阻断外来传播途径
1省境的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要坚持24小时运行,严格查验;
2严禁疫区的牲畜及其产品进入我县,非疫区牲畜及其产品进入我县必须经过严格检疫和消毒。
(三)加强市场监控
1根据口蹄疫防治工作的需要,必要时关闭牲畜交易市场,防止疫情扩散。
2对冷库、屠宰场(厂、点)和牲畜交易市场进行检查,查明进货渠道,强化监管,查源灭原。
(四)加强饲养管理
1提倡牲畜圈养舍饲,加强放牧牲畜的管理。
2要避免家畜等其它动物混养,防止交叉感染。
3经常开展对畜舍、环境、饲养用具、牲畜及产品运输工具等的消毒,做好对饲料、饲养用具和饲养环境的防护工作。
(五)加强检疫监督
1对出栏牲畜按规程严格进行产地检疫,严防染病牲畜运出饲养地。
2对屠宰的牲畜,要认真查证验物,确保检疫证明和耳标俱全,并进行临床健康检查,实行严格的宰前检疫和宰后检疫,杜绝屠宰病害牲畜,防止病害牲畜产品进入市场。
3对牲畜饲养、经营和牲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法行为。
4对屠宰加工、储藏场所、屠宰设备、工具及环境、运输牲畜产品车辆进行经常消毒。
(六)建立联防联保责任制
建立县包乡、乡包村、村包社、社包户的联防联保责任制制度。以基层防控为基础,充分发挥乡村两级的疫病预防、疫情测报作用,组织牲畜饲养户,自觉地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并建立相互监督机制,实行群防群控。
(七)强化宣传教育
要通过广泛宣传,让各级干部和广大群众充分认识防治口蹄疫工作的重大意义,普及科学防疫知识,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做到全面防控。
六、疫情控制措施
一旦发现口蹄疫疫情,要按“早、快、严”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强制免疫,坚决防止疫情扩散。县、乡两级指挥部立即派出疫情处理预备队,运用紧急防疫物资,对疫情进行应急处理。确认为疑似病例,即可采取如下控制措施。
(一)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1县牧业管理局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疫情涉及两个以上县的由市牧业管理局划定。
2划定标准
1疫点为病畜所在饲养场(户)或其它有关屠宰、经营单位;散养的为病畜所在自然村。
2疫区为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公里区域。
3受威胁区为距离疫区周边10公里区域。
(二)实施封锁
1由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牧业管理局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疫点、疫区实行封锁。人民政府在接到封锁报告后,立即封锁令。
2封锁的实施:县、乡两级指挥部组织公安、交通、牧业等部门的人员,对疫点、疫区进行封锁。
1疫点出入口设立哨卡,由乡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派人24小时执勤,每班至少2人,出入口必须有消毒设施。严禁人、牲畜、车出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运出。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时,须经所在地指挥部批准,严格彻底消毒后,方可出入。
2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交通要道设立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由县乡两级指挥部派公安、交通、动物防疫人员24小时执行检疫消毒任务,对进出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严格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
(三)实施扑杀
对发病牲畜及其同群畜进行强制扑杀。
1县乡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实施强制扑杀工作,参加扑杀的人员要穿防护服、防水靴子、戴口罩、护目镜。
2公安、武警、牧业执法人员监督并配合扑杀的实施。
3扑杀方法:采取电击或注射药物方法致死。
4做好扑杀牲畜的登记工作。
(四)无害化处理
1县乡两极政府组织人员,动物防疫人员的指导下,对疫区内所有病死牲畜、被扑杀牲畜及其产品、排泄物和被污染物的垫料、饲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2无害化处理场地(土坑)应选择在远离居民区、水源、交通要道500米以外,避开公众视野的地方。土坑底部应铺洒一层2厘米厚生石灰,大小、深度以装完无害化处理物,上埋1.5米厚土层后,与地面平行为准,并清楚标示。
(五)实施全面消毒
1由兽医防疫人员对疫区内圈舍、场地、车辆、饲养用具等环境,物品实施严格彻底消毒。
2消毒准备:消毒前必须清除污物、粪便、饲料、垫料等,准备好对口蹄疫病毒有效的消毒药品(如氯制剂、火碱等)并备有喷雾器、火焰喷射枪、消毒容器、消毒防护器械等。
3消毒方法:养殖场的金属设施、设备可采取火焰、熏蒸等方法进行消毒;圈舍、场地、车辆、饲养用具等可采用消毒液清洗、喷洒等方式消毒。粪便等可采取堆积发酵、焚烧等方式消毒。
4养殖场饲养管理人员的衣物、鞋、帽等被污染的物品可采取消毒药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进行处理,无利用价值的物品按上述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疫区内办公区、饲养人员宿舍、公共食堂等场所可采用喷洒的方式进行消毒。
(六)紧急强制免疫
由动物防疫人员对疫区和受威胁区内的所有易感动物按规定标准进行强制免疫,并建立免疫档案,做好登记工作。
(七)实施严密监测
由县乡两级动物防疫机构对受威胁区的易感动物实施紧急高密度疫情监测,受威胁区的周边乡也要实施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八)疫源分析与追踪调查
1牧业部门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动物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一经查明立即按照上述销毁的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2财政、牧业、物价部门要组织对疫区牲畜的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损失和费用等进行经济评估。
(九)封锁令的解除程序
疫区内所有易感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对有关场所和物品进行反复彻底消毒,最后1头病畜扑杀或死亡后,14天内不再出现新的病例,经终末全面消毒后,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规定审验合格后,由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原封锁令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令。
(十)记录备查
牧业部门(指挥部办公室)对处理疫情和采取防治措施的全过程要做好完整详细的记录,以备检查。
七、工作督查
(一)督查的范围
督查的范围包括辖区内下级政府、指挥部、同级政府各部门,与口蹄疫防控相关的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等机构。根据口蹄疫防控工作属地管理、垂直调度的原则和有关规定,实施分级督查。
县负责辖区内本级各部门、相关机构和各乡、镇口蹄疫防控工作的督查。
(二)督查的方法
1听汇报、由被督查单位提供书面汇报材料。
2实地检查。对养殖场(户)强制免疫情况,定点屠宰管理和无害化处理情况,公路、铁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执行适度封锁情况,各地扑灭口蹄疫紧急行动方案制定情况,应急处理预备队、消毒药品、疫苗等防疫物资、车辆及疫情值班电话等落实情况,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机构履行职责情况等,按照口蹄疫防控规定依法逐一对照检查。
3现场询问。所有防控口蹄疫工作人员都应熟知本工作岗位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要求,通过督查询问查找不足,进行法律法规咨询和技术指导。
4现场考核。督查人员对被督查单位相关人员进行理论和实际防控过程等进行检查考核,提高对口蹄疫应急处理能力。
(三)督查工作责任制
1落实督查工作责任制。明确督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查人员的岗位责任制,要把督查工作的地域和具体任务落实到每个督查单位督查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得变更,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2实行督查责任追究制。对未按防控工作重点适时开展督查工作,未按规定程序进行督查,督查人员发现的问题未能及时改进,发现问题未能及时指出纠正的督查人员,都要追究责任。
3督查工作要以书面形式形成执法监督文书或督查文书、技术指导意见,对发现的问题及改正意见均以文字记载为依据。
(四)督查发现问题的处理
1重大问题的处理。督查发现可能造成疫情暴发、蔓延等紧急情况时,要立即用最快速度向本级和出现问题单位同级指挥部报告,并根据存在问题提出政策性、技术性的建议。
2一般问题的处理。对督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要立即进行分析整理,形成书面汇报材料上报指挥部,并提出处理建议。
八、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1建立县、乡两级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相应足量的防治口蹄疫应急物资。
2储备物资应存放在交通方便、具备储运条件,安全的区域。
3重点储备疫苗、消毒药品、消毒设施、防护用品、诊断试剂、封锁设施、无害化处理设备等。
(二)资金保障
1落实好储备资金。县、乡财政要将口蹄疫应急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不准挪用,违反有关规定的坚决严肃处理。
2落实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所需资金。县乡二级财政要根据本地防治口蹄疫的实际需要,安排足额资金,用于购置疫苗、消毒药品、诊断试剂、防护用品、交通通讯等物资。
3做好口蹄疫疫苗资金的筹措。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足额落实疫苗资金,其中,中央财政承担60%省财政承担20%市(州)县(市)财政承担20%
4做好扑杀补贴资金的筹措。按照国家的政策,对扑杀牲畜进行合理补偿,补贴经费中央财政承担50%省财政承担15%市(州)县(市)财政承担15%饲养户自行承担20%
5落实紧急防治工作经费。县、乡二级财政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解决紧急防治口蹄疫工作经费,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三)人员保障
1县设立口蹄疫现场诊断专家组,负责口蹄疫现场诊断、疫情的技术指导和咨询等,并根据疫情形势,提出应急控制技术方案建议。
2县乡政府要组建扑灭口蹄疫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应急处理预备队按照本级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实施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应急处理预备队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有关专家、职业兽医、公安、卫生防疫人员等人员组成。公安机关、武警部队应依法予以协助执行任务。
3县乡政府要加强口蹄疫科普知识宣传,依靠广大群众,对口蹄疫实行群防群控,把各项防疫措施落到实处。
(四)队伍培训
1培训对象:乡、村动物防疫人员,动检人员:应急处理预备人员;指挥系统相关人员;动物诊疗人员;规模饲养场技术人员等。
2培训内容:根据培训对象的岗位不同,对口蹄疫的病原特性、临床症状、病理变化、流行病学特征和防治措施等专业知识及相关法规政策进行培训,提高队伍素质。